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個人破產立法應提上議事日程
「有很多民營企業家,其中有相當一部分是年輕人創業,早期創業出現很多問題以後就被打入了失信名單。打入失信名單以後,就使得他二次創業的可能性沒有了。有了個人破產制度之後,對年輕人實際上是給了東山再起、涅盤重生的機會。」
4月22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分組審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研究處理對解決執行難工作情況報告審議意見的報告》(以下簡稱《報告》)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張蘇軍建議,個人破產立法應當提上議事日程。
多位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全國人大代表等也針對「執行難」的問題提出了自己的解決方案。
解決執行難
需制定個人破產法
張蘇軍說, 在制度上要把個人破產立法提到議事日程上來。《報告》中提到,對涉及2萬多家企業的63萬件執行案件成功地轉為破產案件,但是這63萬件執行案件在整個執行案件的總量中九牛一毛,大量的執行案件是涉及個人,而不是涉及企業。而現在的《破產法》只是涉及到企業,沒有涉及到個人。
張蘇軍表示,所以現在的《破產法》只能把涉及企業的案件通過破產程序徹底解決,應該把個人破產制度的立法提上議程,至於是選擇制定個人破產法,還是在修改現行《破產法》時把個人破產制度吸納進去,兩種路徑都可以,否則很難徹底解決,或者說切實解決執行難問題。
「個人破產制度既是個破產制度,也是個涅槃再生制度。」張蘇軍說,有很多民營企業家,早期創業出現很多問題以後就被打入了失信名單,其中有相當一部分是年輕人創業。打入失信名單以後,就使得他不能再二次創業。有了個人破產制度之後,實際上給了年輕人東山再起、涅槃重生的機會。
嚴防刑事手段介入經濟案件
也要嚴防執行過程動用刑事手段
全國人大代表馮鍵表示,要堅持罪刑法定的原則,嚴防動用刑事手段解決經濟問題。執行過程中大量是經濟案件,要嚴防用刑事手段介入經濟案件。既要嚴防偵查部門動用刑事手段介入經濟案件,也要嚴防在執行過程中動用刑事手段。
馮鍵說,很多經濟糾紛都是企業或個人在經濟合作中發生的。合作過程中或因為虧損,或因為利益分配問題發生矛盾。本來都是企業內部的事情,司法機關根本不該介入,因為司法資源是國家的,是保護人民的,不能被公權私用。此外,司法資源也是稀缺的、有成本的,不能浪費稀缺的司法資源。
「法院的執行也要講公平正義,不能搞選擇性執法。因為要執行的案件比較多,要防止執行過程中搞權力尋租。」
而全國人大代表蔡素玉則提出一些經濟案件中民事執行方面的問題。一個案件,法院把敗訴企業封掉,特別是把該敗訴企業的銀行戶口凍結。蔡素玉認為,這等於判了敗訴企業死刑。
「如果案件還在進行,比如是一審判輸的,該公司還在上訴,且上訴還在進行期間,不應該把企業全部凍結。當然可以限制企業把資金、財產轉走,但還是應該允許這個企業業務可以繼續下去正常運作。」蔡素玉建議,如果終審該企業敗訴,也不能凍結銀行戶口使企業不能運作。需要該企業作出經濟賠償的就作出賠償,如果無法賠償,就用抵押向銀行借貸等。蔡素玉認為,凍結企業賬戶就導致企業不能發工資給員工,也不能做任何買賣,收不了錢,付不了錢。
「夫妻共債」執行受影響咋辦
這位委員這麼說
女性權益因「夫妻共債」問題在執行中受到影響應該怎麼處理?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鄧麗提出,浙江省基層婦女人大代表提了一個建議,和執行工作有一定關聯。人民法院在解決執行難工作中,有一部分女性利益受到影響。這個現象的起源是:2003年12月4日,最高法通過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這條司法解釋出台以後,有一部分人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判決承擔連帶責任,他們有的是「不知情、沒簽字、未受益」,但付出的數額超出了家庭生活所需。被執行以後,無辜被負債的配偶工資卡被凍結、房產被拍賣,生活陷於困境。
最高人民法院也高度關注這個問題,2018年1月,最高法發布了《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發布後取得了較好效果。不少省份法院都依據《解釋》執行審理和重新審理了一些案件。之後,最高法於2018年2月和9月又連續下發了兩個內部相關文件,要求各地對符合改判標準的信訪案件,及時立案審查,必要時可以暫緩執行。
鄧麗表示,有浙江代表給自己反映了意見,自己也到全國婦聯作了一些了解。經濟活動和發生這類案件比較多的省區,因為糾正和改判問題,有的地方基層法院沒有執行,案件中承擔連帶責任的配偶90%是女性,她們被列入失信人名單、被限制消費、無法正常出行和工作,很難繼續從事自己的職業。建議最高法能夠指導各地基層法院對沒有進行甄別糾錯的案件繼續加大督促和指導力度,在一定時限內及時糾錯,甚至能夠公開一個時間表,讓問題能夠進一步得到解決。
構建高效執行制度
需統一掌握個人財產信息
對於如何構建高效執行制度的問題,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江必新提出,現在執行難的核心問題還是被執行人規避執行,財產難找難查。從國外情況和經驗來看,這需要政府全面地掌握各種信息,僅僅靠法院掌握作用是非常有限的。
江必新說,國家的稅務機關、財政部門對納稅人和不少市場主體的財產掌握得清清楚楚。但由法院全部掌握這些財產信息,一方面難以做到,另一方面也不合適。
他說,將來最好讓政府統一掌握這方面信息。勝訴的當事人獲得執行根據之後,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查詢被執行人的全部財產,再申請法院或其他執行機構執行。從長遠來看,政府統一掌握財產信息不僅僅是為了執行,更多是要進行社會管理、徵稅管理,還有其他社會管理,包括綜合治理都需要統一掌握這些信息。現在各部門分開來做成本很高,也容易出現不規範的問題,國家需要有一個掌握個人和組織財產信息的綜合部門,在這個基礎上進行規範化管理。
江必新還提出,目前有行政執行、民事執行、刑事執行,這三大執行如何整合需要進行深入研究。在制定民事強制執行法的時候,要重新考慮執行權力的配置問題。國外有一個新的機制,即利用社會組織的力量進行執行。這種執行模式不僅有利於弱化被執行人和市場主體與公權力的對抗性,也有利於調動執行主體的積極性,避免消極執行問題。如果社會組織濫用執行權,造成別人損失的、亂來的,就讓社會組織承擔賠償責任,這也很容易規範。
紅星新聞記者 趙倩 北京報道
圖據東方IC
編輯 張超
※一個美國華裔家庭教育:不願下一代日漸遠離文化之根
※廣東潮州一女童被關籠子疑遭虐待,警方:已解救正在調查
TAG:紅星深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