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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IPO審核50條:業績下滑超50%過會了也不安排發行

3月25日晚間,證監會發布了《首發業務若干問題解答》(下稱《解答》),公布的問題解答共50條。而前一天,上海證券交易所(下稱「上交所」)剛剛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問答(二)》。早先,上交所已經在3月3日發布了首份《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問答》。

這三份問答形式的文件內容使得IPO日常審核和監管以及科創板相關情況在公眾視野里變得逐漸清晰,也讓監管思路更加透明化。

前資深保薦代表人王驥躍對表示,《解答》此前一直未出,科創板《問答》出來的第二天後出台,可以說是科創板公開審核口徑,帶動發行部也審核公開透明體現出科創板的帶動作用。

東北證券的研究總監付立春認為,證監會IPO問答和科創板的問答非常接近,可以肯定的是隨著科創板細則推出,A股也將向註冊制推進。這本身是新時代資本市場創新的方式,通過增量改革推進存量改革,對市場影響比較深遠。他認為,A股實行註冊制市場化IPO是存量市場多年的願望,但是進展非常有限,阻力也很大。現在隨著科創板的推出,在此方面提出了有益的經驗,並保持A股自身升級。而A股長期利好,有助於提升融資功能,能更好支持實體經濟發展,讓市場實現良性循環。

新增對賭協議要求

證監會表示,《解答》定位於相關法律法規規則準則在首發審核業務中的具體理解、適用和專業指引,主要涉及首發申請人具有共性的法律問題與財務會計問題。證監會表示,各首發申請人和相關中介機構可對照適用。

值得注意的是,《解答》的發布不禁讓人想到1年前發布的「IPO審核51條」,此次《解答》對於「三類股東」、「對賭協議」等問題的要求有所放鬆,另外在股權質押、鎖定期安排以及持續經營能力上做出了明確要求。

一位來上海的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從審核邏輯來看,交易所對科創板審核跟證監會對一般IPO審核口徑是一致的,不存在科創板松一些、主板緊一些的情況。前一日公布的50條實際上是在原來51條基礎上的更新,同時包含了針對科創板的基本問題。而交易所的兩會問答,主要還是針對科創板的幾套上市條件,細化了科創板的一些審核標準。

相比「IPO審核51條」,《解答》中將對賭協議作為更新內容加入。

其中明確,對於投資機構在投資發行人時約定對賭協議等類似安排的,原則上要求發行人在申報前清理,但同時滿足以下要求的可以不清理:一是發行人不作為對賭協議當事人;二是對賭協議不存在可能導致公司控制權變化的約定;三是對賭協議不與市值掛鉤;四是對賭協議不存在嚴重影響發行人持續經營能力或者其他嚴重影響投資者權益的情形。保薦人及發行人律師應當就對賭協議是否符合上述要求發表明確核查意見。

此外,《解答》中強調,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對賭協議的具體內容、對發行人可能存在的影響等,並進行風險提示。

針對「三類股東」做出披露要求

2018年1月,證監會明確了「三類股東」公司可以上市,但是必須全部穿透,要從源頭上防範利益輸送行為。

至此,含有「三類股東」公司的迎來了一波上市潮。2018年,文燦股份(603348.SH)以及排隊三年之久的海容冷鏈(603187.SH)相繼過會,給不少「三類股東」公司增加了信心。

此次證監會要求發行人在新三板掛牌期間形成三類股東持有發行人股份的,中介機構和發行人應從以下方面核查披露相關信息:

(1)中介機構應核查確認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第一大股東不屬於「三類股東」。

(2)中介機構應核查確認發行人的「三類股東」依法設立並有效存續,已納入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有效監管,並已按照規定履行審批、備案或報告程序,其管理人也已依法註冊登記。

(3)發行人應根據《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髮〔2018〕106號)披露「三類股東」相關過渡期安排,以及相關事項對發行人持續經營的影響。中介機構應當對前述事項核查並發表明確意見。

(4)發行人應當按照首發信息披露準則的要求對「三類股東」進行信息披露。中介機構應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本次發行的中介機構及其簽字人員是否直接或間接在「三類股東」中持有權益進行核查並發表明確意見。

(5)中介機構應核查確認「三類股東」已作出合理安排,可確保符合現行鎖定期和減持規則要求。

過會後,業績下滑超50%暫不發批文

目前,對於過會企業的業績問題,仍是證監會監管部門的關注熱點。首先在持續經營能力方面,《解答》中要求中介機構進行核查和判斷。

另外,在已過會的企業業績問題上,《解答》中也做出了明確要求,其中對於過會後的最近一期經營業績與上年同期相比下滑幅度超過50%,或預計下一報告期業績數據下滑幅度將超過50%的,基於謹慎穩妥原則,暫不予安排核准發行事項,待其業績恢復並趨穩後再行處理或安排重新上發審會。

部分已通過發審會的發行人最近一期經營業績或預計下一報告期經營業績與上年同期相比,出現不同程度的下滑。考慮到企業業績波動受經濟周期、行業周期以及自身經營等多種因素的影響,本著實事求是、分類處理、充分信息披露及風險揭示的原則,根據業績下滑的幅度與性質,結合《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公司招股說明書財務報告審計截止日後主要財務信息及經營狀況信息披露指引》(證監會公告〔2013〕45號,下稱「及時性指引」)的相關要求,予以分類處理,具體如下:

(1)下滑幅度不超過30%的

過會後的最近一期經營業績與上年同期相比下滑幅度不超過30%,且預計下一報告期業績數據下滑幅度也不超過30%的,發行人需提供最近一期至下一報告期乃至全年主要經營狀況及財務數據的專項分析報告,充分說明發行人的核心業務、經營環境、主要指標是否發生重大不利變化,業績下滑程度與行業變化趨勢是否一致或背離,發行人的經營業務和業績水準是否仍處於正常狀態,並按照及時性指引的要求在重大事項提示中披露主要經營狀況與財務信息,以及下一報告期(指經審計或審閱財務報表截止日後)業績預告情況,同時充分揭示業績變動或下滑風險;保薦機構需對上述情況及發行人經營業績變化趨勢、持續盈利能力出具專項核查意見,詳細分析發行人業績變動的原因及合理性,明確說明業績預計的基礎及依據,核查發行人的經營與財務狀況是否正常,報表項目有無異常變化,是否存在影響發行條件的重大不利影響因素,發表明確意見。

在過會企業提交上述補充材料後,在招股說明書充分信息披露、保薦機構核查無重大不利變化且發行人仍符合發行條件基礎上,將按照相關程序安排後續核准發行工作。該類企業發行上市後,如發現發行人關於上述業績變動的信息披露及保薦機構核查意見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我會將視情節輕重,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嚴肅查處。

(2)下滑幅度超過30%但不超過50%的過會企業

過會企業最近一期或預計下一報告期經營業績與上年同期相比下滑幅度超過30%但不超過50%的,發行人如能提供經審核的下一年度盈利預測報告,同時,提供最近一期至下一年度主要經營狀況及財務數據的專項分析報告,以及保薦機構對上述情況及發行人經營業績變化趨勢、持續盈利能力出具專項核查意見;說明經營業績下滑趨勢已扭轉,不存在對持續盈利或持續經營能力以及發行條件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事項,保薦機構應對上述情況予以充分核查,獲取明確的證據,並發表明確意見;符合上述要求,將按照相關程序安排後續核准發行工作。

(3)下滑幅度超過50%以上的過會企業

過會後的最近一期經營業績與上年同期相比下滑幅度超過50%,或預計下一報告期業績數據下滑幅度將超過50%的,基於謹慎穩妥原則,暫不予安排核准發行事項,待其業績恢復並趨穩後再行處理或安排重新上發審會。

過會後的「最近一期」可以是中期(一季度、半年度、三季度),也可以是新增補的會計年度;「經營業績」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合計數前後孰低的凈利潤為財務數據的計算依據;「財務數據」應為已審計報告期財務數據、按照及時性指引要求經審閱季度財務數據。

細化關聯交易披露要求

關聯交易幾乎成為每一家預備IPO企業必須經歷的一道「檻」。從證監會的反饋函以及發審會的詢問種不難看出,關聯交易一直是監管層關注的焦點之一。

此次《解答》中將關聯交易的範圍以及披露情況進行了細化要求,給企業、中介機構提供了參考。

首先是關於關聯方認定,發行人應當按照《公司法》《企業會計準則》和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認定並披露關聯方。

其次,關於關聯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發行人應披露關聯交易的交易內容、交易金額、交易背景以及相關交易與發行人主營業務之間的關係;還應結合可比市場公允價格、第三方市場價格、關聯方與其他交易方的價格等,說明並摘要披露關聯交易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對發行人或關聯方的利益輸送。

《解答》中明確,對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與發行人之間關聯交易對應的收入、成本費用或利潤總額占發行人相應指標的比例較高(如達到30%)的,發行人應結合相關關聯方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關聯交易產生的收入、利潤總額合理性等,充分說明並摘要披露關聯交易是否影響發行人的經營獨立性、是否構成對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依賴,是否存在通過關聯交易調節發行人收入利潤或成本費用、對發行人利益輸送的情形;此外,發行人還應披露未來減少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關聯交易的具體措施。

此外,關於關聯交易的決策程序。發行人應當披露章程對關聯交易決策程序的規定,已發生關聯交易的決策過程是否與章程相符,關聯股東或董事在審議相關交易時是否迴避,以及獨立董事和監事會成員是否發表不同意見等。

最後,關於關聯方和關聯交易的核查。《解答》中要求保薦機構及發行人律師應對發行人的關聯方認定,發行人關聯交易信息披露的完整性,關聯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關聯交易是否影響發行人的獨立性、是否可能對發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以及是否已履行關聯交易決策程序等進行充分核查並發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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