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建言:重新認識P2P平台商業模式的實質
來源丨金融時報-中國金融新聞網
前一階段,《關於做好網貸機構分類處置和風險防範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引發了互聯網金融界的普遍關注。
有業內人士表示,《意見》給P2P網貸行業敲了警鐘,規定了3月30日治理的最後期限,可以在短時間內迅速清理P2P亂象。也有互金平台人士不贊同這種說法,認為《意見》總體基調是對P2P網貸機構 「判處了死刑」,使得轉型生存成為不太現實的「一廂情願」。
日前,《理論周刊》專訪了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普惠金融研究院顧雷博士,請他圍繞這一熱點問題,給出了自己的理解與建議。
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普惠金融研究院顧雷
清理整頓重在「清退」但也預留了轉型空間
《金融時報》記者:《意見》明確推動P2P平台轉型方案,提出「除部分嚴格合規的在營機構外,其餘機構能退盡退,應關盡關」。有業內人士認為,其原則精神就是不讓P2P平台再次生存下去。您同意這樣說法嗎?
顧雷:這次清理整頓總體思路是以「清退」為主、轉型為輔,簡單概括有如下幾種方案:
第一類:對於已明顯暴露風險的平台,不管警方有無立案——必然清退。也就是已出險機構指出借人資金無法正常兌付或其他重大風險隱患,風險已經暴露,已不能正常運營的網貸機構。
第二類:對於殭屍類及規模較小平台——基本會被清退。
第三類:對於具有較高風險的大平台——爭取良性清退。
第四類:對於正常運營大平台——繼續整改,部分引導轉型為網路小貸公司、助貸機構或為持牌資產管理機構導流。
雖然《意見》在分類處置P2P互金平台的關鍵詞是「清退」,但對於正常運營的平台依然是給予出路的,並沒有對P2P網貸機構趕盡殺絕,這就給進一步處置網貸機構預留了想像空間:
第一條出路:轉型成為助貸機構。P2P平台之所以能在1000多家商業銀行下存活至今,就是因為P2P平台與商業銀行的客群存在差異性,有著商業銀行無法獲得的大量客戶群體。可以想見,這部分P2P平台未來轉型成為商業銀行助貸機構還是有商業價值的。
第二條出路:變身網路小貸公司。對於合規的大型P2P互金平台,特別是股東和資金實力較強的網貸機構,可以在滿足網路小貸申請資質的要求情況下,申請具有信用中介屬性的金融機構牌照,變身成為網路小貸公司,繼續發揮普惠金融作用,緩解貧困人群、個體工商戶和小微企業的資金需求。
第三條出路:轉型做引流平台。雖然我們說P2P的核心競爭力在於其對資產端的把控,但目前頭部P2P平台的核心競爭力是在於其存量的線上出借人,這些接受過風險現實教育、具備一定風險承擔能力的出借人是可以轉化為金融機構資產管理類產品的投資人的,轉型成為資金引流平台也不是沒有可能。
第四條出路:網路債權轉讓。通俗地講,就是P2P平台把對出借人的債權轉讓給其他機構。債權轉讓這一形式是合法合規的,也是受法律保護的。只不過,這種情況通常會根據具體的業務範圍、逾期程度有所折價。
事實證明,網路債權轉讓模式在今天對P2P轉型有一定幫助,在當前宏觀經濟持續疲軟的背景下,開放債轉市場不僅可以使債權轉讓市場得到了快速發展,而且P2P所從事的個人借貸市場也會隨著經濟周期,存在循環,逐步為P2P平台探尋一條資產處置的新方式。
《金融時報》記者:您剛才提到P2P網貸機構可以變身成為網路小貸公司,但不少業內人士認為,這條路其實已經被堵死了,原因在於P2P平台與網路小貸公司本身存在太大差異,還存在放款地域限制,這使得兩者不太可能成為「一家人」。您怎麼看待這個現實問題?
顧雷:實際情況是,P2P平台轉型小貸公司確實存在一些困難,二者最大的區別主要在於資金來源和放貸槓桿率兩個方面。
先說資金來源,現存的P2P平台的資金來源都是社會公眾資金,而小貸公司資金來源自有資金、捐贈資金、銀行融資、ABS融資和股東定向借款。
再說放款槓桿率,P2P平台放貸規模沒有槓桿率要求,而小貸公司槓桿率必須依據《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規定,最高不超過1.5倍。
顯然,兩者槓桿率不在一個層面上,資金關聯度上存在很大差異。如果按照目前主流的網路小貸公司2~3倍槓桿的監管,對於百億級的平台而言,轉型網路小貸就意味著需要交納幾十億甚至上百億的實繳註冊資本。這對承接原P2P債權關係的網路小貸主體構成了較大的補充足額實繳註冊資本金壓力。
再次,在網貸業務的實際操作中,不少商業銀行通過P2P平台對異地放款的。如果監管層對地方商業銀行發展異地網貸業務繫上韁繩,這就在無形中對P2P平台產生了極大的限制,使得P2P平台互聯網貸款優勢喪失殆盡。
最難的還是P2P平台缺乏金融牌照,不像互聯網小貸公司都有地方金融辦頒發金融牌照。如果只有《意見》幾條規定,P2P平台是不太可能轉型小貸公司的,要麼給P2P平台重新頒發金融牌照,要麼組織有金融牌照的小貸公司收購P2P平台。但是,很多P2P平台的規模、實力都遠遠超過互聯網小貸公司,可能存在「小魚無法吃掉大魚」的可能。
當然,要完全解決上述三方面的問題並不容易,需要時間,也需要在立法上加以解決。所以,我建議在《非存款類組織條例》中先對互聯網小貸公司的槓桿率進行大幅提升,提高互聯網小貸公司的資本金規模,避免對於百億級的P2P平台轉型網路小貸需要交納幾十億的實繳註冊資本。
同時,對資金來源也作出一定調整,規定對於社會公眾資金可以作為股份按照一定比例融入轉型後的互聯網小貸公司,時間節點可以是轉型時,也可以是最初設立P2P平台時一定量的社會公眾資金。
對「能退盡退,應關盡關」原則不能機械理解
《金融時報》記者:問題在於即便P2P網貸機構可以轉型小貸公司,但在3月30日之前依然會有大量P2P平台進入停業、清算的程序。從金融監管角度看,應該如何處置停業、關門和清算的P2P網貸機構呢?
顧雷:這是一個非常棘手的現實問題。這些平台機構涉及投資人眾多,資金流量巨大,資產類型多樣,特別是涉嫌非法集資的平台在刑事立案後,P2P平台很有可能進入無人管制的混亂狀態。加之我國目前對非法集資平台的處置經驗不足,司法機關在人員數量和專業能力不多,難以對停業、關門和清算的P2P網貸機構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
據此,結合當前P2P平台治理困境,我建議是否可以參照我國2004年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處置」經驗,在非法集資企業進入清退程序或者被刑事立案後,即由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這些平台機構,更專業地實現資產保值增值。
具體而言,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和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以及地方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都可以接手各地符合條件的P2P網貸機構,按照不良資產進行處置。
當然,這些P2P平台必須是「已出險的機構」,而在「未出險的機構」中是「規模較小的機構」和「殭屍機構」,對於「規模較大的機構」中「高風險的機構」依然可以接手,但對「正常運營的機構」不在此列。
通過購買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貸資產和非信貸資產,如不良債權、股權和實物類資產等,包括但不限於債務重組、訴訟及訴訟保全、以資抵債、資產置換、企業重組、實物資產再投資完善、實物資產出租、資產重組、拍賣、協議轉讓和折扣變現等方式,完成對P2P網貸機構的處置,提高對投資者兌付比例。
《金融時報》記者:既然如此,為什麼《意見》還要規定「能退盡退,應關盡關」清理原則?
顧雷:總體上看,《意見》對整治P2P網貸機構是有幫助的,「能退盡退,應關盡關」原則在清理整頓過程中也是起到了巨大作用。但是,我們並不是為整治而整治,更不能忘記金融的本質。對「能退盡退,應關盡關」原則不能機械理解,必須綜合互聯網金融市場總體形勢分析,必須根據普惠金融的實際需要作出判斷。
儘管本次《意見》「能退盡退,應關盡關」原則作為清理整頓的原則,但只是針對存在巨大金融風險、無法正常運轉的網貸機構,並不意味著監管層就應該全部關閉P2P網貸機構。相反,只要市場需求還在,優質P2P互金平台就應該有發展機會,通過清理整頓,與業界同步的科技認知和手段與金融活動相呼應,緩解大量閑置資金和多數急需資金之間的矛盾,與市場主體形成良性互動,以市場化方式得以實現,而不是全部關停,更好地促進市場資金的融通。
未來發展既需要吸取教訓也需要正確引導
《金融時報》記者:既然不是全部關停,監管層勢必就要把P2P網貸機構嚴格界定在信息中介,您認為這種限制性規定對P2P網貸機構發展有利嗎?
顧雷:如果P2P網貸機構成為信息中介,對其發展並不有利。相反,還可能被葬送。從理論上看,信息中介的關鍵條件是,服務對象對信息標的有著強大自我辨別能力,信息中介無需通過自己的信用背書,即可達成交易。但P2P平台與信息中介模式截然不同。
因為P2P平台不僅要對借款人的資信情況、融資目的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核,還要向出借人披露平台股東背景、財務審計報告、歷史逾期率等指標。而信息中介並不需要承擔這樣的責任,可能會面臨較大的道德風險。
如果P2P平台只是信息中介,其收入來源主要是交易管理費和服務費,不能排除P2P平台為了增加收益,刻意降低對借款人資信審核准入標準以增加交易管理費和服務費,並把交易風險轉嫁給了對借款風險並無辨別能力的出借方。這種交易模式顯然有失公平,至少是不應該提倡的。如果一味否認P2P平台的商業模式實質,將P2P平台定義為信息中介,客觀上促使其遊離於傳統金融監管之外,並不利於普惠金融發展與風險防範。
《金融時報》記者:我們還注意到,清理整頓以來,部分P2P網貸機構演化為「超利貸」機構,這是什麼原因?其間又有何值得反思之處?
顧雷:雖然現金貸平台被基本消除,但中小額零散資金的社會需求仍然存在,客觀上為超利貸提供了廣闊市場空間。另外,自2018年6月網貸機構出現大範圍爆雷潮後,大量P2P平台都面臨出借人續投率大幅度減少帶來的出藉資金緊張局面,這也給超利貸迎來獲客的最好時間窗口,加之放款機構為了防範監管機構的查處,更青睞短期逐利,諸如1個月的貸款期限,這意味著其年化放貸利率高達1000%以上,形成所謂「超利貸」。
雖然互聯網金融專項清理整頓總體上起到了規範發展網貸機構作用,減少了金融監管套利的空間,但是,嚴厲的專項整治活動也加大了互聯網金融機構的合規成本,使得部分互聯網金融機構開始放棄「陽光化」的努力,轉向地下金融,加之金融科技在地下金融的應用,讓地下金融搶佔市場成為可能。為此,我們必須要正確引導,在越來越多的互聯網機構在改變著消費方式的時期,重新塑造我們的價值觀和消費理念更為重要,更不能放任自流,通過學習日本、印度和馬來西亞失敗的經驗教訓,絕對不能重走高利率這條老路,再讓千千萬萬年輕人為此付出慘重的代價。
來源 |金融時報-中國金融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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