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時代家族族長有多大權力,為何處死族人可以不經官府?
清代省、府、州、縣是地方自上而下的行政單位,州縣官治理一方,是和百姓打交道最多的父母官。不過,我們都知道,封建小農經濟社會,城鎮人口比例不高,大致只有20%左右,而大多數百姓都生活在農村。況且那時的交通不發達,一個州縣官想要管理好百姓,顯然也是不現實的。
因而,政府運用了另外一個組織系統,即家族組織,來管理地方是最有效的手段。聚族而居是中國古代村落的一個顯著特徵,村落是封建政權的基礎,封建基層政權的鄉、里或保、甲就設在村落之中。這樣,一個村落,從行政組織的政權系統來說是一個保若干甲,大的村落設數個保。
從家族組織的族權系統來說,它又是一個家族若干房,按血緣關係來劃分居民,形成傳統的家族組織。這兩類組織形式,許多地方是合二為一的。兩類組織的首腦也往往是同一個人,即保正、甲頭往往由族長充任,他們統治下的居民,既是全家族的成員,又是全村落的居民。
族長憑藉手中的族權,以家法族規為依據,對族人、村民進行管理和統治。凡族人遇事,必須先稟告族長進行處理,不得擅自投訴地方政府。也就說,平時作為族人的村民必須絕對服從族權,把族權放在第一位。事實上,村民們平常也只認為自己是某一家族的成員,只知服從族長的統治,只有官府前來催納賦稅的時候,才會想起自己是封建國家的編戶居民。
正是因為村落居民蒙上了血緣和家族組織的外衣,所以官府在處理家族及其村民、族人的關係時,總是千方百計利用家族組織從中調解各種民事糾紛,緩和貧富矛盾,負責村裡公益事業的建築和管理,等等。家族組織承擔的這些職責還被寫入了家法族規,人人必須遵守。
利用家族組織對村民族人進行控制比行政手段來的更為高效,許多家族規定,族人之間的矛盾和糾紛,必須到族長那裡去解決處理,不允許族人自行其事,直接到官府去申訴。否則就要受到處罰,或不許入祠入譜,或遭毆打鞭笞。情節嚴重者,則由族長直接交由官府查辦。
在族人和村民的心中,家族組織十分崇高,家族組織的族規就是法律,祠堂就是法庭,族長就是他們地地道道的法官。可見,國家管理民眾的最低級行政單位並非是州縣,而是族長。畢竟在那個時代,刑事案件出現的幾率很低,也沒有人願意到官府去打官司。
國家和政府對家族組織及其族權往往也會給予扶持和認可,一種是精神獎勵,就是對有影響力的家族發布命令進行旌表,為他們封爵位,立牌坊,號召大家向他們學習。清代時,官府對六代以上同居不分家的家族,一般都要賞賜銀兩用來建造牌坊;二是物資上的獎勵,主要對那些有影響力的家族賜予布帛和免除賦稅,使他們在經濟上得到實惠。
三是法律上對家族制度進行保護,法律賦予或確認他們一些相應的權力,這些權力包括主持祭祀祖先、掌管和支配族產、主持和監督族人分家析產、族人戶婚田產糾紛的初級裁判權和違法族人的有限處死權。如果族長不行使這些權力,是要受到法律追究的。這就是我們在很多影視作品中,經常發現族長可以處死族人,其實這個也是有據可依的。
官府之所以會賦予族長這麼多的權力,主要還是因為州縣一級政權無法控制鄉里基層社會,必須讓族長全權代理官府。由於古代村落深深打上了家族和血緣關係的烙印,家族組織及其族權在維護鄉里基層秩序方面,對穩定專制統治具有重要的作用,換句話說,就是天高皇帝遠,家族主義才是基層民眾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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