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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古人講究同姓不婚?不僅僅是生育質量

夏商時期,規定同姓之間,同一家族經過五代之後,就可以通婚了。

而到了西周時期,則嚴格規定同姓「雖百世而婚姻不可通。」

西周的統治者認為「男女同姓,其生不蕃」。

《國語》記載:「同姓不婚,惡不殖也。」

就是說同姓的男女通婚,會出現畸形兒、痴呆兒或不孕不育症,嚴重影響後代的生育質量。

《魏書》記載:「夏殷不嫌一姓之婚,周制始絕同姓之娶。」

周人認識到了同姓通婚的弊病,開始以法律形式嚴禁同姓通婚。

古人甚至把同姓通婚視為禽獸行為。

《白虎通》記載:「不娶同姓者何?重人倫,防淫佚,恥與禽獸同也。」

周人規定同姓不婚,除了「惡不殖」、「生不蕃」等原因,還有其他原因。

周代建立了嚴格的宗法制度,以嫡長子「承宗繼姓」,同時繼承製與分封制同時並存。

其他嫡子、庶子另立宗派,但是他們和嫡長子一脈仍然有著很近的血緣關係。

因此,天子宗族和同宗同姓的諸侯之間通婚,就會破壞了禮製法度,不利於維護封建正統的地位。

另外一個原因是,禁止同姓通婚,客觀上促成了族外通婚,可以維持非同姓諸侯國之間的政治聯盟關係,彼此抱團擴張勢力範圍。

如姜姓的齊國和姬姓的魯國結盟,羋姓的楚國和嬴姓的秦國結盟等等。

戰國晚期,秦漢之際,隨著周朝的滅亡,同姓不婚沒有了法律的約束,開始出現同姓通婚現象。

唐朝開始,重新恢復了周代同姓不婚的婚姻制度,並以嚴格的法律制度進行懲處和約束。

《唐律》規定:「諸同姓為婚者,各徒二年。」

同姓通婚,涉案男女都將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

宋、元、明、清等朝代延續了唐朝的婚姻制度。

《明律》也有類似的規定:「凡同姓為婚者,杖六十,離異。」

清朝時,人口發展迅速,同姓通婚現象再度有禁不止,統治者只好修改法律。

《清律例》規定:同姓不同宗,男女之間可以通婚,嚴禁同宗同姓男女之間通婚。

《清律例彙輯便覽》記載:「同姓者重在同宗,如非同宗,當原情定罪,不必拘文。」

民國十九年(公元1930年)頒行的《民法》正式廢止了同姓不婚的婚姻制度,代之以——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八親、五親之間的男女不可通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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