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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 法定賠償額上限擬提高

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的侵權賠償數額上限擬提高,而不以使用為目的申請商標註冊,或將被駁回。

4月20日,受國務院委託,司法部部長傅政華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作關於建築法等8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說明。其中,商標法修正案(草案)中提到了上述內容。

不以使用為目的申請商標註冊 或將被駁回

司法部部長傅政華在說明中提到商標法修正案(草案)時表示,為了規制惡意申請、囤積註冊等行為,草案增加了規制惡意註冊的內容。比如,增強註冊申請人的使用義務,草案增加「不以使用為目的的商標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的規定。此外,增加了商標代理機構的義務,草案增加了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託人申請註冊商標屬於「不以使用為目的的商標註冊申請」情形的,不得接收其委託的規定。草案中還將規制惡意註冊關口前移,草案增加規定,將不以使用為目的的申請商標註冊、商標代理機構違法申請或接收委託申請商標註冊一起納入異議程序和無效宣告程序中,作為提出商標異議、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事由。

同時,草案對商標代理機構不以使用為目的申請商標註冊、明知委託人不以使用為目的申請商標註冊還接受委託行為,以及惡意申請商標註冊行為規定了行政處罰。

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賠償數額擬提高

傅政華在說明中還介紹,商標法修正案(草案)加大了對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懲罰力度。對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草案將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侵權賠償數額計算倍數,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到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並將法定賠償數額上限從300萬提高到500萬,以給予權利人更加充分的補償。此外,對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以及主要用於製造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的材料、工具加大處置力度。草案增加相應規定,規定法院審理商標糾紛案件,應權利人請求,對屬於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除特殊情況外,責令銷毀;對主要用於製造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責令銷毀,且不予補償;或在特殊情況下,責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進入商業渠道,且不予補償。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不得僅去除假冒註冊商標後進入商業渠道。此外,為了做好與其他法律的銜接,實施日期擬為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後。

強化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法律責任

關於反不正當競爭法修正案(草案),傅政華在說明中說,草案進一步明確侵犯商業秘密的情形,草案中增加以電子侵入手段獲取權利人商業秘密,以及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權利人有關保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情形。

此外,草案還將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納入侵犯商業秘密責任主體的範圍,也進一步強化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法律責任。草案增加規定,對於惡意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情節嚴重的,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收到的實際損失或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的1倍以上5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對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利益難以確定的,法院判決的最高賠償限額由300萬提高到500萬。草案還加大了對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行政處罰力度,增加沒收違法所得的處罰,將罰款上線由50萬、300萬分別提高到100萬、500萬。

行政機關對商業秘密需承擔保密義務

此次修法也涉及行政許可法。關於行政許可法修正案草案,傅政華在說明中提到,為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公平競爭,進一步增強行政許可設定和實施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平等性,草案中增加了「非歧視」原則。

此外,為了進一步加強相對人在申請行政許可過程中提交的商業秘密等信息的保護,草案增加規定,未經申請人同意,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參與專家評審等的人員不得披露申請人提交得商業秘密、未披露信息或保密商務信息,法律另有規定或涉及國家安全、重大社會公共利益得除外。

而為進一步加強行政許可設定和實施過程中對知識產權得保護,草案增加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轉讓技術作為取得行政許可的條件,不得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直接或間接要求轉讓技術的內容。

紅星新聞首席記者 趙倩 北京報道

編輯 龔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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