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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軌在古代曾是重罪:男女不以義交者,其刑宮

出軌在古代曾是重罪:男女不以義交者,其刑宮。古人偷情要承受什麼刑罰?有人聞之色變,有人拍手稱快!

孔子曾經曰過:「食色,性也。」有句老話也說,「飽暖思淫慾,饑寒起盜心」,人一旦有了餘閒,男女之思就會油然而生。飲食男女,乃人之常情。但是,這種男女之情是要建立在一定的道德規範的基礎上的,才會被社會認可——那就是以婚姻的名義,約定男女的責任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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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規矩,不成方圓。道理大家都懂,但是,逾規越矩的事,時時都有發生。好色之徒,代不乏人,而今尤盛。有人會說,好色非大罪,因為,就連現代的《刑法》都未將通姦入罪,可見人們對此已有著強大的包容。但是要是用錢用權用陰謀來強取美色,就是不義大罪。

其實,在古代,通姦是為人所不齒的大罪,當事者是要受到嚴厲懲處的,有時,甚至因此而喪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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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關於通姦罪的說法見於《尚書》:「男女不以義交者,其刑宮。」對通姦者處以宮刑,這是許多網友的呼聲,古人早就替我們想到了。正是因為了有了如此嚴厲的防範措施,西周之前的社會,人們還是循規蹈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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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到了春秋時代,諸侯各國公卿大夫貴族之間私通淫辟事件層出不窮,甚至常有尊卑親屬相奸等亂倫行為。這就是讓孔子所深惡痛絕的「禮崩樂壞」,所以,他才提出要「克己復禮」。孔子只是搞輿論造勢,其影響力非常有限,該睡的人還睡,想叫醒他們,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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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魏國李悝以「淫奢逾制」極力主張用刑罰加以制裁,他在《法經》中規定了雜律一篇,內有「夫有二妻則誅,妻有外夫則宮,曰淫禁。」李老師又將亂睡事件上升到法律層面來解決,男女之事,單靠自覺或是道德譴責是約束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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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秦代,「私通」者定以極刑,且可「人人得以誅之」,可以不告而殺,私刑也合法。《史記·始皇本紀》說:「有子而嫁,倍死內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誠,夫為寄之,殺之無罪……」漢朝延續秦的法律,犯奸必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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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文帝時代,這一法律似乎又多了些仁慈——除了殺頭,還可以適用「和緩」的肉刑——宮刑。一旦被宮,這對好色之徒來說,而對於男人來說,這和死刑差別不是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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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以後的各朝,也都以產法對通姦行為從嚴處刑。唐律規定:「和姦者,男女各徒一年半。」它還規定,因奸罪而名譽受害的家庭的成員均有權捕捉姦夫淫婦送官,其拒捕而殺之者免刑或減輕刑罰(《唐律》卷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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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元律開始,刑律中增加了「殺死姦夫」一條,規定:「諸妻妾與人奸,夫於奸所殺其姦夫及其妻妾,及為人妻殺其強姦之夫,並不坐。」這也相當於現代法律意義上的「正當防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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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施耐庵在以北宋為背景的長篇小說《水滸傳》中還專門虛設了幾位亂出軌的壞女人,結果,她們都遭私刑處死,且死狀慘烈,令人拍手稱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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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刑律也規定:「凡和姦,杖八十,男女同罪。」清朝的法律沿襲明朝和元朝的法律,允許私刑,允許捉姦,並可當場殺死通姦男女。「凡妻妾與人奸通而於奸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勿論,若只殺死姦夫者,姦婦依律斷罪,當官價賣,身價入官」(《清刑律·人命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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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在古代,對於加強倫理道德教育與建設的手段還是相當強悍的。只是,隨著時代的發展,人們的觀念不斷更新,人們對於這種私情才多了一份寬容之心,所以,人們曾經熟悉的「通姦罪」才被從刑罰中剔除。只是,不管環境如何寬鬆,守住自己的內心,不落情債的日子,過得才輕鬆、自得。

(圖片來自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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