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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海建:南京國民政府對《清史稿》的審查及其社會因應

南京國民政府查禁《清史稿》是民國史上一樁有名的公案,在當時社會上引起了廣泛爭議。容庚等爭議者反對國民政府對《清史稿》的禁售政策,甚至因此質疑國民政府的威望。這些爭議促使國民政府重新組織了對《清史稿》的審查,以期彌合政府與社會、政治與學術之間的分歧。行政院長汪精衛在前期的《清史稿》審查中扮演了重要角色,黨史會主任邵元沖則是後期審查修訂的負責人。但是,他們的審查計劃都沒有對《清史稿》解禁產生實際影響,反而引發了更多爭論。對《清史稿》的審查和爭論不完全是學術的,其中既有清末革命黨人歷史記憶的持續影響,也存在與現實政治的互動。

南京國民政府查禁《清史稿》是民國史上一樁有名的公案。1930年2月,南京國民政府發布《清史稿》禁售令,不僅成為時人聚訟爭持的焦點,即使在國民黨人內部也存在著不同聲音。這促使國民政府不得不對《清史稿》進行官方審查和訂正,以期彌合政府與社會、政治與學術之間的分歧。尋繹其過程,顯然有助於我們了解國民政府時期政治與學術互動的具體情形。另外,國民政府審查《清史稿》的同時,中央研究院史語所的傅斯年等人倡導的新史學革命正如火如荼地展開,國府的審查工作也曾向他們徵求意見。但在他們這輩人看來,傳統紀傳或編年的歷史學已然成為過去時,任何修補彌縫工作都無濟於事。他們提倡的新史學則既要回應和解決現實中的問題,還要重新教會人們「如何研究歷史」和「怎樣解釋歷史」。這種新舊史學觀念的碰撞,又會給國民政府的審查工作和社會上對《清史稿》的定位帶來何種契機和影響,需要我們予以特別的注意。可以說,這也是認識民國時期歷史學領域新舊思想關係脈絡的一個有趣案例。

一、 《清史稿》被禁後的輿論反應

根據第63次國務會議決議,國民政府於1930年2月19日訓令行政院,「查《清史稿》紕繆百出」,「除派員前赴北平將故宮博物院現存之該項史稿,悉數運京永禁流傳外,所有從前已經發行者,應一律嚴禁出售,仰該院轉飭所屬一體遵照辦理」。該訓令下達後,上海、天津、江西、江蘇、河南、河北和浙江等省市的民政、教育負責人公開飭令所屬一體遵行,嚴禁《清史稿》在轄區內出售流傳。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前販售《清史稿》的「重災區」——遼寧省,其行政和教育官長卻並未對這一指令做出積極回應。組織刊發《清史稿》的袁金鎧等人不僅沒有受到官方申斥,而且還在東北擔任要職。更有甚者,溥儀的親信佟楫先(濟煦)還函告袁「史稿告成厥功甚偉,上賞匾額一方,圈出『彌綸彝憲』四字」。同時,袁氏攜往遼寧的數百部史稿則為書估高其價值,「居奇出售,而外人之預訂者,亦大都據理爭到」。相比之下,反而是在《清史稿》刊印之前就已預購該書的國內讀者「化冤錢而呼告無門」。這樣一來,國民政府以「紕繆百出」為由嚴禁《清史稿》出售,顯然很難敉平求書者的不滿情緒。

事實上,在國民政府正式宣布禁售《清史稿》之前,坊間業已傳聞稱《清史稿》可能會被當局擱置。故宮博物院院長易培基於1929年12月16日請求行政院禁止發行《清史稿》的呈文,經報紙刊發後,也為不少讀書人所知曉。不過,仍然有相當多的人設法購取該書。以清遺老自居的汪兆鏞就曾多次請託張元濟為其購買《清史稿》,最後購得書價連同郵費共大洋二百六十餘元,加之「粵市大洋銀水日昂,摺合現毫三百二十餘元」,這在當時是一筆不小的花費。汪氏並代番禺縣圖書館請求再買一部,可見該書需求之殷。有意思的是,汪在信中特別提出,他收到的史稿與張那裡的版本「稍有不同」。「尊處本列傳末是張勳、康有為兩傳,敝處無之,增入勞玉初、沈子培兩傳」;「尊處本卷首有金梁敘記一篇(記不清是金梁抑是袁金鎧),載某人纂某篇,敝處本亦無之」,「可否請代覓鈔胥錄康傳金記兩篇寄下?」根據汪兆鏞的描述,他在張元濟處看到的版本應該是袁金鎧等人攜往東北的「關外本」,而他收到的則是經朱師轍等人抽換過的「關內本」。厥後不久,因商務瀋陽分館為番禺縣圖書館續購史稿中恰好有張康兩傳,而該圖書館主任卻以為「張康傳中字句恐有干礙」,於是汪氏以自己手中的書稿與之互易,「深以為快」。並稱「此書刪去張康兩傳自較純凈,不致紀傳參差,於史例為合,而讀史者則不厭其詳也」。這表明,一些國民黨人認為可能會成為「問題」的內容,在汪兆鏞輩看來則不以為意。

但是,汪兆鏞汲汲於《清史稿》不單純是因為自身的清遺民身份認同,他在讀過「關外本」康有為傳後甚而感慨:「康傳內評識數語尤佩。其門人張大厥詞,史館不加考核,刪正後將此篇汰去極是。」對他而言,購買《清史稿》很大程度上在於該書對讀史確實「有用」,這也是當時不少求購者的共識。因此,國民政府的禁令並未阻礙《清史稿》的流傳。黃侃就從其同鄉方覺慧處獲得《清史稿》一部,「親抱以歸,清理至丑正乃眠」。據黃焯對黃侃說,「《清史稿》之遭禁也,白[自]故都運以南來,藏之於其公廨文書處,一箱盛一卷。有某君積半歲之力,於每箱抽取一冊,始得成帙。胡衍鴻、戴傳賢皆求見此書而不能也。可以知得之者之非易也」(11)。其中,胡衍鴻即胡漢民,他和戴傳賢(字季陶)均曾參與此前國府處理《清史稿》的國務會議討論,胡更是直接推動了禁售《清史稿》的決議。(12)如此,更加彰顯了《清史稿》的重要性。而且,像黃侃這樣的人對國民政府查禁《清史稿》的理由也不以為然。據日本學者吉川幸次郎回憶,他與吳梅在1931年2月22日曾應黃氏邀約在其家中小酌,「話題談及當時民國政府將《清史稿》列為禁書的事。因為執筆者大多數都是清朝遺老,有回護清朝、微辭民國之處,故要禁止。黃先生是章太炎門下的革命黨,自不必說,吳先生也是在清末滅滿興漢風氣中成長起來的人,但對政府的這一行動,都表示非常的不滿」。他們認為「那是歷來史書中應取的『書法』」,黃侃「還舉了一例,選出了某篇傳記,或是某篇本紀中相當於論贊的一節,放聲朗讀。吳先生則舉起拳頭,然而卻是以蘇州人的彬彬有禮輕擊著桌面,對我微微而笑」。(13)可見,即使是黃侃和吳梅等與清遺民站在不同政治立場的學者,對國民政府查禁《清史稿》的做法也不無微詞。

或許是受這一時期東三省時局的影響,孟森於1931年10月發表《清史稿中建州衛考辨》一文,專文考辨了清代官書記載中的滿洲在明朝時的歸屬問題。他在文中指出,「建州衛」三字雖然為有清一代所諱,然而「顧自清史開館,禁書已日出,清之先為建州衛,國人無不知之。《清史稿》本以清代官書為根據,不欲采及清室所禁之文辭,但於建州衛之名,又不能諉為不知,以貽缺漏之誚,於是下筆之法,頗費斟酌」(14)。而他寫作此文即是要廓清建州衛及清朝先世對明朝的附屬關係。結合當時的語境,孟氏對這一問題的考辨應該具有相當的現實關懷。一方面,《清史稿》雖然被南京國民政府通令禁售,但這項政令未能阻止該書在東三省的流通,日本侵佔東北前後也一直試圖借「滿洲」之名將東三省從中國的領土中剝離出去(15);另一方面,自清末以降,中國人「習而不察」,對「滿洲」和「建州衛」的說法缺少清晰的辨別,這樣《清史稿》中的「書法」不免就容易授日本人以侵略口實。所以,對當時的中國學者來說,能夠歷史地論證東三省的歸屬顯得尤為重要。

不過,當時有關《清史稿》的議論中亦不乏對國民政府查禁理由的同情者。傅振倫在他的《清史稿之評論》一文中即指出,《清史稿》的一個重要問題就在於「不奉民國正朔」,該書「自入民國以後只用干支或用《尚書》越若干日之筆法,敘事既不顯明,復有反民國之嫌」。傅文傾向於認為,民國正朔等同於革命黨人的正朔,《清史稿》中只要意存對革命黨人的負面表述,就是反對民國的證據。以至於該書王國維傳雲「丁卯春夏間時局益危,國維悲不能制,自沉於頤和園」,作者也認為「是唯恐民國民主勢力之伸張澎湃。反革命、反民治之意顯然可見」。而且,該文還接受了清末民初革命黨人建構起來的關於清朝的諸多歷史記憶,指出《清史稿》對滿清朝廷傾軋漢人的「殘忍變亂之實」多削而不錄,「凡漢族之革命均不加表揚,削之惟盡,殆所以滅吾先民偉烈之跡也」;而對太后下嫁、高宗相傳為漢族之裔等「既不載其事,復不存其疑」,則是違背了修史者「信以傳信,疑以傳疑」的常識。(16)

有意思的是,傅振倫對《清史稿》中建州衛的「筆法」問題似乎不像孟森那樣敏感。而且,他認為《清史稿》「於清初之受明職、於其金之國號及入貢明朝諸事並不忌諱,尚不失厥真」,是「史法謹嚴,頗有良直之風」的表現。(17)可以肯定,傅氏同樣認同東北地區歷來屬於中國這一事實,但比較孟森而言,他在當時可能缺少了對學術細節的現實關懷。1932年底,孟森再次就《清史稿》問題發表《清史稿應否禁錮之商榷》一文,其中就提出了與傅的看法頗為不同的觀點。他認為,《清史稿》的纂修者利用修史報答故君確系實情,但「意主表揚清室與敢於觸犯民國並非一事」,該書是否可疑應當根據內容而定,「不當以揣測之故,湮沒甚富之史料」。他還特別針對《清史稿》中可能會與民國相接觸的文字進行了辨析,指出《清史稿》「或有可嫌之處」,但無謗史之價值,「當指明其應酌正之體例,並出黨史以供參照,為據稿修為正史時之標準,無毀棄此大宗史料之必要」。孟森同時提出,如果就抵觸民國的嫌疑而論,關外本尤重於關內本,「然令關外本捆載以入異邦,竟為毀禁之所不及」,導致「所錮者國人之耳目,而為異國添研究我國史書之資料,使我學術界,欲廣佚聞,恆裨販於異國史學之著述,心知其可恥,而無如之何」。因而,他希望政府當局可以「弛其購買或翻印之禁也」。(18)

孟森的主張得到了容庚的呼應。1934年9月,容庚在天津《大公報》撰文指出,中國以往的紀傳之史如《舊唐書》《新唐書》和《舊五代史》等也多有舛誤,但卻未聞有史學家因此請求專制政府將它們廢置;「而《清史稿》獨遭禁錮,以專制朝廷與國民政府較,何度量相去之遠耶?」而且,他認為,「欲知中華民國肇建之由,不能廢清代二百六十八年之歷史而不講,即不能廢此一百冊《清史稿》而不用,使政府果有改編之志,國人猶可少忍須臾,今改編既無其期,而研究歷史者不能蔽聰塞明,則政府之威令有不暇顧者矣」。另外,容庚稱,政府的禁售令也未能很好地發揮作用,關外之本更是捆載入關,「每部索價五六百元」,以致「政府之禁令,徒為奸人牟利之具」。故而他建議國民政府解禁《清史稿》,「使人民得自由翻印」;即使書中確實有當政者不能容忍的字句或篇章,也可以「仿清高宗四庫館之例,分別抽毀或塗改,毋禁全書」。(19)

相比於黃侃和孟森等人而言,容庚的上述言論更為激進,甚至借《清史稿》被禁質疑到了國民政府的威望和理性。這在當時可謂觸到了國民政府的痛處,也間接促成了國民政府行政院對《清史稿》的審查。

二、 國民政府行政院與《清史稿》的審查

容庚提議《清史稿》解禁的文章發表後,引起了行政院院長汪精衛的注意。1934年11月23日,行政院向國民政府呈文稱,《清史稿》「現在市肆既間有私售,館庫亦容參閱」,如果不及時進行糾正工作,「不特難饜學術界之望,亦恐國外莠徒,私自翻印,貽笑傳訛,影響更大」。因此,行政院請求國府將《清史稿》發交若干部,由該院派員負責「專任檢討紕漏各點,並簽注改正意見」。(20)

除此以外,這一時期以研究名義向國民政府請領《清史稿》的其他機構和個人也不在少數,他們大都強調「該項史稿既多紕繆,正應及時研究,考其內容如何,以備糾正」(21)。其中不乏一些政府機關和省市圖書館。這一點使得國民政府陷入了尷尬的處境,1934年1月,國民政府委員會第10次會議對相關議題的討論頗能說明問題:

主席(林森):請大家討論。此書前本由府禁售,後因各機關來府請領者甚多,曾發出五十餘部。

張委員 繼:此書現時北平民間還有些,東三省也有,從前康有為曾秘售些,此亦無大關係,書是禁不住的。

主席(林森):我看圖書館或機關具函來府請領者,即可發給。

張委員 繼:私人請領者,不必再發,此可以圖書館為限。

主席(林森):現在個人請領者,政府未准,那即以圖書館為限。

葉委員 楚傖:圖書館也要有一限制,至少要省立以上圖書館,呈由教育部轉請具領,方可發給。

主席(林森):此書現時還存二百餘部,可否如此決定,即圖書館請領者,須省立以上之圖書館呈由教育部轉請,機關請領者須其主管長官為選任或特任長官(仍要他嚴密保管),如無異議,即如此通過。

陳委員 立夫:最好留存若干部,如將來中山圖書館落成,一定要來領的。

主席(林森):那留存二三十部。(22)

林森等人的討論表明,國民政府禁錮《清史稿》的態度雖然沒有發生根本轉變,但從其允許省立圖書館和選、特任以上長官請領來看,其禁錮政策已經出現了一定程度的鬆動,而張繼所言「書是禁不住的」,則等於承認了此前禁售令的失敗。

然而,不久之後國民政府委員會發現,即使將請領者限制在一定範圍內,國府文官處存有的《清史稿》在數量上仍然難以敷用。於是,當行政院請求由該院派員檢討《清史稿》並簽注修改意見時,國民政府委員會即於11月24日召開的第13次會議上通過了行政院的呈請。(23)得悉這項決議後,汪精衛旋即致函吳宗慈,請其代行政院主持《清史稿》的檢閱和校訂。

吳宗慈,字藹林,別號哀靈子,辛亥革命後長期追隨孫中山奔走革命,出任過國會議員、廣東軍政府秘書等職。受任檢校《清史稿》之前,吳曾倡議組織重修《廬山志》,但他並非清史研究專家,也不以學術名世,汪精衛在此時予以吳氏這項任命可能是因為看重他的革命資歷和文化事業能力。汪在給吳的信中則說,《清史稿》事「茲事體大,自非通才閎識如先生者,不足以典其成」,「唯近事無一不限於經費,稍有制置便有外張皇而內束縛之苦」,所以行政院擬不設名義,而由吳氏「總其全責,一切繕校雜用則由院供之」。至於具體考訂工作,汪精衛也希望吳「約三五友好足勝此任者共襄之」。(24)

根據汪精衛的解釋,由吳宗慈總攬檢校《清史稿》的全責是因為「專則有功,簡則易舉」。這種說法固然有其道理,但此舉的弦外之音恐怕在於,汪氏希望檢校事宜儘快奏功,進而緩和因《清史稿》導致的政府與學界之間的緊張,為自己撈取一筆可觀的政治資本。吳氏似乎也敏銳地捕捉到這一點信息,他在呈遞給汪的初步審查報告中就格外注重解決《清史稿》中與現實政治密切相關的問題,稱其對故宮博物院原呈《清史稿》十九項錯誤,「計已改正者,曰反革命、曰藐視先烈、曰不奉民國正朔、曰例書偽謚、曰反對漢族、曰一人兩傳、曰目錄與書不合、曰人名錯誤,計為八項」。(25)汪對此初步審查結果甚為滿意,並提出,接下來的檢校工作可以根據緩急先後分為「悖謬之糾正」「錯誤之訂正」和「疏漏之補正」三個步驟。在他看來,趙爾巽「受中華民國之命以修清史,而於清末革命事件一概以亂臣賊子之名號污之,巨謬極戾,莫此為甚」,故而對此類「悖謬」的糾正「最為先務」;在這一步驟完成後即可「報告公之於世,平海內之氣,則《清史稿》第一次修正本不妨付之刊行矣」。然後,可以再與海內學人「治舊聞者」共事探討第二和第三步驟,最後由吳綜合各方面意見,「則最後定本之出世可計日而待也」。(26)

行政院檢校《清史稿》的消息披露後,引起了不少社會關注。1935年1月3日,天津《大公報》以《封存已久之〈清史稿〉解禁訊》為題刊登消息雲,行政院長汪精衛以《清史稿》關係學術甚巨為由,呈請國民政府對其進行檢校,「正其謬誤」,但「國家財力既不許其重設史館,亦不能曠日持久」,故決定「先事檢校,著手勘正,俟勘正編訂後,再予印行,加於《清史稿》之前或後,然後呈請國府解禁」,並認為此舉「當獲學術界之好評也」。(27)容庚獲悉後再度撰文,公開向檢校《清史稿》者「進一解」。他指出,檢校《清史稿》的程度太寬或太嚴均不合適,太寬則「慮無以塞反對者之口」,太嚴則「非倉卒所能竟功」,且他認為行政院聘請的檢校者「大抵皆有相當職務,未必專從事於此」。所以,他建議檢校者一面檢校,一面請政府將《清史稿》解禁,以半年為期徵求批評意見,然後酌取公論作為檢校依據,加以整理便可成書,「即有檢校不周,國人亦當少分其責」。他還提出,《清史稿》檢校成書應該允許各書局照定本翻印,「如二十四史之例,不收版稅」。這樣既可以降低書價,嘉惠學子,「毋使一書局得專其利」,也可以「示政府之寬大,杜奸民之覬覦」。(28)

容庚的建議頗有道理,但卻很難被檢校《清史稿》的吳宗慈等人接受。首先,從吳的視角來看,《清史稿》中的「悖謬」事關清末革命事件的「歷史清白」,倘若不加以糾正,國民政府對該書的解禁便無從談起;其次,即使官方解禁《清史稿》,也應該先刊行糾正「悖謬」的檢正表。但當時擁有《清史稿》的人畢竟是少數,僅刊行檢正表顯然無所「附麗」;若將其與《清史稿》原本一併付印,則「印費極巨,排印需時」,且「最後之定本出,此檢正複印本即成廢棄」,更何況「檢正付印本應印若干部始敷海內學人共同討論之用尤費躊躇」;再者,檢正工作雖可將「顯然悖謬處」糾正補輯,但時間所限,「只能從段落字句間增刪」,全篇文義可能無法融會貫通,況且志表之錯謬仍然存在,「倉猝即將全書依檢正表刊印,以文章大體論,實不成其為史書」。與此同時,吳也向汪精衛提出了實現檢校《清史稿》第二步計劃的三項辦法:甲項辦法為先編清代通鑒長編,然後以《清史稿》為基礎再開史館重修清史;乙項辦法為一面刊印檢正表,「備已有史稿正本者索閱,其無史稿正本不來索閱者聽之」,一面繼續對《清史稿》進行全面整理;丙項辦法則是在現有基礎上繼續檢校《清史稿》,以最少經費和時間完成全稿檢校工作,「何敢遽期私衷,所企補苴罅漏足供將來傳信之取材而已」。不難看出,三種辦法中以丙項最為簡便速成,乙項其次,甲項則最是艱巨。但吳宗慈指出,乙、丙兩項辦法「皆所謂趁體裁衣者」,要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並且禁阻國門以外謬史流布(時有傳言稱偽滿洲國有將《清史稿》作為正史刊行之議論),則以採用甲項辦法為上上之策。(29)

同時,吳宗慈還將一部分檢正表送交汪精衛審閱,汪表示「至佩介識」,深服其檢校之精詳,並於9月17日在第230次行政院會議上報告了《清史稿》的檢校情況,經會議議決:「交教育部於兩個月內提出意見。」然而,11月1日,汪精衛在國民黨四屆六中全會上遇刺,此後較長時間都無法正常視事,也就很難再為吳宗慈等人的工作提供幕後支持。23日,行政院按照一般程序將吳的檢校意見呈候國府裁決(30),這意味著對《清史稿》的處理問題重新回到原點。稍後,教育部長王世傑呈文行政院,提議在《清史稿》未修正以前,似不妨允准國內書店印行,「惟須責令附印吳氏之檢校述略或檢正表」,以資糾正。(31)

該提議在一定程度上也得到了史語所所長傅斯年的支持,認為這是「最易辦之法」。傅在呈給教育部的意見中指出,吳宗慈所擬重修清史的甲項「完善辦法」並不可行,不僅此時國家力量無法顧及,「且十年來史料之大批發現,史學之長足進步,皆使重修一事,更感困難」。而按照乙項辦法也不過是使《清史稿》「化為一部差強人意之書」,因為他認為:

欲作此事,則當前有一大問題在:所謂重修《清史稿》者,別據更廣之史料,以作更密之研究,而稱一代之信史乎?抑重修之功,大體上不出微變體例,稍益史實、刪除其違礙字樣乎?由前一法,誠恐下筆之後不能自休,一經纂研,勢必走上重修之路,與《清史稿》無多關涉矣。由後一法,進無論於修史之盛業,退無補於解禁之速行。故愚見以為可不必也。(32)

由此可見,在傅氏看來,《清史稿》該書本身基本已經沒有「完善」的可能,甚至以後重修清史也與《清史稿》一書「無多關涉」,明顯透露出一位新史學家對舊史學的摒棄態度。但傅斯年也提出,政府對《清史稿》「似不可忽主流通」,否則「吾輩攜有此書者幾專利學界,而關外日本乃人手此書以傲我國人,可恥甚矣」。這實際反映出,《清史稿》儘管存在種種問題,在當時學術界卻仍然不失其價值。而此語由傅氏說出,或亦暗示出他所提倡的新史學在當時影響還很有限。不過,考慮到維護政府聲望的需要,傅斯年又主張,將《清史稿》「付諸學界之公評」,但要「特指明清史館食民國之祿,而以遺老自居,未免自喪品節,非政府所欲與較而已」。(33)這樣,政府既可以不著痕迹地坐收漁利,也能夠避免因禁錮該書而導致外界輿論對國民政府的諸多揣測。

遺憾的是,無論是吳宗慈的檢正意見,還是傅斯年等人的提議,都沒有得到國民政府的正面回應。某種程度上,此前汪精衛的遇刺幾乎意味著,這一時期由行政院主導的《清史稿》審查已經告一段落。教育部長王世傑在向行政院呈遞該部對吳宗慈檢校述略的意見時,也提出該案「俟經鈞院議定後,應否送請中央政治會議予以核定」。言下之意說明,此時行政院即使「議定」,國民政府對《清史稿》的處理也不會就此蓋棺論定。

三、 審查餘波

1936年1月8日,國民政府行政院向國民黨中央政治會議呈報修訂《清史稿》辦法。經該會議討論,決議先交黨史史料編纂委員會核議。而該委員會審核《清史稿》修訂辦法的工作則主要由主任委員邵元沖負責。事實上,邵氏早在1932年前後就已經注意到了《清史稿》,後來更時斷時續地翻閱該書,並留意時人有關《清史稿》的評論。(34)但他對汪精衛組織的檢校工作頗有微詞,並在日記中寫道:「何其草率至此,擬函正之。」(35)嗣後,其更勤於閱讀《清史稿》,意欲有所作為。《清史稿》修訂辦法移交黨史會以後,邵則先後拜訪柳詒徵,約請吳宗慈,談論清史修訂事宜,擬設立專門的清史修訂機關,從事清史整理與修訂。(36)

以難易程度而論,設立清史修訂機關與吳宗慈所擬甲項辦法類似,都需要大量人力、時間和物力,這顯然是當時的國民黨高層比較難接受的。2月17日,邵元沖向中政會內政、教育聯組會議說明《清史稿》審查意見,該次會議即討論決定,清史應該進行編訂,但「原有之《清史稿》,不能解禁」;「中央應設國史館,負責整理編輯國史,並以編訂清史事隸屬之」。(37)這種看似「一舉兩得」的決議也寓示,清史編訂已被國民黨人提升到「國是」和「黨是」的範疇,《清史稿》更加難以擺脫其禁書的命運。

另一方面,由於中日矛盾的升級,國民黨人塑造歷史記憶的做法也受到了一些學者的矚目。朱希祖就私下向邵元沖建言說:「竊謂今之黨史實不亞於國史,羅致材料,必先弘立規模。國民政府為[未]成立前,固多黨史;訓政時代未完成之前,亦屬黨史。則北伐之偉烈,戡亂之鴻謨,以及肆應內外,一切史料皆當搜輯,然後可以發揚一黨完成一代信史弘業。」他希望邵氏於黨史、國史都能竭力提倡,即使以為「國府成立以前為黨史,國府成立以後為國史」,「今之國史亦不宜從緩」。朱還特別指出,中國歷史上雖屢有「外族猾夏,國祚再亡」,然而「終能光復者」,實仰賴於一朝之國史「以維繫民族」。而他之進言既不是想要廁身於黨史編纂,也不是為了謀求國史纂修之職,「惟因國史之事,民族國祚胥將利賴,關係之重,匪可言宣」。他建議邵元沖「以黨史繼之國史,國難既寧,則重修清史」。(38)可見,在朱氏看來,國史事業隱然已與國家命運繫於一線,重修清史則是國難平息之後的事了。

事不孤起。章太炎在1934年2月寫給鄧之誠的信中也說,「鄙人提倡讀史之志,本為憂患而作」。因為「頃世學校授課,於史學最疏,學者諱其傖陋,轉作妄談,以史為不足讀,其禍遂中於國家」,以至於「不知遼東玄莬為漢郡,故以東北為絕域;不知漢之右北平郡領縣多在熱河,故以熱河為塞外,乃至在官文牘,亦稱東三省為滿洲,竟不知滿洲之盛,始於明代」。(39)對於當時流傳的《清史稿》,章則認為其體例存在嚴重問題,「最大之病在不列世紀,紀清太祖之初起,一似草澤英雄,有乖實錄甚矣」,「清之初起,世受明封,非草澤英雄可比」,所以《清史稿》以「本紀」開篇是不符合「史法」的。而且,「清室遺老秉筆修史,是非必不公允。即如皇太后下嫁一事,證據確鑿,無可諱飾,今一概抹殺,何以傳信?」他還一再強調,「史之錯誤有二。小節出入,錯誤之微末者也,不難加以修正。大體乖違,則錯誤之深重者也,非更張不可」,否則就無法取信今人、傳之後世。(40)

頗具弔詭意味的是,曾與章太炎交好的金梁這一時期卻撰文回憶稱,當他負責刊刻《清史稿》時,「同人意見不免參差」,但他「一切不問,遇事但以史例衡之,有合史例者用之,不合史例者舍之」。而國民黨人舉出的十九項《清史稿》謬誤則「多以違製為辭」,自己不能予以負責。「蓋論史必以史學史例為本,《春秋》《史記》,言史者之所本也,豈可以時製為衡乎?」金表示,《清史稿》刊行後,他曾根據史學、史例審核該書,認為「惟列傳可存,紀、志皆應改,而表尚可」,力主重修清史,「屢商之袁潔珊(袁金鎧)」。但袁氏謂「我輩但修史稿耳,應否重修,待諸當世,何必定出我手耶?」他的這一想法最終作罷。另外,金氏針鋒相對地指出,孝庄下嫁、世祖逃禪等事均系野史謠傳,以此指責《清史稿》者是「信野史而不信正史」,不足為意。(41)至於「建州創業」和「太祖為虜」等,則在《清史稿》中都有明載,並不存在修史者為尊者諱的情況。(42)

通過比較不難發現,金梁與章太炎對《清史稿》中建州衛和清太祖身份的看法,實際上反映了兩種不同的政治文化關懷。金梁雖然肯定建州衛和清太祖對明朝的附屬為真,但他所謂「建州創業」和「太祖為虜」的「書法」實際上模糊了清朝先世與明朝之間的聯繫,「太祖為虜」在某種角度上更是對其臣屬明朝的否定。而章太炎強調的則是清朝先世與明朝不可分割的關係,意在從歷史的角度來論證東北地區屬於中國的事實。這種由不同政治文化導致的對歷史敘事的理解差異,正是《清史稿》的審查者與該書纂修者之間的根本矛盾所在。

因此,金梁的文章發表後很快就遭到了吳宗慈的批評。吳氏指出,《清史稿》既雲「建州創業」,但「建州創業何以不光明磊落,仿照前史例撰一前紀,令後人閱清史者,得知其創業之所由」;而本紀中對「太祖為虜」雖有一鱗半爪的記載,卻並不指明他「何以被虜」。其立論旨趣正與章太炎相合。然而,吳儘管聲明「論學論事,初無成見存焉」,卻仍未放棄從金所謂「時制」的角度批評《清史稿》的治學取向。在他看來,《清史稿》「用民國名義,耗民國金錢」,卻「處處表現反對民國之精神」,就是不可取的。「欲人之無言,其又得乎?」(43)但金梁則對此不以為然。他不僅認為,清史館在官修清史的十餘年間,「實未成書,及議校刻,實臨時集款,皆出私人捐助,購稿分印,未用官款一文,不宜以官修官書為衡也」(44)。更專門回應說,吳氏所言《清史稿》「表現反對民國之精神」,是「明知無可指摘,而曰精神,其罪且甚於腹誹矣」。(45)並不接受吳的批評。

不僅如此,吳宗慈的《清史稿》「表現反對民國之精神」的思維,似也未能在國民黨內部引起普遍共鳴。相反,《清史稿》在這一時期仍是許多國民黨人儘力搜求的重要文獻。廣西省政府主席黃旭初即以廣西「僻處邊陲,圖書貧嗇」為由,向國民政府文官處請領《清史稿》三部,以便該省各省立圖書館「增厚庋藏」。(46)全國經濟委員會也公函國民政府文官處,表示他們因治理黃河,「對於前代治河設施,實有借鑒之必要」,而「有清盛時,治河之成績甚著,一切方略,備載《清史稿》中」,所以該會有必要請領《清史稿》一部。(47)《清史稿》的編訂審核交由黨史編纂委員會以後,國民黨中執會委員周佛海、居正、鄒魯等人,亦以參考《清史稿》為由分别致函文官處請領該書。不過,此時文官處從故宮博物院收繳的《清史稿》所剩無幾,而國民政府又不便「開源」,所以通過官方途徑獲得書稿者應只是極少數人,「供需矛盾」仍相當尖銳。

然則,國民政府審查修訂《清史稿》的工作卻沒有取得明顯進展。1936年12月,邵元沖又在西安事變中不幸殞命,由他提挈組織的清史修訂事宜隨之中斷。或是以為國民政府對《清史稿》的禁令已經鬆弛,1937年1月17日,北平文奎堂書店在天津《大公報》刊登廣告,公開發售《清史稿》下半部,「全部二百元,開春即增價,有藏舊半部者速函文奎堂再議配補,十日為限」(48)。此消息一出,使得之前訂購《清史稿》的人再起煩言,並寄望於政府的開禁。前北洋政府官員邢端即以個人名義致書文官處長魏懷,云:

(《清史稿》)既經售賣,是以前禁令早已無形取消,政府修正之書又難計日刊布,前此捆載而南之數百十卷既已視同廢紙,何妨暫開文網,俾弟等所獲者得成完璧。與其以一紙空令而惠及市井之小人,何若以半部殘編得令全國人士之論定。(49)

為避免給政府造成麻煩,邢氏還提出,可以由訂購者向政府提供郵寄費用,解決該書下半部的寄送問題。但國民政府卻沒有因此而寬禁《清史稿》,而是訓令行政院重申禁令。(50)行政院則轉令北平、天津和上海三市政府查明情況後予以禁止,然後由內政、教育兩部具文呈復。(51)再次打消了私人申領《清史稿》的可能。

直到抗戰前,國民政府對《清史稿》的處理措施依然限於行政層面的禁令,官方對該書的勘正和修訂則始終沒有達成統一結果。1939年12月26日,國民政府在重慶召開委員會臨時會議,通過了國民黨中執會五屆六次全體會議「設立國史館籌備處」的決議。國民政府主席林森則在會上提出,《清史稿》「內容紕繆很多,對於本黨,亦多誣詬」,應該把勘正該書的工作也交與國史館籌委會,將其「不合之處簽注出來,以備刪除」。(52)該提議雖然得以通過,但在此後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國民政府抗戰求存尚且力有未逮,就更談不上認真執行對一部禁書的審查與勘正了。

四、 餘論

儘管這一時期《清史稿》的讀者與審查者曾從不同層面上對該書內容提出過批評,但是他們基本上都希望可以通過官方的審查或修訂,使該書逐漸趨於「完善」,然後在國民政府統治下解禁發行。從孟森、容庚到汪精衛、吳宗慈,再到後來的傅斯年和邵元沖,都曾關注到這一點。另外,清末革命黨人宣傳種族革命時大量使用的清初野史佚聞,在此時《清史稿》的討論中也被不少國民黨人沿用,有關「太后下嫁」等傳言真偽的辯爭大致仍不出這種思想的「範式」。孟森更將之延伸到傳言與歷史之間的差異,認為「無一字可據,僅憑口耳相傳,直至改革以後,隨排滿思潮以俱出者,豈可闌入補史之文耶?」(53)然而其關注問題的起因與國民黨人相似,均體現出清季革命黨人歷史記憶的持續影響。

其實,孟森所謂「可以興到揮灑,不負傳信之責」的「蒼水詩」之流,恰恰成為當時一些趨新史家眼中的「新材料」。顧頡剛早在1922年就提出,研究歷史「應當看諺語比聖賢的經訓的要緊;看歌謠比名家的詩詞要緊;看野史筆記比正史官書要緊」,因為「謠諺野史等出於民眾,他們肯說出民眾社會的實話,不比正史、官書、賢人、君子的話,主於敷衍門面」。(54)而先入為主地認定「正史官書」不可靠,當「別據更廣之史料,以作更密之研究」,或也是傅斯年不怎麼看得上《清史稿》的一個重要原因。

但「正史官書」在政治和社會層面的影響力卻不可低估。國民黨人陳濟棠即以廣州綏靖公署主任的名義致函行政院,稱「《清史稿》一書,其典章法則及各國交涉事項,悉取裁於官書檔案,紀載較為精確,敝部刻需此書參考,聞鈞院秘書處尚有儲存,擬懇頒兩部,俾資考證」(55)。協助吳宗慈檢校的陳仲騫在其官方工作中止後,還曾對吳梅說,「近取《清史稿》,逐句細勘,凡語氣中不合體制者,為易一二字。如太宗紀中,往往言『上舉大軍討明』,則改為『帝攻明』;仁宗紀中補載誅滅和珅各上諭,期與民國不相抵觸,而又得實事為旨,此後刊行,可無忌諱矣。」(56)其勘正方式實際上更接近於「正史官書」的取向。

以弟子自命的黃傑在追溯邵元沖思想時也提到,邵氏認為,二十四史「皆重編年志表,雖多可議之處,然取捨抉擇,在於學人,故主張亟行修正清史,增益柯鳳蓀《新元史》二百五十七卷,以合成二十六史,使斷代舊史作一結束,而以民國史為新體之創製」(57)。黃氏回憶中的「師說」雖然未必面面俱到,但明顯可見正史體例對邵元沖審訂《清史稿》的影響。倘若考慮到邵氏的學術交際網路,則他「以民國史為新體之創製」的想法在「新」的層面上可能要打一些折扣。至少其「新體」與傅斯年等人提倡的新史學應存在一定距離。

具體到章太炎等一再討論的建州衛與清朝先世對明朝的臣屬問題,則帶有強烈的現實指向。事實上,《清史稿》中對相關問題模稜兩可的表述並不是該書纂修者的「發明」,而是基本沿襲了清代官書實錄中的記載。如果在其他時期,類似做法可能也會引起一些學術爭議,但或許不會產生如是社會反響。然而日本侵佔中國東北以及偽滿洲國的成立,卻在相當程度上放大了《清史稿》中的敘述,扭轉了不少學者對此學術問題的認知態度,進而波及了國民政府對該書的審查和解禁。前述傅斯年向國民政府提議對《清史稿》「似不可忽主流通」,大抵即具有這種民族主義的心態。這一點也使得《清史稿》的審查問題變得更為複雜。

此外,特別需要注意的是蔣介石在官方審查和編訂《清史稿》問題上的態度。種種跡象表明,蔣對該書被禁和審查的情形應該有著頗為深入的了解(58),但是,從其同時期的公私記錄來看,卻很難發現他對這一事件的積極回應。若從官方審查和修訂《清史稿》的主要內容來看,汪精衛提出重點糾謬的對象——清末革命事件,實際上正是蔣對汪和胡漢民等人諱莫如深的問題。由政府組織糾謬就意味著為胡、汪等人的革命歷史進行官方宣傳,無異於為自己的政治對手做嫁衣,這大概是此時剛剛穩固最高領袖地位的蔣介石所不願意看到的。(59)

注釋:

國民政府查禁《清史稿》的始末緣由相當複雜,個中詳情可參見周海建《南京國民政府時期的〈清史稿〉審查及其反響》第二章「故宮博物院時期的《清史稿》審查」,清華大學碩士論文,2013年5月。

到目前為止,已刊文章中似只有彭國棟的《清史稿之查禁》對國民政府查禁《清史稿》一事進行了專門論述。但該文具有明顯的現實目的(提倡重纂清史),側重於描述基本史事,且主要強調「禁」,基本忽視了「查」,對審查過程中政府與社會之間的互動關係也沒有給予充分研究(參見彭國棟:《清史稿之查禁》,《文藝復興》(台北)第95期,1978年,第17-25頁)。

《國民政府訓令行政院:清史稿嚴禁出售》,許師慎編:《有關清史稿編印經過及各方意見彙編》上,台北:中華民國史料研究中心,1979年,第238頁。

奉天省公署對國民政府內政部咨請查禁清史稿出售案的批示是「不行」(《遼寧省政府為內政部咨請查禁清史稿出售事》,遼寧省檔案館藏,民國檔案,JC010-01-002980)。另案,1929年張學良將奉天省改稱「遼寧省」,但民間多習稱「奉天省」,內政部咨請查禁《清史稿》時,該省公文用箋也仍使用「奉天省公署」一稱。

袁金鎧:《傭廬日記語存》第2冊,國家圖書館古籍館藏1941年鉛印本,第8頁。

空山:《清史稿之謎》,《大公報》(天津)1929年7月15日,第4張第13版。

《汪兆鏞致張元濟》(1929年10月24日),張樹年編:《張元濟友朋書札》,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71-73頁。

《汪兆鏞致張元濟》(1929年10月31日),張樹年編:《張元濟友朋書札》,第69-70頁。

《汪兆鏞致張元濟》(1929年11月23日),張樹年編:《張元濟友朋書札》,第74-75頁。

《黃侃日記》下,1930年10月28日,北京:中華書局,2007年,第678頁。方覺慧時任國民黨中執會委員,他的《清史稿》申領取自國民政府文官處(見《方覺慧函》,1930年9月16日,台北:「國史館」藏,國民政府檔案「清史館史稿書籍接收案」檔,001-015020-0003)。

(11)《黃侃日記》下,1930年11月5日,第679頁。

(12)《國民政府第六十三次國務會議速記錄》,台北:「國史館」藏,國民政府檔案「國民政府國務會議速記錄」檔,001-046100-0136。

(13)吉川幸次郎:《我的留學記》,錢婉約譯,北京:中華書局,2008年,第123-124頁。

(14)孟森:《清史稿中建州衛考辨》,《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1931年第3卷第3期,第331-344頁。

(15)傅斯年在當時趕製的《東北史綱》中就特別點出,日本及西洋人圖籍中稱東三省為「滿洲」是一至為淺顯的「錯誤」,而「致此錯誤之用心則至深」,「此名詞之通行,本憑藉侵略中國以造『勢力範圍』之風氣而起,其『南滿』、『北滿』、『東蒙』等名詞,尤為專圖侵略或瓜分中國而造之名詞,毫無民族的、地理的、政治的、經濟的根據」(參見傅斯年:《東北史綱》,歐陽哲生主編:《傅斯年全集》第2卷,長沙:湖南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376頁)。

(16)傅振倫:《清史稿之評論(上)》,《史學年報》1931年第3期,第203-205頁。

(17)傅振倫:《清史稿之評論(上)》,《史學年報》1931年第3期,第206頁。

(18)孟森:《清史稿應否禁錮之商榷》,《國立北京大學國學季刊》1932年第4期,第691、696-697頁。

(19)容庚:《清史稿解禁議》,轉引自朱師轍:《清史述聞》,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2009年,第320-321頁。

(20)《行政院呈國民政府:請發清史稿由院派員檢討並簽注改正意見》,許師慎編:《有關清史稿編印經過及各方意見彙編》上,第240頁。

(21)洪喜美編:《國民政府委員會會議記錄彙編》三,台北:「國史館」,1999年,第189-190頁。

(22)《國民政府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速記錄》,台北:「國史館」藏,國民政府檔「國民政府委員會會議速記錄」檔,001-046100-0023。

(23)《國民政府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速記錄》,台北:「國史館」藏,國民政府檔「國民政府委員會會議速記錄」檔,001-046100-0023。

(24)《汪院長關於檢校清史稿之函件第一函》,吳宗慈:《檢校清史稿初步述略》,國家圖書館古籍部藏1935年版,第22頁。

(25)吳宗慈:《檢校清史稿初步述略》,第1頁。

(26)《汪院長關於檢校清史稿之函件第二函》,吳宗慈:《檢校清史稿初步述略》,第22-23頁。

(27)《封存已久之〈清史稿〉解禁訊》,轉引自《浙江圖書館館刊》1935年第4卷第1期,第13頁。

(28)容庚:《為檢校清史稿者進一解》,轉引自朱師轍:《清史述聞》,第321-322頁。

(29)吳宗慈:《檢校清史稿第二步計劃書》,《檢校清史稿初步述略》,第23-30頁。

(30)《行政院提:檢校清史稿報告案》,許師慎編:《有關清史稿編印經過及各方意見彙編》上,第242-244頁。

(31)《教育部呈行政院》,許師慎編:《有關清史稿編印經過及各方意見彙編》上,第244頁。

(32)傅斯年:《關於清史稿敬述所見》,許師慎編:《有關清史稿編印經過及各方意見彙編》上,第245-247頁。

(33)傅斯年:《〈檢校清史稿初步述略〉眉識》,轉引自馮明珠:《故宮博物院與〈清史稿〉》,《故宮學術季刊》2005年第23卷第1期,第624頁。

(34)《邵元沖日記》,王仰清、許映湖標註,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737、891、1089、1168頁。

(35)《邵元沖日記》,第1199頁。

(36)《邵元沖日記》,第1355-1356頁。

(37)《邵元沖日記》,第1366頁。

(38)《致邵翼如》(1936年2月26日),朱元曙整理:《朱希祖書信集 酈亭詩稿》,北京:中華書局,2012年,第302頁。

(39)章太炎:《與鄧之誠論史書》,《制言》第51期(1939年),第1頁(文頁)。

(40)章太炎:《略論讀史之法》,《制言》第53期(1939年),第3、7-8頁(文頁)。另可見《章太炎國學講演錄》,北京:中華書局,2013年,第102、107頁。

(41)金梁:《清史稿回憶錄》,《逸經》1936年第10期,第6-7頁。

(42)前人:《清史稿回憶補錄》,《逸經》1936年第10期,第7頁。

(43)哀靈:《讀清史稿回憶補錄書後》,《逸經》1936年第13期,第9-10頁。

(44)金梁:《瓜園述異》,沈雲龍主編:《近代中國史料叢刊續編》(238),台北:文海出版社,1975年,第409頁。

(45)金梁:《答哀靈君論清史稿》,《逸經》1936年第15期,第10頁。

(46)《廣西省政府主席黃旭初函》(1935年4月9日),台北:「國史館」藏,國民政府檔案「清史稿分贈」檔,001-097112-0001。

(47)《全國經濟委員會公函請頒發清史稿一部以資參考希查照見復》(1936年1月4日),台北:「國史館」藏,國民政府檔案「清史稿分贈」檔,001-097112-0001。

(48)《半部清史稿》,《大公報》(天津)1937年1月17日,第2版。

(50)《國民政府令行政院:天津大公報載:發售清史稿廣告令轉飭查明禁止》,許師慎編:《有關清史稿編印經過及各方意見彙編》上,第248頁。

(52)《國民政府委員會臨時會議速記錄》,台北:「國史館」藏,國民政府檔案「國民政府委員會會議速記錄」檔,001-046100-0025。

(53)孟森:《太后下嫁考實》,收入《心史叢刊(外一種)》,長沙:嶽麓書社,1986年,第240頁。

(54)顧頡剛:《中學校本國史教科書編纂法的商榷》,《教育雜誌》1922年第14卷第4號,第4頁。

(55)《行政院密呈據廣州綏靖公署主任陳濟棠江電請發清史稿兩部轉請鑒核頒給俾便轉發由》(1935年10月8日),台北:「國史館」藏,國民政府檔案「清史稿分贈」檔,001-097112-0001。

(56)《吳梅全集·日記卷·下》,1936年4月24日,石家莊:河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713頁。

(57)黃傑:《黃序》,邵元沖:《玄圃遺書》,台北:正中書局,1954年,第3頁。

(58)邵元沖就曾致函蔣介石說明設立清史機關的必要性(參見《邵元沖日記》,第1356頁)。

(59)關於蔣介石在確立「最高領袖」地位過程中與胡、汪等人的爭鬥,參見金以林:《國民黨高層的派系政治(修訂版)》,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6年。有意思的是,國民黨退據台灣後,經蔣介石核准、由張其昀主持纂修成書的《清史》仍是以《清史稿》為藍本,「妥慎修訂,正其謬誤,補其缺憾」(張其昀:《序》,台北清史編纂委員會編:《清史》第1冊,台北:「國防研究院」,1961年,第1頁)。彼時,通過纂修清史來宣揚國民黨的「革命歷史」,則成為他們對共產党進行「政治戰、文化戰」的一種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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