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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革職分四種情況,前兩種可東山再起,最後一種永世不得超生

革職是古代處罰條例中較為嚴重的一項,在很多影視作品中常常可見皇帝下旨將某某官員革職的情形。現實中,革職並不意味著官員就此失去了官位和前程,要落得捲鋪蓋走人的下場,具體情況也要看所犯錯誤的輕重程度。

革職,也稱落職、奪職、免官、罷官、解任等等,特指撤銷現任一切職務。古代官員被革職的原因可有多種多樣,最為有趣者,莫過於漢代因災異罷免三公,就是凡出現氣候反常、自然災害或「天有異象」之類,位居執政的三駕馬車(丞相、太尉、御史大夫或太尉、司徒、司空「就得下台。

進一步看,革職也是個統詞,具體實施時有等次區別。

一是革職留任,即受處分人被解除職務的同時,繼續留在原先的職務上執行公務,以觀後效。這個辦法源自兩晉南北朝的「以白衣領職」、「以白衣守本官」,唐代時也很常見。明代將革職留任稱為「戴罪辦事」或「冠帶辦事」,清代時則稱革職留任。凡是受此種處分的官員,一般而言恢復官職較快,往往數月後便能官復原職。

另外,還有一些因公務過失被革職者,儘管不能留任,但在辦完交代後,由上司出具好的考語,仍有機會送部引見,重新得到任用。所以雖然從處分形式上來講,革職留任或革職去任都比降級留任要來得嚴厲,但受處分者寧願革職留任,道理很簡單,因為革職不影響官資,一旦復職或重新起用,還是原來的品級。如果要是降級留任,那顯然要重新開始,一步一個腳印十分麻煩。

二是革職去任,即實打實的罷官。凡受這種處分的,必須立即離任,不容繼續擔任職務。待接受審查、、辦完移交手續後,就要馬上返回原籍或申報備案的居住地,而且,朝廷一般還要限期啟程 ,中途不得無故滯留。漢代時曾有規定:「罷免守令,非徵召,不得妄到京師,不得入國門」。

三是革職羈管,包括勒令居住、押解回籍著地方官嚴加監管等各種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這就好比是現在的雙規。晚清戊戌政變後,已經被光緒帝開缺回籍的原軍機大臣、戶部尚書翁同龢,就被慈禧追加即行革職並交地方官嚴加管束的處分。此外,如充軍發配、戍邊效力的也可歸為這一類。如鴉片戰爭中林則徐被革職後,便有遣戍伊犁的加重處罰。

從歷代的情況來看,凡是「因公獲咎」或是在政變鬥爭中落敗的被革職者,都存在著東山再起、捲土重來的可能性。為此,有些朝代還為某些被處革職者設置了「永不敘用」,比如翁同龢就曾享受過這種待遇,但慈禧太后死後,他還是恢復了原職被徹底平反了,而且還追贈了謚號「文恭」。

四是除名,即將受處分人的名字從仕宦簿籍中劃掉,用現在的話說叫開除公職。這種處分由來已久,最早可追溯到秦朝。唐代律法有規定:「若犯除名者,謂出身以來,官爵悉除」。宋律:「諸除名者,出身補授以來文書皆毀」。可以說,除名是革職中最為嚴重的,幾乎是沒有死灰復燃的可能。

需要指出的是,古代官僚及其家屬享有免除賦稅徭役的待遇,子孫也有機會享受蔭封,而一旦受到除名的處分後,這些待遇也會全部喪失。對於封建官僚來說,革職除名無異於前功盡棄,永世不得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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