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離職和被動離職的區別,你都是怎樣離職過?
在現實的職場中,有的人對主動離職和被動離職的概念很模糊,因為不管是哪種離職,結果都是從現在的單位離開,在沒有被辭退的前提下,沒必要糾結主動和被動。
但是,主動離職和被動辭職的差別很大,那區別主要在哪裡呢?
1、主動離職
主動離職是勞動者基於自身的意願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這種情況,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的員工想要辭職,只需要提前3天口頭告知單位即可,一般情況下保險起見勞動者採用書面的形式告知單位。
轉正員工想要離職,那就必須提前30天以書面的形式遞交辭職信,而顯示中,尤其是核心員工離職時,很多單位會找各種理由拒絕勞動者離職,例如辭職申請必須由老闆批准,可是老闆還在外面出差沒有回來,等老闆回來在說。這種情況可以說很多人都碰到過。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辭職是勞動者的權利,只要勞動者履行了提前30天告知的義務,公司是沒有任何理由干涉的。因此很多單位為了規避法律風險,通常都會拒收或者說自己沒有收到勞動者遞交的辭職信。
很多勞動者採用郵寄的形式,發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公司,只要確認郵件被公司簽收,那麼簽收後那天就視為公司已經收到了你遞交的辭職通知,接下來你要做的就是等待30天走人就行。
主動離職補償金
雖然我國《勞動合同法》有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話,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支付一筆經濟補償金。
但是如果勞動者主動辭職,是不可以要求單位支付你經濟補償金的。
2、被動離職
員工個人向公司提出離職的這種情況,按照法律規定公司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但是,如果員工辭職的原因並不是出於自身意願,而是由於公司拖欠工資、未簽勞動合同、未繳社保、調崗降薪等這類情況導致員工離職的話,這種情況就屬於被動離職。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這種情況下,員工是可以在與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要求公司支付一筆經濟補償金的。
經濟補償金計算公式
按照你在單位工作的年限進行計算,每滿一年公司要向你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而入職不滿半年的,則按你半個月的工資進行補償。
不辭而別
經常員工不辭而別而離職,需要注意的是,這種行為其實已經違反了我國法律的規定了。
在公司沒有明顯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如果勞動者沒有按照法律規定,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告知公司,並且沒有做好任何工作交接就走人的話,勞動者可能需要賠償因曠工期間給公司帶來的經濟損失。
而若是沒有單位出具的離職證明等文件,勞動者接下來的就業也會面臨極大的困難,社保類的問題那就更不用說了。
所以,對於想要離職的員工,不管是哪種方式,總的一個原則是好聚好散,該拿補償的也得拿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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