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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發布ABS監管問答,明確未來經營收入類資產證券化有關事項

2018年6月,證監會指導交易場所發布了《基礎設施類資產支持證券掛牌條件確認指南》(以下簡稱《指南》),為進一步明確准入監管執行標準,在防範業務風險、規範市場運作的同時,切實加強基礎設施領域補短板的金融支持力度,現就未來經營收入類資產證券化的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對於基礎設施收費等未來經營收入類資產證券化產品,其現金流來源於特定原始權益人未來經營性收入,依賴於特定原始權益人的持續經營。對該類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現金流來源有哪些要求?

答:基礎設施收費等未來經營收入類資產證券化產品,其現金流應當來源於特定原始權益人基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國家政策鼓勵的行業及領域的基礎設施運營維護,或者來自從事具備特許經營或排他性質的燃氣、供電、供水、供熱、污水及垃圾處理等市政設施,公路、鐵路、機場等交通設施,教育、健康養老等公共服務所形成的債權或者其他權利。

對於電影票款、不具有壟斷性和排他性的入園憑證等未來經營性收入,不得作為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基礎資產現金流來源。物業服務費、缺乏實質抵押品的商業物業租金(不含住房租賃)參照執行。

二、特定原始權益人的持續經營能力有哪些要求?

答:特定原始權益人或者資產服務機構應當具有運營基礎資產或底層資產的相關特許經營許可或其他經營資質,具有持續經營能力及對相關資產的控制能力,並在資產支持專項計劃(以下簡稱專項計劃)存續期間持續提供與基礎資產或底層資產相關的服務。專項計劃存續期間內,特定原始權益人經營現金流入扣除向專項計劃歸集的基礎資產現金流後應當能夠覆蓋維持基礎資產運營必要的成本、稅費等支出。原始權益人及資產服務機構資信狀況良好,且專項計劃設置擔保、差額支付等有效增信措施的,可免於前述成本、稅費等支出覆蓋要求。

管理人、現金流預測機構應當對專項計劃存續期內維持基礎資產運營必要的成本、稅費等支出進行合理、謹慎地測算,並在計劃說明書、現金流預測報告中披露相關測算的假設及結果。

三、專項計劃期限有哪些要求?

答:在符合《指南》關於專項計劃期限規定的前提下,專項計劃期限原則上不超過 5 年,其中,基礎資產現金流來源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或者交通運輸、能源、水利以及重大市政工程等基礎設施的,可以適當延長。

四、在現金流歸集和收益分配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自專項計劃設立日起,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基礎資產或底層資產產生的現金流應當全額歸集至專項計劃賬戶或管理人有效監管的賬戶。資產支持證券的收益分配應當按照相關規則和流程要求通過登記結算機構辦理。

管理人應當合理設置次級資產支持證券的收益留存機制,以保障專項計劃存續期間內優先順序資產支持證券的收益分配。管理人應當在計劃說明書中披露次級資產支持證券分配期間收益的方式及對優先順序資產支持證券本息覆蓋率的影響,並應當針對原始權益人或資產服務機構經營情況出現不利變化等情形合理設置次級資產支持證券收益分配方式調整的信用觸發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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