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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大英帝國更文明的清朝法律,為啥被黑得那麼慘?

清宮劇裡面的砍頭、示眾、「一丈紅」之類的劇情,讓我們感覺清朝的法律真是野蠻落後啊。但實際上事情並非如此。

《大清律例》裡面將故意殺人、過失殺人和自衛殺人進行了區分,適用不同的懲罰手段。只有故意殺人才判處斬首,過失殺人可以用財物來進行賠償,自衛殺人則不必承擔責任。

而當時號稱日不落帝國的英國,卻規定偷盜超過12便士的財物,都要被判處死刑。兩國法律孰優孰劣,一看便知了。

可是,清朝的法律十分野蠻落後的印象到底是哪裡來的呢?關鍵就在於,當時的官員審案時根本不遵守法律程序,完全是官員意識在主導。比如,1821年,在審理一起美國水手傷人案件中,當時的廣州番禹縣令既不給這個水手指派翻譯,也不允許他申辯。判決之後一天,就將其絞死了。

類似事件不斷發生,法律程序形同虛設,法律執行過程雜亂無章,並「以權代法」。這樣的做法的確給人野蠻落後的感覺。因此,清代的法律規定雖然算比較先進文明的,但是由於忽視正當程序,使自己落得了野蠻落後的名聲,實在是很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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