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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華玄義 |(192)判粗與妙,明權與實

法華玄義 |(192)判粗與妙,明權與實

法華玄義 |(192)判粗與妙,明權與實

法華玄義 |(192)判粗與妙,明權與實

判粗與妙,明權與實(192)

判為二法:

第七判麁妙者,若跡中已得十麁為麁,十妙為妙;未開十麁為麁,開十成妙,具如前說。跡中若待麁妙、若開麁妙,此妙不異本妙,而言始得,始得為麁。本中先成,若麁若妙、若開麁妙,亦不異跡妙,而是先得,先得稱妙。

又跡中事理始得為麁,本中事理先得為妙,跡中理教、教行、體用、權實等,亦如是。

又若未發跡顯本者,但解跡中事理之麁妙,終不能解本中之事麁,況解本中之理妙!彌勒尚不達,何況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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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華玄義 |(192)判粗與妙,明權與實

若發跡中之事理,即顯本中之事理。亦知由本中之事理,能垂跡中之事理。跡既由本,則本妙跡麁,既有本跡之殊,故言麁妙。妙理則非跡非本,不思議一也。理教、教行、體用、權實、已今等,亦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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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明權實者,照跡中十麁之境為權,照跡中十妙之境為實,乃至中間三世所照十麁之境為權,十妙之境為實。若權若實,悉皆是跡,跡故稱權。如是中間無量,無量不可說節節權實,余經尚無中間一番之權,況一番之實!尚無中間一番權實,況無量番!尚無中間權實,況有本地權實!中間權實皆名為權,本初照十麁十妙皆名為實。跡權本實具不思議,不思議即是法性,法性之理,非古非今,非本非跡,非權非實,但約此法性論本跡權實麁妙耳。但以世俗文字有去來今,非謂菩提有去來今也。

複次,分別權實,則有三種:謂自行、化他、自行化他,具如境妙中說。本地自行所契權實二智,名佛自行權實;從本已來,乃至鹿苑,種種方便,隨他意語,說此二智,迴轉無方,名佛化他權實二智。化他雖有二種,皆名為權;自行雖二種,皆名為實,是名自行化他合說權實。

法華玄義 |(192)判粗與妙,明權與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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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次,跡中約實施權,意在於實,而實意難測。何者?化城是權,而人作實解,是不識權,亦不知實。若廢權顯實,意在於權,權則易測,何者?既知化城一事是佛權施,則遍達恆沙佛法,遠通久劫方便。故《華嚴》中明,為阿鞞跋致多明事數,即其義也。若開權顯實者,達事法已,權意即息,亦不離權遠求於實。權即是實,無復別權,故言開權顯實也。

跡中既有三意,如此跡由本垂,本亦如是。本跡雖殊,不思議一也(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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