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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唐代「兩稅法」施行後的利弊

文:那樣的歷史挺有趣

唐朝初期,朝廷對百姓的稅務徵收實行「租庸調製」。這個制度以人口為依據。也就是說,家裡如果有田地,就要繳納田租;每個人都要去服一段時間兵役,如果不服兵役,就要以捐衣帛的方式來替代;每家每戶都要捐布帛。後來,在唐朝建國以後,國家的土地兼并現象越來越嚴重,越來越多的農民因為失去了自己的土地,無法生存而逃亡別的國土。那這些逃亡的農民的田租、稅收、人力的空缺怎麼辦呢?唐朝政府採取的措施是,讓逃亡農民的鄰家來替他們繳納稅收、提供田租等。這樣一來,便使得更多的百姓受不了朝廷的欺壓,紛紛逃亡異鄉。在這樣的情況下,可以說租庸調製度就很難再進行下去了。在《新唐書》中提到後來有:「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的規定,即按照每戶土地面積的多少來徵收土地稅和按照家庭的貧富差異來徵收稅務,這就有了「兩稅法」。

「租庸調製」正式改為「兩稅法」是在大曆十四年年末,那時,中央政府不光採用了「兩稅法」,還取消了其它各種各樣的雜稅。但是一旦採用了「兩稅法」,一切貴族等富饒的人就要繳納很多的地稅、戶稅。這樣一來,就嚴重侵犯了那些有錢人家的利益。對於有錢人家來說,這個制度的實施,自己顯然是很吃虧的,但是儘管如此,這項制度還是被下令實行了。

那麼「兩稅法"究竟是什麼呢?"兩稅法"就是中央政府根據財政的支出來確定需要徵收的總數額,然後再分配到每家每戶,確定每戶人需要繳納的數額。並且,依據每家每戶的人口和貧富程度來確定需要繳納的數額。這兩稅分為兩次徵收,正如《新唐書》中所說:「居人之稅,夏秋兩入之」,即分別為夏稅和秋稅,規定夏稅必須在六月結束之前繳納完畢,秋稅必須要十一月結束之前繳納完畢。規定中還提出,所有的鰥寡孤獨沒有經濟能力的貧窮人,可以不繳納稅務,但是,除了這些特殊規定的人以外,不繳納稅務的都要依據法律來嚴格處置。

"兩稅法"從下令實施到後來的廢除,一共不到三十年的時間,就有很多次被迫將繳納錢財變為繳納物品,因為一些貧困的百姓實在沒有能力交稅了。而且到後來,很多官員為了謀取私利,私自向老百姓徵收其他一些子虛烏有的稅務。更有許多官員為了自己的利益,為了升職,在收取兩稅之餘還施加暴政,給老百姓帶來了沉重的經濟負擔,生活的壓力也變得很大,老百姓的日子過得水生火熱。而此時,"兩稅法"早就已經面目全非了。但是後來,國家開始實行"兩稅三分"的原則,將各個方面都進行細化和完善,這樣一來,就在不影響政府正常的財政收入的情況下,有效的避免了官員謀取私利,實行暴政的情況,並且進一步完善了獎懲制度,從根本上提高了各部門的辦事效率,從而,做到真正地減輕老百姓的負擔。

說起"兩稅法"的影響,可以說有利有弊。弊端在於,首先,唐朝的統治者長期不調整每一戶的等級,這樣依然一直依據最原始的等級來進行稅務徵收,不管有富人變窮還是有窮人變富,都依然按照原來的等級來收稅,這樣一來,就會出現很大的漏洞。其次就是戶稅是徵收錢財的,但是由於當時市面上的貨幣流通並不通暢,導致錢和物的價值不對等,這樣一來,百姓要將自己的布帛,穀物等以極其便宜的價格賣出去,去換取錢財,以供稅務徵收,這樣一來就更加加重了老百姓的負擔。

再有就是,在這種政策下,促進了土地的買賣交易,土地兼并的情況越來越多了。一些有錢的人會逼迫貧窮的人將土地賣給自己,但是貧窮的人失去了土地卻依然要繳納土地稅,這樣到後來,貧窮的人沒有能力,沒有辦法交納稅務,只能逃亡,在這樣的環境之下,土地高度集中,但是農民卻生活地非常辛苦,民不聊生。最後一點,由於那時,各方面都還不是特別發達,雖然唐朝時期,社會經濟的發展還算比較樂觀,但是貨幣經濟的發展仍然受到多方面的限制,所以實際上,"兩稅法"的內容在那時的大環境之下,有些超綱,難以很好地實行下去。

當然,一般情況下,事物都具有兩面性,"兩稅法"也不算是只有弊端,還是有很多積極的影響的。比如說"兩稅法"的出現,替代了租庸調製。

《舊唐書》中提到:「授田之制,丁及男十八以上者人一頃,其八十畝為口分,二十畝為永業。老及篤疾廢疾者四十畝;寡妻妾三十畝,當戶者(戶主)增二十畝,皆以二十畝為永業,其餘為口分」

由此可見租庸調製對老百姓的殘酷,而「兩稅法」使一些鰥寡孤獨的沒有經濟能力的人免去了稅務,這無疑是一項惠民之舉。並且不同以往,"兩稅法"根據人口不同,貧富程度不同進行徵收稅務,這樣就大大的減輕了貧窮人民的負擔,雖然還是有負擔,但是和以往相比,確實減輕了不少,"兩稅法"更加公正合理。其次,"兩稅法"和以往的政策相比,它省去了很多繁瑣的步驟,這樣一來,不但大大地提高了各部門的辦事效率,在很大程度上來說,還解放了生產力。因此,它大大地提高了勞動人民的生產積極性,極大地促進了生產力的發展,推動了社會的進步。從大的方面來說,"兩稅法"秉承"兩稅三分"的原則,在滿足中央對資金的需要同時,也滿足了地方對資金的需要。如此一來,不但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中央和地方之間在財務上的矛盾,同時也鞏固了統治者的統治地位,並且在一定程度上說,也緩解了社會上的許多問題矛盾。總的來說,是歷史的一個進步,並且,"兩稅法"這項政策的思想,也為以後各朝各代政策的制定奠定了深厚的思想基礎。

總而言之,什麼樣的社會適用於什麼樣的政策,政策的實施與當時的社會環境,社會生產力,社會發展都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兩稅法"之所以未出現,就是因為統治者想要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地位,更好的統治國家,但是卻沒有將國家的情況剖析清楚。"兩稅法"的出現,對後世都有著歷史借鑒意義,然而制定政策絕對不能生搬硬套,必須要先了解自己的國家,了解國情,要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穩紮穩打,避免盲從,這樣才能真正做到以史為鑒。要根據國情制定出符合自己國家各方面情況的政策,制定的政策一定要秉著公平公正,一心為民,一心為國的選擇,這樣才能使政策運行地更加有效,才能使百姓更加充滿幸福感,才能讓國家更加強大。

註:本文參考文獻:《新唐書》《舊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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