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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耀懷:同意理論的歷史價值與當代命運

同意(consent)既是日常生活中使用較為頻繁的一個詞語,又是一個十分重要的理論概念(尤其在政治學領域或政治哲學中)。David Johnston認為:「同意概念的應用主要有兩種方式。在第一種方式中,同意概念被用於個體之間——或更準確地說,個人之間——的關係。在這種語境中,人們普遍認為同意行為確認了授權、生成了義務並將風險與責任從這一方轉移至另一方。」除此之外,「在對政府與其所統治的全體對象之關係的討論中,也運用到同意概念。如果人民想要問他們的政府是否合法(一個十分古老的問題),(部分)回應中最著名的觀點之一,就是認為政府是因全體被統治者的同意而獲得合法性的」。這就是所謂政治權威或政治權力的合法性問題。此外,被統治者的政治義務,也是由他們的相關同意所決定的。後一種同意概念的用法,使其成為了一種具有學術或理論意義的重要觀念,並最終在政治哲學或政治學領域發展出一種叫作同意理論的思想形態。

同意觀念的提出及復興

縱觀整個西方思想史,具有政治學或政治哲學意義的同意觀念,至少可以追溯到古希臘時期。柏拉圖在其早期著作《克里托篇》中,描述了蘇格拉底關於政治義務問題的思考。蘇格拉底對其在雅典的生活進行反思之後,得出了這樣的結論:通過自願地生活於此地,他就與這個城邦達成了一個服從它的法律的原初協議;而且,通過他在這裡持續生活超過70年的自願行為,他使得這個協議每天都得以更新。蘇格拉底的這一結論,實際上提出了源於同意的政治合法性問題,是成熟的同意觀念的雛形。

歐洲中世紀的思想界主要由基督教主宰,而奧古斯丁是基督教思想的第一個著名闡釋者。在奧古斯丁看來,政治統治是「在某種塵世和平的限度內對壞人的控制」,其產生是由於抑制我們的罪孽的需要。授予國家以控制權的,既不是個體公民的意志,也不是公民集體的意志,而是神聖智慧。奧古斯丁之後,直到8世紀的托馬斯·阿奎那仍然認為,具備合法性的政府有其神聖來源,而不是源自被統治者的同意。然而,在大約1100年到1350年之間,一些中世紀哲學家、神學家和教規律師關於政府及其合法性的觀念有了一個重要變化。例如,大約在1300年,Duns Scotus指出,政治權威應來自「公眾同意和共同體的選舉」。Scotus在其構思的理論中,設想由一群陌生人一起組成的一個城市。在這個城市中,由於沒有自然的父系權威作為服從的對象,因此,他認為他們普遍可能通過同意而將自己交給一個統治者或每個人都將自己交給共同體的權威。由此可見,在衰落若干世紀後,關於政治合法性的同意觀念在彼時有了復興的跡象。

啟蒙思想家以同意理論否定神權統治

隨著資產階級的興起與逐漸成熟,其政治上的訴求也越來越強烈。為了求得政治上的地位以保護和維護其經濟利益,方興未艾的資產階級顯然迫切需要一種理論來對抗、否定中世紀為封建統治服務的君權神授理論,在這種社會背景下,基於同意觀念的同意理論就應運而生了。

托馬斯·霍布斯將同意觀念納入其激進的君主論思想之中,他認為至高無上的權力源自以每個個體的同意為基礎的協定。不過,他建議將君主制視為那樣的協定的最好結果。雖然霍布斯為否定神權統治而重新彰顯了同意觀念,但其理論內在的局限性(為君主制辯護),卻使得其單一的同意觀念最終並未能發展為一種具有更強說服力、足以產生更大影響的理論。而後來的洛克則循此觀念繼續推進,終於在歷史上第一次提出了較為完整的同意理論。洛克的《政府論》下篇被認為是「闡述同意理論最經典的文獻」。洛克說:「人類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獨立的,如不得本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於這種狀態之外,使受制於另一個人的政治權力。」洛克在政治領域中旗幟鮮明地堅持並闡發同意原則,由此而形成經典的同意理論。在這種經典的同意理論看來,任何政治權威要獲得合法性,任何政治義務要具備正當性,唯一的途徑就是得到被統治者的同意。然而,鑒於實際生活中給出明確同意的人是如此之少,故為了對同意原則的普遍性予以充分的論證,洛克在肯定明示同意(express consent, 即明確給出的同意)的基礎上,又進一步提出所謂的默示同意(tacit consent,一譯隱然同意)概念。洛克認為,只要一個人佔有或享用了任何政府的領土的任何部分,他就因此而給出了自己的默示同意,從而在他與屬於那個政府的任何人一樣享用的期間,他都有義務服從那個政府的法律。洛克提出的默示同意概念,似乎解決了大多數公民並沒有明確地對國家表示過同意這一可能令理論家感到尷尬的問題,從而為政治生活中的同意原則給出了一種機智的辯護。

應當說,洛克的同意理論在歷史上曾經起到過十分革命的作用。在同意理論得以確立之前,關於政治義務與政治權威之合法性的標準解釋是君權神授論。君權神授論認為,人們之所以有義務服從統治者,是由於統治者的權力來自於上帝。而同意理論賦予了人作為一切權利與義務來源的地位,並不認為人一生下來就背負著種種枷鎖。相反,它認為人生而自由平等,因此,一切束縛都必須為自己找到正當的理由,而唯一正當的理由就在於個人的自願行為。顯然,這種解釋符合新興資產階級的利益訴求和客觀需要,順應了推翻舊的統治政權、建立新的政治秩序的歷史趨勢。

同意理論遭受質疑和反對

然而,由洛克奠基的這種經典同意理論,自其創立以來,就一直受到多方面的質疑和反對。明示同意存在的問題自不待言,在洛克本人那裡就對其有了初步認識,而後的一些西方學者又進一步強調了這方面的問題。例如,Edward A. Harris認為:「明示同意的問題在於,對政治義務的解釋被嚴格地限制在僅僅涉及實際作出這種同意表徵的極少數人的範圍內。」再如,在George Klosko看來,「只有很少的個體有過對其政府的明示同意。在大多數情況下,個體生來就處於特定社會之中,對這個社會的政府,他們有法律上規定的義務。只有在特殊情況下,一個人才會有自願承擔政治義務所必需的行為。這裡有一個根本性的困難:同意理論關於政治關係之自願性的假設顯然與這些事實相矛盾」。George Klosko認為,正是為了避免明示同意的這些問題,同意理論家就訴諸所謂「默示同意」。這樣,許多年來,「同意理論」就一直都是「默示同意理論」。但默示同意由洛克提出之後不久,就遭到休謨的批評。針對洛克將居住視為默示同意之表示的觀點,休謨指出:「對於一個貧困的、不懂外語和外國風俗、靠著自己所得的微薄工資度日的農民或工匠,我們能夠認真地說他對於是否離開自己的國家具有選擇的自由嗎?如果能夠這樣說的話,那麼,對於一個睡夢中被人搬到船上、若要離船則只有跳海淹死的人,我們也可以同樣宣稱他繼續留在船上就表示他自願地同意接受船主的統治。」

同意理論頹勢明顯

儘管政治學或政治哲學意義上的同意理論受到休謨等人的強烈質疑,但理論家們還是繼續在傳統的洛克式理解及洛克顯然並沒有考慮的意義上使用同意這個概念。直到1981年,John Simmons出版《道德原則與政治義務》這一影響廣泛的著作,才形成了對政治領域之同意理論的顛覆性批判。John Simmons用如何「實現經同意的政府」向同意理論家提出質疑,以此作為他對同意理論之討論的結論。可以認為,這之後的西方政治學或政治哲學研究中,同意理論的地位逐漸降低乃至為一些重要的學者所完全否定。對此,Edward A. Harris 在1992年發表的論文中有這樣的總結:「近些年來,自由主義政治哲學繼續利用社會契約作為理論工具,但用假設協議概念取代了明示同意和默示同意」;「當代自由主義的政治理論在政治義務問題上推行兩種不同的主張。一種主張將社會契約用作理論工具,為了解釋社會正義原則而以假設協定概念取代同意原則。傳統的社會契約理論家利用同意原則來解釋國家的合法權威及服從其法律的義務。在從明示和默示同意轉到假設協定的過程中,當代社會契約理論家不再寄希望於對政治義務給予充分說明的任務」。而「自由主義政治理論的第二種主張是從基於社會同意的解釋之失敗中得出這樣的結論:政治義務概念不能得到證明,而且放棄這個概念不會造成任何損失。這種主張將人們引到哲學無政府主義的陣營。雖然這兩種主張彼此有區別,但它們都認為,基於默示同意的社會契約理論難以提供對政治義務的充分解釋」。

這裡所謂當代西方政治理論在政治義務問題上推出的兩種主張,其共同點都是對於同意理論的放棄或否定:第一種主張之訴諸假設協定,其前提是認為同意理論無效;第二種主張之放棄政治義務概念,歸根結底是由於同意理論對政治義務之解釋的失敗,因其失敗故而棄用。由此看來,作為西方政治學或政治哲學之基礎的同意理論,至少在20世紀下半葉即已呈現出頹勢,過去的風光不再,沒落的趨勢明顯。正如有的學者所明確指出的:「20世紀後期以來,主流政治哲學研究中出現了一股拒絕同意理論的趨勢,無論在國內政治還是國際政治層面上,學者們都不再承認同意作為政治義務來源與共同行動前提的地位。」

(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同意觀念從政治學向倫理學的遷移及其正當性研究」(17BZX019)階段性成果)

(作者系杭州師範大學「錢塘學者」特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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