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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基因、胚胎」法律規範寫入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

本文轉載自「新京報」。

去年發生在深圳的「基因編輯嬰兒」事件,引發了各界廣泛關注。如何規範人體基因、胚胎等醫學活動?4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的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明確提出規定: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不得違背倫理道德。

去年8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初次審議了民法典各分編草案,之後將各分編草案分拆為幾個單元進行若干次審議和修改完善。去年12月,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對民法典合同編草案、侵權責任編草案進行了二審。20日,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二審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

4月20日,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有關負責人作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修改情況的彙報時表示,有的地方、法學教學研究機構和社會公眾提出,開展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學研究,可能帶來人體生命健康安全和倫理道德方面的風險,必須有嚴格的法律規範。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二審稿採納了這一建議,在草案第二章「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中增加規定: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不得違背倫理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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