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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說不想過去看她爸,我可以禁止前夫探視小孩嗎?

晚上十點多,麗玲來到床前,邊親了女兒的額頭,邊說:「明天是星期一,要趕快休息,今天去爸爸家玩得開心嗎?」

離婚二年多,小孩每個月的第一、三周都會去前夫那。八歲多的女兒皺著眉頭,眼眶紅紅的說:「媽,我不要過去爸爸那邊」。

麗玲抱起了女兒:「怎麼啦,為什麼不想過去爸爸那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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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這三個月,我過去爸爸那邊時,爸爸都出去,根本就不在家,都把我丟給奶奶,我不想過去爸爸那邊」。

麗玲想了想離婚協議書內容,低著頭跟女兒說:「當時媽媽有跟爸爸約定,你一定要過去二周的啊」。

女兒突然放聲大哭,說著:「我不要我不要」。

麗玲心一軟,內心想著,我明天去問律師看看,看有沒有什麼方法讓你不用過去。

會面交往不只是父母親的權利,更是小孩的利益

離婚的未成年子女與另一半生活互動的時間及方式,即會面交往的時間或方式,不僅是父母的權利,讓父母關心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照顧其成長,更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雖然沒有精確統計,但許多少年犯或少年刑事案件的家庭,是單親家庭,並不是單親就會變壞,而是單親,少了另一半的關心、或少了家人的愛,小孩的身心發展有很大的機會會受影響。

所以,會面交往不只是父母的權利,更是小孩身心發展的重要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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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不能剝奪小孩的會面交往

因為會面交往更重要的是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所以,除非是讓小孩與父母的會面交往會產生嚴重不利益的狀況,比如說:另一方有精神疾病並已打算殺未成年子女未遂等,原則上法律不能夠完全剝奪離婚的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父母雙方也無法協議放棄會面交往的全部權利。

以麗玲的狀況,女兒並沒有提到其父親有嚴重不利益的狀況,所以,不可能剝奪其父親的會面交往權利,即不可能讓小孩不去跟父親會面交往。

原則上雙方可以自行協議變更會面交往方式

法律的規定,針對離婚案件的會面交往方式,原則上讓父母雙方基於善意父母及維護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原則來協商,即雙方都站在了解小孩與另一半的互動,是小孩健全發展的重要基石,採取鼓勵、開放、配合的善意,並妥善思考如何的會面交往才是對小孩最好,彼此去協議。

此外,離婚的雙方協議會面交往的時間跟方式後,如果運作過程中,有需要調整的地方,雙方也可自行協議調整。

舉例來說:

原本雙方約定第一、三周由未成年子女與另一方會面交往,但,第一周時,另一方表示公司臨時指派加班出差,可否調整至第二周?如雙方同意變更時,自可變更。

小孩是很有趣的生物,在比較小的時候有所謂的反抗期,通過不要,來找到自己的認同。

另外,也有很多的狀況是口中說著不要爸爸、或不要媽媽,但內心確是想要父母的關愛。

仔細想想麗玲的女兒,是因為不愛爸爸,所以不要過去?還是,因為很愛爸爸,受不了過去爸爸那邊時,爸爸竟然不在家?子女的天性是愛父母的,以麗玲女兒的狀況來看,其實比較可能是後者。

在這樣的情形下,麗玲打個電話給前夫,關心下怎麼這幾個月,前夫都沒有辦法陪小孩,如果可以,適時透露小孩愛他的心聲。

另外,如果前夫真的有什麼特殊狀況,雙方可以通過協議來調整,讓小孩過去真的可以跟爸爸多相處。

小孩說不想過去看她爸,我可以禁止前夫探視小孩嗎?

小孩的不要未必是不要,常常有父母會說:「就小孩他不想要啊,所以......」,有時候我會反問父母:「如果小孩說三天不吃飯,你也要讓他三天不吃飯嗎?」尊重小孩的自主意思重要,但,妥善思考怎樣才是對小孩好,可能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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