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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真有「996」?「借鑒國外經驗」是偷換概念!

一些為「996」辯護者引經據典,稱「996」工作法系「借鑒國外經驗」「矽谷很多企業就是這麼做起來的」。那麼,北美真的有「996」嗎?

也有,也沒有。

說「沒有」,是因為不論美國或加拿大,在官方法規里都並不提倡和鼓勵「996」。

北美真有「996」?「借鑒國外經驗」是偷換概念!

我們先看美國。

最早於1938年就通過、此後不斷補充修改的美國聯邦《公平勞工標準法》(FLSA)規定,每個工作周法定工作時間為40個小時,如果按每日8小時工作制計算,每周只能法定工作5天。超過40小時的所有工作時間都被視作加班,僱主必須支付基本工資的至少1.5倍。在2016年12月1日前,年薪高於23660美元的管理人員、行政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加班,可不按上述公式支付加班費。

2016年12月1日起,美國聯邦勞工部開始實施新的加班費規則,即前述三類「可不按FLSA公式支付加班費」僱員的年薪上限,從原來的23660美元上調至47476美元,這意味著很大一部分原本加班不能享受加班費的僱員,在新規生效後也被納入FLSA強制加班費保護範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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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僱主違反FLSA關於員工加班和加班費的相關規定,聯邦勞工部下屬「工資及工時處」有權代為追討所欠加班費並裁定補償金,也可能對違反規定的僱主起訴或建議檢察機關提起刑事訴訟;僱主每次蓄意違犯、或屢次違犯FLSA關於加班及加班費的規定,都可能會遭致民事罰款,如果違反行為被判定為蓄意或累犯,罰金可能翻倍;FLSA規定,嚴禁僱主對依據FLSA條款提起或參與訴訟的僱員加以歧視性待遇或解僱,否則一經核實,將給予嚴厲懲罰。

簡單說,從美國聯邦法律法規的角度看,加班是允許的,但無償加班是不允許的,因為拒絕無償加班而處罰甚至開除僱員,更可能受到嚴厲的追究和處罰。

必須指出,這是聯邦一級的相關規定,美國許多州還制訂有更嚴格的州一級加班及加班費法規,兩樣都不能違反。

再看加拿大。

《加拿大勞動法》(CLC)規定,僱員每周最長工作時間為48小時,如果按每天八小時工作制折算,每周最多可工作六天。不過CLC規定「工作日時間可以在0時至23時59分59秒之間」,以及「每周最少休息一天、最好安排在周日」,而未提及上下班時間和每天最多工作不得超過多少小時。

CLC規定「每天超過8小時或每周超過40小時以外的工作時間,以其中較大數作為超時時數,計算加班費,加班費為基本工資的1.5倍」。

如果僱主違反CLC相關規定,員工有權在90天內向勞工部門提起訴訟,一經核實,僱主將受到嚴厲懲罰。

CLC規定,企業經理、主管和負責人,建築師、牙醫、工程師、醫生、律師不能因加班而申請獲得加班費。

北美真有「996」?「借鑒國外經驗」是偷換概念!

簡單說,加拿大不僅規定「加班必須付加班費」,而且還為大多數職業規定了每周最長工作時間,即「超過法定周最長工作時間即便付加班費也不允許加班」。

和美國一樣,加拿大各省也多制訂了省級勞動法規,僱主在加班和加班費問題上必須同時符合聯邦和省相關法規的規定。

很顯然,從法律層面上北美不存在什麼「996工作制」。

說「有」,則是因為實際上存在無償的超時工作。

先說美國。

美國FLSA僅適用於固定工,而小時工等非固定工則不受限制。不僅如此,一些僱主為節約加班費,刻意鑽FLSA「三類豁免職業」的空子,把一些實際上從事其他工種的僱員也算成「管理人員」或「工程師」,這樣一來在2016年12月1日新規生效前,美國勞動者中僅7%可以按規定強制獲得加班費,即便新規生效後這一比例也不過上升至35%而已。

而「自願無償加班」則在許多競爭性強的行業、尤其創業型的中小性企業中十分普遍:在這些行業、企業中工作的許多員工,為了保住飯碗、收入,為了在殘酷的行業和崗位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自覺自愿」地長期超時工作,而不會向僱主索要額外報酬,在矽谷、華爾街等新興創業型企業密集、競爭白熱化的「金邊地帶」熱門行業中,這種「自願的996」是很常見的。這類「自願的996」通常屬於中產階級,甚至「高中產階級」。

北美真有「996」?「借鑒國外經驗」是偷換概念!

再說加拿大。

加拿大CLC僅適用於政府僱員、公營企業、受政府監管行業和公共服務領域,對於大多數私營和中小型企業不具備強制性和約束力,也不適用於小時工等非固定工,儘管事實上即便在「不適用」行業、企業中工作的勞動者,在加班及加班費問題上同樣有權投訴,並常常勝訴。

和美國一樣,加拿大也存在一些因競爭激烈,擔心飯碗、職位和收入受影響而「自願無償加班」的中產階級、「高中產階級」。

北美真有「996」?「借鑒國外經驗」是偷換概念!

不難看出,北美的「996」主要集中在收入較高、崗位較重要階層,且多為「自願」,而對於中低收入的普通勞動者,則通過聯邦和地方兩級法規加以保護。

與之相比,中國國內近期被炒熱的許多「996」,不但屬於強制性質,而且往往針對僱員中的「弱勢僱員」階層,將這種性質的「996」比附北美,是不折不扣的偷換概念。

對於不合理的「996」,應該更多依靠立法、監督和執法來加以約束和規範,而不能僅僅依靠道德、社會輿論和企業、企業家的「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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