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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景山八女兇殺案全紀錄,作案手段極其兇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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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5月30日凌晨4時左右,兇殘殺人惡魔亂刀殺死八名女僱員,這是北京市建國以來最大兇殺案。

所有的警察都被眼前的慘狀驚呆了,小3居室屋內瀰漫著濃烈的[震撼]味,牆上、地下、床上一片血紅,屋裡居住的7名女子全部遇難,倒在牆根下,卧在床鋪上,全部是被同一利刃所害,樓前停著的一輛「面的」車頭前,也躺著一位女子,總共8人,最大的24歲,最小的17歲,加起來被捅了百餘刀,場面極為慘烈。

1999年5月30日凌晨4時左右,福建金得利工藝品有限公司八名女僱員慘死亂刀之下,這是北京市建國以來最大兇殺案。

案發後,當北京市局刑偵處的刑警、法醫、痕檢、技術人員以及八角派出所、石景山公安分局的刑警陸續趕到石景山23號院2號樓1單元3門時,所有的警察都被眼前的慘狀驚呆了,小3居室屋內瀰漫著濃烈的氣味,牆上、地下、床上一片血紅,屋裡居住的7名女子全部遇難。

倒在牆根下,卧在床鋪上,全部是被同一利刃所害,樓前停著的一輛「面的」車頭前,也躺著一位女子,總共8人,最大的24歲,最小的17歲,加起來被捅了百餘刀,場面極為慘烈。

目睹暴行,公安民警義憤填膺,發誓儘快捉拿兇犯,嚴懲殺人惡魔,為死者申冤。「5.30」專案組迅速成立。

經現場勘查,屋內門窗完好,翻動不大,一報紙包的兩萬餘元錢以及死者包內的手機等貴重物品沒能拿走,地面有兩種足跡,一是血襪印,一是血拖鞋印。

針對現場情況,首先是查明死者身份,其次是反覆細緻地勘查現場。信息很快反饋回來,8名女子系福建省金得利工藝品有限公司駐北京辦事處的職工,23號院既是宿舍又是辦公室,8人在北京某商場租賃的首飾櫃檯做導購小姐,其中一人是該公司駐其他省市辦事處的職員,案發前一天剛到北京。

死者身份很快查明,鑒定報告也出來了,現場還發現了一個與眾不同的血跡,這個血跡包括血襪足跡也不是8個女子的,會是誰呢?專案組對樓內所有住戶進行訪問後,一位住樓內的中年男子趙連榮納入了警方的視線。

趙連榮37歲,就住本樓二層的4號,是住在3號的被害女子的鄰居。

趙連榮高中畢業後干過臨時工,後在某機床廠當了一名工人。愛人是23號院的小區話務員,膝下有一5歲入托的男孩。據趙所在單位的領導介紹,趙的工作表現還可以,沒有犯罪前科和劣跡,但此人性情內向,不善言談,什麼事都悶在心裡。

1998年夏秋之交,8位姑娘租住了他隔壁的3居室後,見姑娘們每天漂漂亮亮地出來進去,見了面還和他禮貌性點點頭,趙便打聽她們的來頭。

打聽後得知,幾位姑娘來自福建是北京某大商場的導購員,從事首飾、珠寶生意。趙居住的中居室東南屋的窗口正對著女子宿舍的陽台,趙連榮探探頭便能對姑娘們的舉動一目了然。趙發現,姑娘們住的屋子陽台雖然密封,涼台的窗戶卻總開著,涼台的大門甚至徹夜不關。

專案組在發案樓調查時,各家都不同程度地反映聽到了呼救聲和乒乒乓乓的響動,而當晚在家的趙連榮卻說:「什麼也沒聽見」。再問得多點,趙慌慌張張支支吾吾地嘴裡像含了棗核說不清楚。

專案組在對其進行足跡核對時,家家戶戶予以配合,而趙卻離家外出,回來後見躲不過去,便露出極不滿意的情緒,留足跡時提著腿、勾著腳,就是不願往下踩,偵查員乾脆讓他:「上樓」,趙本能地哆嗦起來。足跡取到了,經核實,他的足跡與發案現場、樓梯處以及室外滯留的血足跡吻合。

血足跡得到確認,如果是趙的,那他應該有傷才對。偵查員們對其仔細觀察,發現他的頭部、面部、四肢均完好無損。再傳他。

6月6日,整整一個星期,還是星期日,還是凌晨4時許,專案組們趕到現場,感受的是憤懣、是沉重、是壓力,不破此案誓不罷休。而這次趕往現場,感受的是輕鬆、是喜悅、是……刑警們的感慨因為巧合變得更強烈了。發案當天突降大雨,人們說,老天爺也為慘狀流了淚。

偵查員們是在趙的父親家,將他「請」走的。面對偵查員,面對偵查員突然令其脫去衣服的命令,他慌了,一直不動,終於,額頭的虛汗滲了出來。

「給……給我一支煙吧……能不能再……再給我杯水……」,偵查員遞過一支煙,又倒了兩杯熱水給他。咕嘟、咕嘟,80℃水溫的熱水,趙連榮絲毫不覺,慢慢地他解開衣服,腿部有一處新鮮創傷,隨之,從他嘴裡,道出了一個令人震驚的事實。這裡還要交待一句,當專案組將趙連榮抓獲時,他腳上穿的黑色線襪竟還是他作案時穿的那雙。

這是一段極度罪惡的過程。

1999年5月30日凌晨3時許,趙連榮為謀取錢財,戴手套、持尖刀、脫鞋著襪,從其家的南屋外窗檯躍到隔壁的福建省金得利工藝品有限公司女工集體宿舍的陽台,並潛入南屋內,持刀先後猛刺居住在此屋的福建省金得利工藝品有限公司僱員李美琪(女,時年24歲)、江雪金(女,時年22歲)、王馬玉(女,時年17歲)、吳盛丹(女,時年20歲)、徐慧娟(女,時年20歲)頸、胸等部位,造成5人的頸動靜脈和心肺分別被刺破導致急性失血性休剋死亡。

此後,趙連榮又竄至該屋北側的卧室內將該公司僱員肖梅芳(女,時年22歲)刺傷,肖受傷後跑出室外在樓下奮力呼救,趙連榮遂持刀追殺到該樓外東側將肖撲倒,向其頸、胸等部位猛刺數刀,造成肖被刺穿胸壁傷及兩肺急性失血性休剋死亡。

隨後,趙連榮又返回集體宿舍的作案現場,在客廳門口向正在打電話求救的該公司僱員陳瑞花(女,時年21歲)的頸、胸部位猛刺數刀,造成陳因被刺穿胸壁傷及心肺急性失血性休剋死亡。

此時,趙連榮又發現在北側卧室內的該公司另一名僱員薛珠英(女,時年24歲)欲關門躲避,遂將房門撞開,持刀猛刺薛的頸、胸等部位,造成薛因被刺穿胸壁傷及心肺急性失血性休剋死亡。

此後,趙連榮對當時已受重傷,但尚未死亡的被害女子們又逐一補刀,將她們全部殺死。趙連續殺人後在現場未搜尋到錢財才逃離現場。

1999年6月15日被趙連榮逮捕。

1999年6月18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以被告人趙連榮犯故意殺人罪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的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連榮為謀取錢財,於1999年5月30日凌晨3時許,持摺疊尖刀,從其居住的本市石景山區石景山路23號院2號樓1單元4號南屋外窗檯,潛入同單元3號的福建省金得利集團公司集體宿舍,持刀分別猛刺在此居住的該集團公司僱員李美琪、江雪金、王馬玉、肖梅芳、吳盛丹、徐慧娟、陳瑞花、薛珠英8人頸、胸部位,共計110餘刀。

其中,肖梅芳受傷後逃出室外下樓呼救,趙連榮追至樓門口東側向其頸、胸部猛刺數刀。8名被害人均因急性失血性休克當場死亡。趙連榮殺人後在現場尋找錢財未果。趙連榮作案後被抓獲歸案。

被告人趙連榮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未提出異議,其辯護人認為:趙連榮犯罪的目的是非法佔有他人財物,其殺人行為是搶劫財物的必要手段,因此,雖然本案殺人在先、劫取財物在後,但趙連榮有明顯的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且殺人又是在搶劫過程中實施的,對其行為應認定為搶劫罪。此外,趙連榮的認罪態度較好,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趙連榮為謀取錢財,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接連殺死8人,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且犯罪性質極為惡劣,情節、後果均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和民憤極大,實屬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必須嚴懲。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趙連榮犯有故意殺人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指控的罪名成立。至於被告人趙連榮的辯護人提出應認定趙連榮的行為構成搶劫罪的問題,經庭審證實,被告人趙連榮連殺8人,其中,當被害人肖梅芳被刺傷跑出宿舍呼救時,趙連榮持刀追殺,在該樓門口外將肖殺死。

爾後,又返回作案現場將身受重傷尚未死亡的被害人補刀殺死。上述行為均說明趙連榮在主觀上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直接故意,且罪行特別嚴重,趙殺人雖為謀取錢財,但在本案中殺人罪明顯重於搶劫罪,依照重罪吸收輕罪的法律原則,趙連榮的行為依法認定為故意殺人罪是正確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採納。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2條、第57條第1款、第64條的規定判決:

1、被告人趙連榮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隨案移送證物分別予以沒收或發還。

一審判決宣告後,在法定期限內被告人趙連榮沒有提出上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將本案報送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進行死刑複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規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了核准對趙連榮判處死刑判決的裁定。

本案是建國以來發生在北京地區最大的一起惡性兇殺案件,趙連榮為謀取錢財,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且手段極為惡劣,情節、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和民憤極大,必須嚴懲。1999年7月21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遵照高級人民法院院長下達的執行死刑的命令,已將殺害8名外地「打工妹」的罪犯趙連榮押赴刑場,執行槍決。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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