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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網路素質教育,很重要!

隨著互聯網技術及移動終端的快速發展,網路遊戲已經成為未成年人網路成癮的重要誘因。據中國互聯網網路信息中心調查報告顯示,青少年網路遊戲用戶規模已達1.91億,占青少年網民的66.5%。如何對網路遊戲進行有效監管已經成為社會各界共同面臨的難題。

原文 :《未成年人網路素質教育至關重要》

作者 |上海政法學院全國青少年犯罪與司法研究及服務中心兼職研究員 王江淮

圖片 |網路

為有效監管網路遊戲,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我國積極推動《未成年人保護法》的修訂、加快《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條例》的論證起草,從法律法規層面強化對未成年人網遊的監管,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當前的未成年人網路遊戲監管水平有待提升,如「家長主義」的監管思路不利於未成年人網路保護;單一的監管主體無法形成監管合力;階段性監管無法覆蓋網路遊戲全過程;軟法為主的監管法律無法有效規制違法行為。為有效監管網路遊戲,應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努力:

轉變監管思路:從家長主義到理性主義改變傳統簡單粗暴的監管思路。當前的未成年人網路遊戲監管往往基於這樣一種簡單粗暴的思路:未成年人不能玩網路遊戲。這種將網路遊戲作為成年人「特權」的家長主義思路顯然是不合理的。在網路遊戲監管中,應當承認,未成年人有權進行網路遊戲。之所以以保護未成年人的名義對網路遊戲進行監管,是因為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容易沉溺於網路遊戲;網路遊戲中可能包含的暴力、色情等不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信息。因此,對網路遊戲監管的目的是引導、教育未成年人合理進行網路遊戲,凈化網路遊戲,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擴充監管主體:從單一到多元未成年人網遊的主體多元決定了綜合治理監管未成年人網路遊戲,應該建立政府監督、行業自律、社會廣泛參與的監管格局。當前的網路遊戲的監管主體以文化部門為主。單一部門的力量是有限的,無法形成監管合力,應當由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作為政府部門統籌教育、電信、公安、文化、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發揮監管職能。企業作為網路遊戲的開發者、運營者,既是被監管對象之一,也是監管主體之一。在對遊戲內容的監管上,除了政府的外部監督外,還需充分發揮企業的自我凈化功能,將不符合準入資格的未成年人、涉黃、暴力等因素排除在遊戲之外。

社會廣泛參與也能夠從微觀角度發揮對未成年人網遊監管的成效。對於未成年人本人的監管也是網路遊戲監管的應有之義。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職責的學校、家庭都應積极參与到網路遊戲的監管中。多元的監管主體的參與及各主體之間良好溝通,是達成監管目的的保障。

完善監管方式:從階段性監管到全程監管提高未成年人網遊監管的實效需要建立全程監管體系。當前對網路遊戲的監管,無論是政府還是企業,更多地是將目光放在如何限制未成年人進入遊戲這個環節上。其主要監管方法是設置更多的准入條件,如實名制、時間段限制、身份證號驗證等。在實踐當中,未成年人往往可以輕易地繞過這種階段性的監管所設置的「門檻」,例如冒用他人證件號進行註冊,所謂的監管形同虛設。

完善監管方式,應當實現全過程的監管。在事前監管上,主要通過技術措施,設置門檻,例如採用「身份證 指紋識別或人臉識別」的驗證模式,基本上可以將不符合條件的未成年人規避在外;在事中監管上,通過後台實時監管,及時審查、篩選出違法要素,及時發現、制止違法情況;在事後監管上,對於曝光違法事件,應當積極調查,及時處罰相關企業或教育有關未成年人,並歸納典型案例,向社會公布。只有各個階段的監管相互銜接,才能形成嚴密的網路遊戲「監管網」。

完善監管法律法規:從軟法到硬法明確未成年人網遊法律的罰則和剛性,有助於提高監管的效果。儘管網路空間早已成為未成年人的主要生活空間之一,但當前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對網路保護並無具體、詳盡的規定,也未設置相應的法律責任。由於法律後果的缺失,《未成年人保護法》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是一部軟法。當前尚處於討論階段的《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條例》雖然設置了相應的法律責任——警告、罰款、責令暫停或停止網路遊戲服務、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等,但該條例千呼萬喚始終未能出台,網路遊戲監管仍然是一個缺乏「硬法」的領域。

如同網路的複雜性和多變性一樣,未成年人網路遊戲的有效監管絕非增加一兩部法律、開發一兩種技術就能實現的。應當清楚,整個監管中最為重要的因素是未成年人本身而非遊戲,對未成年人進行網路素質教育至關重要。只有深刻把握未成年人網路心理,才能更好地教育、引導未成年人,使其不在網路世界中迷失才是監管的真正目的。

文章原載於社會科學報第1651期第4版,未經允許禁止轉載,文中內容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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