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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爾他ICO已被馴化,IEO是否就可以合法進行、遍地開花呢?

作者:張凌,瀚一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幣圈從來不缺乏熱點,即使是在熊市,最近賺足市場眼球的是IEO。自從幣安(Binance)聯合BitTorrent(BTT)開了一個聲勢較大的先河後,不少耳熟能詳的、或者名不見經傳的大大小小的數字貨幣交易所,不是已經在嘗試了,就是走在準備嘗試的路上。眾多投資人對IEO項目更是趨之若鶩,唯恐錯失熊市中的難得一現的紅利,而坊間唱衰唱多的聲音兼而有之。

然而IEO是什麼,並沒有一個準確的定義,市場上多將其稱為Initial Exchange Offering。雖然IEO的含義不甚明了,但是對應的行為卻相對明確和一致,即項目方通過交易平台發行自身的代幣,面向該交易平台的用戶進行公開募資(募集的幣種包括比特幣、平台幣或是其他幣種),並在該交易平台上幣流通。

這種公開募資的行為,即使加入了交易平台的角色,增強了項目方的信用,解決了代幣流通的問題,但是本質上同I*CO並沒有明顯的區別,因此,在對I*CO禁止或不歡迎的國家,IEO可能很難找到落地生根的土壤(比如中國、美國),而在已經構建了I*CO監管體系的國度(如馬爾他),IEO是否就可以合法進行、遍地開花呢?

根據公開信息披露,筆者注意到,在目前為數不多的IEO項目中,馬爾他的IEO項目可能並不算少,總部設在馬爾他的交易平台(如幣安、OKex)、或者在馬爾他設有交易平台的機構(如Bittrex在馬爾他即設有交易平台Bittrex International),或是IEO的始作俑者,或是不甘落後的跟隨者。在這些交易平台上進行的IEO項目是否適用馬爾他I*CO的規定,是一個比較有意思的問題。

1. 馬爾他I*CO的合規性要求

在馬爾他的監管法案下,I*CO被稱為首次虛擬金融資產發行(Initial Virtual Financial Asset Offerings)。根據《馬爾他虛擬金融資產法》(Virtual Financial Assets Act/VFAA)等相關規定,發行人通過向公眾公開發行虛擬金融資產(Virtual Financial Asset/VFA)籌集資金的行為即構成虛擬金融資產發行。

根據VFAA,發行人擬進行首次虛擬金融資產發行的,需主要滿足以下幾項要求,且完成整個流程通常需要至少3個月的時間。

(1) 代幣性質:發行人擬進行的,首先需經過金融工具測試(Financial Instrument Test),以確定代幣的性首次虛擬金融資產發行質是否是受VFAA規管的VFA,還是金融工具、電子貨幣等需受其他法律規管的資產類型;

(2) 委派VFA代理:項目方需要委派已經在馬爾他金融服務局(MFSA)註冊登記的VFA代理人,由其認可代幣的VFA屬性,負責向MFSA提交白皮書登記申請,與MFSA溝通聯絡;

(3) 發行人主體要求:發行人需為在馬爾他設立的法人實體(可以是私人有限公司、公共有限公司,未來可能可以設立基金會);

(4) 白皮書要求:VFAA對白皮書對內容和格式有諸多要求(比如需在白皮書中列明VFA代理的信息),發行人需在首次虛擬金融資產發行之前向MFSA登記註冊白皮書;

(5) 持續性合規要求:發行人需滿足VFAA規定的持續合規性要求,如建立網路安全框架、保存文件資料一定年限備查、每年向MFSA提交年度合規聲明及審計師報告等,並向MFSA支付監管費用。

根據VFAA的規定,發行人違法進行首次虛擬金融資產發行的,MFSA有權責令發行人停止發行,並最高處以15萬歐元的罰款。

2. 馬爾他IEO的合規性現狀

由上可見,馬爾他監管部門已經就I*CO建立了全面、系統的監管框架和操作規則,鑒於VFA、公開、募資這三個關鍵詞所展現的特徵與I*CO基本相同,將IEO納入馬爾他I*CO的監管框架似乎並無多少疑義,然而實際情況卻可能並非如此。

筆者注意到,根據Bittrex International披露的其對IEO項目的審核要求,擬在Bittrex International上發行的項目代幣需為VFA,且需要項目方提供馬爾他的執業律師對其代幣屬於VFA出具的法律意見。根據相關媒體報道的幣安創始人的說法,在幣安上幣(包括但不限於IEO的情形)也需要律師出具代幣不構成證券的法律意見。

以Bittrex International上擬IEO的兩個項目為例,RAID(一個擬運用區塊鏈技術傳播遊戲數據的項目)的發行人OneRaid Pte. Ltd.是一家註冊在新加坡的私人有限公司,原本預計於2019年3月15日在Bittrex International進行IEO,但因一名重要合作夥伴終止了與其的合作關係而停止了發行;另一個項目是擬於2019年4月2日上線的VeriBlock(一個基於 PoW 共識機制的公鏈項目),該項目的發行人Xenios SEZC為一家開曼公司。兩個項目擬發行的代幣均為符合VFAA所定義的VFA,不附帶任何類似股票或債券的權益(如投票權、分紅權、贖回權、清算權等),發行對象均為在Bittrex International上擁有賬戶的用戶(但美國、中國大陸等國家和地區的用戶除外)。

筆者注意到,RAID及VeriBlock項目的發行人都並非是註冊在馬爾他的實體(前者為一家新加坡公司,後者為一家開曼公司),其進行IEO均未委派VFA代理(如已委派,VFA的信息需在白皮書中列明,然而白皮書中並未提及相關信息),白皮書也並非按照VFAA的要求所製作(如前所述,如是按VFAA準備的白皮書,其中將載明VFA代理的信息,然而並沒有),該白皮書很可能也並未向MFSA申請登記(如為已登記的白皮書,其內容不大可能明顯不符合規定)。

而其他已在馬爾他的交易平台上完成IEO的項目,儘管公開披露的項目合規性信息較少,但是從項目方發布的白皮書的內容來看,項目方几乎均未委派VFA代理,白皮書也並非按照VFAA的規定所製作。總體看來,除了對代幣性質進行了金融工具測試外,在馬爾他進行IEO的項目幾乎都未完全適用VFAA下的I*CO規定。

3. 馬爾他IEO不適用I*CO規定的原因

筆者推測,目前馬爾他IEO的項目未完全適用馬爾他I*CO規定的原因可能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 項目方並非是設立在馬爾他的實體,所以並不適用I*CO的規定。

(2) 儘管公開募資的IEO的效果同I*CO無異,但畢竟法無明確定性,是否適用I*CO規定存在可以解釋和操作的空間。

(3) IEO中增加了交易平台的角色,代幣一級市場的發行和二級市場的流通幾乎可以同時實現,套用現有的I*CO規則可能並非完全合適。

(4) 在市場上一家趕著一家推行IEO的情況下,項目方和交易平台都希望迎頭向前,儘快獲取資金和影響力,合規可能不是考慮的首要因素,更何況I*CO的監管要求多,滿足合規性要求的時間長,成本高。

(5) 項目合規性的風險和責任主要在於項目方,投資風險則主要在投資人,交易平台既不會為項目方的合規性背書,也不會為投資人的損失保底。就此而言,交易平台在進行IEO項目篩選和審核時,可能不會重點關注發行人的法律適用問題。

4. 馬爾他IEO不適用I*CO規定的影響

對於一個未在馬爾他當地註冊設立實體的外國項目方而言,為實現公開融資的目的,既然在馬爾他有一條高效率、低成本、少監管的近路可以選擇(即,直接在馬爾他IEO,而不適用馬爾他I*CO的規定),又有什麼理由和動力去選擇一條低效率、高成本、高監管的遠路(即,按照馬爾他I*CO的規定,在馬爾他設立法人實體、委派VFA代理、製作並向MFSA註冊登記白皮書、持續遵守MFSA的監管要求、並承擔監管費用)?

如果馬爾他的IEO確實可以避開適用馬爾他I*CO的規定,那麼馬爾他關於I*CO的監管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會被虛置——但凡一個項目能夠符合交易平台設定的IEO的條件,鮮有項目方會願意主動選用I*CO,套上I*CO的監管枷鎖。於是,目前的景象便是馬爾他的監管部門剛將I*CO馴化為一個遵紀守法的好孩子,一個與I*CO面目相仿的小朋友又正在以初生牛犢不怕虎之勢奮勇向前沖。

當越來越多的IEO項目在馬爾他的土地上出現,尤其是曾在I*CO中出現的問題和風險也一併滋生時,馬爾他的監管部門會在多大程度上、多久的未來對IEO保持寬容態度,或許答案就在不遠處。

(作者:達令智庫,內容來自鏈得得內容開放平台「得得號」;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鏈得得官方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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