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用「換臉」技術侵害他人肖像權
昨天,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在北京召開,本次會議對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和物權編草案進行了二審,這是繼去年12月對民法典合同編草案和侵權責任編草案二審後,再次對民法典分編草案進行二審。
據了解,根據民法典編纂工作計劃和安排,在常委會對民法典各分編草案整體進行初次審議後,將各分編草案分拆為幾個單元進行若干次審議和修改完善;到2019年12月,將之前已出台的民法總則同經過常委會審議和修改完善的民法典各分編草案,合併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草案。
「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中增加規定
人體基因等研究不得違背倫理道德
據悉,有的地方、法學教學研究機構和社會公眾提出,開展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學研究,可能帶來人體生命健康安全和倫理道德方面的風險,必須有嚴格的法律規範。
草案二審稿在第二章「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中增加規定,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不得違背倫理道德。
據悉,這是我國法律首次針對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作規定。
2019年4月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在北京召開,本次會議對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進行了二審。
北青報記者注意到,此前有部門提出,利用信息技術手段「深度偽造」他人的肖像、聲音,不僅侵害自然人的人格權益,嚴重的還可能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建議法律對深度偽造技術帶來的「換臉」等問題予以回應。
草案二審稿新增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同時,二審稿明確,其他人格權的許可使用和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專家解讀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利明認為,一些醫療機構、科研機構和人員貿然從事的一些有關人體基因和人體胚胎方面的科研活動,不僅可能對試驗個體造成損害,也可能對社會整體道德造成衝擊,有必要通過立法予以規制,使這些科研活動在科學、倫理的指引下健康有序發展。
新增「換臉」侵害肖像權規定
不得以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方式侵權
此前有部門提出,利用信息技術手段「深度偽造」他人的肖像、聲音,不僅侵害自然人的人格權益,嚴重的還可能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建議法律對深度偽造技術帶來的「換臉」等問題予以回應。
「目前,通過信息技術深度偽造他人的肖像、聲音主要用於網路『惡搞』,這種技術存在很強的負面效應。」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強說,草案針對利用信息技術手段深度偽造他人肖像、聲音作出規定,清晰地表達了民事基本法保護公民的態度。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表示,草案明確規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說明,肖像權的使用是沒有附加條件的,未經本人同意,即便沒有營利目的和主觀惡意,同樣構成侵害肖像權。
醫學臨床試驗
應取得倫理委員會同意
民法典草案的一大亮點就是,將人格權編納入了民法典。
此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沈春耀曾在作草案說明時提到,人格權是民事主體對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權利,關係到每個人的人格尊嚴,是民事主體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在民法典中增加人格權編是較為妥當、可取的」。
北京青年報記者注意到,草案第789條規定了對有關科研機構等為開發新葯或者發展新的治療方法進行人體試驗的要求。有的常委會委員、地方、部門和社會公眾提出,對開展人體試驗活動,涉及人格權保護,必須進行嚴格規範,保護受試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草案二審稿將此類活動的規範範圍擴大為「為研製新葯、醫療器械或者發展新的預防和治療方法」的所有活動。同時新增規定,開展此類活動,除經主管部門批准外,還應取得倫理委員會的審查同意。
草案二審稿還刪除了有關禁止向受試者支付任何形式的報酬、但可以給予必要補償的規定。
專家解讀
發展新藥品、研究治療手段,需要進行以人體為對象的醫療試驗活動,如何確保這些試驗活動規範有序?
對此,楊立新說,相比草案一審稿,二審稿將臨床試驗的範圍擴大至「研製新葯、醫療器械或者發展新的預防治療方法」,這樣更符合醫療科技發展的實際需求,能夠更好推動醫學科學發展,也保障醫療科技能夠更加安全地應用於臨床。
「技術沒有達到比較成熟的程度就貿然進行人體試驗,可能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孟強說,草案強調臨床試驗應經倫理委員會審查,嚴格控制相關試驗的程序,意義十分重大。試驗能否進行,倫理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將起重要作用。
收集未成年人信息
應徵得監護人同意
有的法學教學研究機構和社會公眾提出,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保護,未經監護人同意,不得收集和使用這類信息。
草案二審稿在草案第814條第一項中,對收集使用未成年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個人信息的,增加規定應當徵得其監護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同時還新增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於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自然人隱私、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有的法學教學研究機構和社會公眾提出,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係產生的身份權利,與人格權在保護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對這些身份權利的保護,除了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規定外,還應當參照適用人格權保護的相關規定。
北青報記者了解到,草案二審稿在草案第一章中新增規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係等產生的身份權利的保護,參照適用本編人格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此外,有的部門和法學教學研究機構提出,為了及時制止侵害行為,減少對受害人權益的損害,建議借鑒《出版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對媒體報道內容失實而侵害他人名譽權的,明確受害人有權要求媒體及時更正、刪除該不實報道。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採納了這一意見。
北青報記者了解到,草案二審稿在「名譽權和榮譽權」一章中新增規定,報刊、網路等媒體報道的內容失實,侵害他人名譽權的,受害人有權請求該媒體及時更正或者刪除。媒體不及時履行的,受害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責令該媒體限期更正或者刪除。
專家解讀
王利明表示,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隱私和個人信息非常容易受到利用和侵害,需要特彆強化保護,如對網路遊戲採取分級措施,限制暴力等有害信息。所以,有必要進行法律規範,要求對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必須取得其監護人的同意。
同時,草案還明確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於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自然人隱私、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楊立新表示,草案強調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職過程中的保密義務,增加未成年人信息保護的內容,這些修改與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一脈相承,也給下一步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提供了法律依據。
文/本報記者 孟亞旭 新華社
物權編草案
草案新增「居住權無償設立」規定
2007年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物權法,與現行的物權法相比,草案增加規定了「居住權」。
有地方、法學教學研究機構等建議進一步完善居住權制度的相關規定,明確居住權是無償設立的用益物權,並對居住權合同的內容進行規範。同時增加規定,居住權合同的一般條款包括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條件和要求、解決爭議的方法。
同時草案二審稿還新增規定,居住權無償設立。
有意見提出,草案的條文較多,建議設置分編,草案二審稿將物權編草案進一步分為五個分編:通則、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佔有。
有的常委會委員、部門提出,海島保護法明確規定,無居民海島屬於國家所有,建議草案增加規定相關內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在草案第五章「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中增加一條規定,無居民海島屬於國家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無居民海島所有權。
近年來,群眾普遍反映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難,公共維修資金使用難,以及物業管理不規範、業主維權難等問題,草案二審稿對此予以回應。
草案二審稿新增規定,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完善公共維修資金使用的表決程序,降低通過這一事項的表決要求,將草案73條規定的應當經參與表決的業主專有部門面積和人數佔比「雙過四分之三」同意,修改為「雙過半數」同意。
同時,根據一些地方的實踐,草案二審稿新增規定,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維修資金。
與合同編草案中「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相呼應,草案二審稿新增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依照物業服務合同的規定管理建築區劃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二審稿還加強了對業主維權的保障。在建築區劃內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佔通道等的行為人拒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有關當事人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文/本報記者 孟亞旭
法官法檢察官法修訂草案
擬增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保密」規定
昨天,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在北京召開,本次會議對法官法修訂草案和檢察官法修訂草案進行了三審。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應當結合司法責任制改革,進一步加強對法官履職的監督,草案三審稿在法官應當履行的義務中增加規定,對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相應規定了違反規定的法律責任。
明確追刑責「特定行為」
法官法修訂草案三審稿明確,法官存在十種特定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十種行為包括: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隱瞞、偽造、變造或者故意損毀證據的;泄露國家秘密、審判工作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故意違反法律法規辦理案件的;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結果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拖延辦案、貽誤工作的;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的;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不正當利益輸送,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
檢察官法修訂草案的三審稿也對此予以明確。
完善法官檢察官遴選工作
在檢察官應當履行的義務中增加規定,對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相應規定了違反規定的法律責任。
法官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中規定,中級、高級人民法院遴選法官人選一般在下級法院擔任法官5年以上,並具有遴選職位3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最高法院遴選法官人選一般在下級法院擔任法官8年以上,並具有遴選職位5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
檢察官法修訂草案二審稿也提到,遴選檢察官人選一般在下級檢察院擔任檢察官5年以上,並具有遴選職位3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最高檢遴選檢察官人選一般在下級檢察院擔任檢察官8年以上,並具有遴選職位5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
有建議提出,上述有關逐級遴選的條件可能導致遴選範圍窄、周期長,不利於根據不同情況和需要開展遴選工作,建議法律中作原則規定,為相關改革實踐留出空間。
法官法和檢察官法修訂草案三審稿將上述規定調整為,參加上級法院、檢察院遴選的法官、檢察官應當在下級法院、檢察院擔任法官、檢察官一定年限,並具有遴選職位相關工作經歷。
客觀公正履職擬寫入法律
有的部門和專家提出,檢察官應當客觀公正行使職權,特別是檢察官在辦理刑事案件中要全面客觀收集各種證據。
檢察官法修訂草案三審稿新增規定,檢察官履行職責秉持客觀公正的立場;同時,針對檢察官職業特點,增加規定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嚴格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既要追訴犯罪,也要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文/本報記者 孟亞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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