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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者的武器——「政治正確」保護的是誰的權利?

轉自:經濟觀察報書評

哲學園鳴謝

作者=周少青

來源=《民族研究》

目前國內外研究多元文化主義與少數民族權利關係的成果較多。學者們多從綜合的、宏大的或抽象的角度對多元文化主義進行闡述,研究視野涉及政治哲學、社會學、民族學、政治學等學科。這些研究有兩個特點,一是並不嚴格區分多元文化主義的不同維度;二是往往把多元文化主義僅視為少數民族的權利理論,沒有從多民族國家構建的角度理解多元文化主義的重要意義。本文認為,多元文化主義至少存在於事實、理論、意識形態、政策和價值理念五個維度,每個維度下的「少數民族權利」都呈現出不同的面相,具有不同的意義和效果;少數民族權利保護與多民族國家構建是同一個歷史過程的兩個方面。如果說單一性的同質文化曾經是民族一國家事實上的合法性基礎和社會團結的重要資源的話,那麼,多元文化主義則是多民族國家的合法性基礎和社會團結的重要資源。多元文化主義理念將從兩個方向(民族分離主義和大民族主義)防範對多民族國家的侵害。多元文化主義是多民族國家構建過程中極其重要的價值理念支撐。

多元文化主義的歷史緣起

歷史地看,多元文化主義的出現與少數民(種)族要求保存群體文化特性的平等權利密切相關。

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由於美國工業化對勞動力需求的激增,大批來自東南歐的移民湧向美國。為了使這些出生於本土外的移民儘快熟悉和適應美國人的生活方式,融入美國社會,美國社會各界(包括社會工作部門、各級政府部門、私人團體等)掀起了規模宏大的「美國化」運動(America nization)。隨著一戰的爆發和美國的參戰,這場運動由生活方式的認同,逐漸向美國國家認同和效忠的深度發展,最終,在國內外熾熱的民族主義激發下,形成了強大的一元化一美國化潮流。

在此歷史過程中,美國猶太裔伊斯雷爾·贊格威爾(Israel Zangwill)在其劇作中借人物之口提出了著名的「熔爐論」。熔爐論的基本觀點是:美國是歐洲各民族文明「熔化」和再生的大熔爐;美國的「環境」,包括語言、政治制度、風俗習慣、文化傳統等,可以將來自不同國家的人鍛造成具有「同樣品質和理想的人」。總之,熔爐論要求來自東南歐國家的各民族(族裔)和文化群體放棄其民族(文化)特性,全面融入美利堅民族(American nation)。

熔爐論風行一時,面對美國社會普遍存在的忽視移民文化特性及其相關權利的社會現象,同樣是猶太裔的美國學者霍勒斯·卡倫(Horace Meyer Kallen)針鋒相對地提出了反熔爐、反同化的多元文化主義。卡倫說,他的多元文化主義與「美國化」、「同化」、「標準化」和「三K化(Kultur Klux Klan)」形成鮮明的對比,他認為,把大熔爐作為美國形象是一種「幻覺」,「大熔爐與民主的和諧是一個陷阱」。熔爐論的本質就是美國化,就是同化。美國化「意味著要接受英語,接受美國人的衣著和言談舉止,接受美國人的政治態度;意味著眾多血統的歸一和通過神奇的同化,將猶太人、斯拉夫人、波蘭人、法國人、德國人、印度人、斯堪地納維亞人統統變成在背景、傳統、價值觀和精神面貌方面與英國殖民者盎格魯薩克遜的後代相似的美國人」。

卡倫認為,「人們可以在較大或較小程度上改變他們的衣服,他們的政治思想,他們的妻子,他們的宗教,他們的處世哲學,但他們不能改變他們的祖父」。將人們連接成一個個社會群體的「祖先和家庭紐帶」是一種命運,而不是一種選擇,在卡倫看來,族群身份具有基因繼承性和不可更改性。因此,在美國這樣一個由多族群組成的國家,要想實現各族群人民的和諧相處,就必須尊重差異、保持各族群的文化。

卡倫特彆強調「民主」在捍衛多元文化主義、保護少數族群權利中的作用。在《美國的文化與民主:美國人群體精神的研究》一書的引言中,卡倫指出,多元文化主義只有在民主社會中才有可能存在。民主社會鼓勵個性發展,引導他們形成一種自由與合作的夥伴關係。多元文化主義是一個真正民主社會不可或缺的東西。

卡倫進一步論證到,真正的民主應該使人自由保持族性,而不是消解人的族性。美國精神應該是「所有民族間的民主」(democracy of nationalities),而不是某個主要民族統治或支配其他(少數)民族,美國社會應該是「各族文化的聯邦」,應該是能夠奏出「文明的交響樂」的「人類管弦樂組曲」。他做了形象的闡述:在一個樂團中,每一種樂器都有它基於不同質料和形式的特定的音色和音調;每一種樂器在整個交響樂中都有它適當的主題與旋律。在社會中,每一族群都是一種天然的樂器,它的精神和文化就是它的主題和旋律,它們的諧音、非諧音和不諧和弦造就了文明的交響樂。

卡倫是在(多)民族國家框架內第一個系統提出並論證多元文化主義的學者。他的多元文化主義理論以族群文化差異的事實為依據,以民主的價值理念為依託,提出了各民族權利一律平等的樸素權利學說。雖然,由於時代的局限性,卡倫的多元文化主義理論不可避免地存在著歐洲文明中心論、男權中心主義和漠視黑人權利等缺陷,但他所開啟的爭取少數民族平等權利的多元文化主義直接影響和啟蒙了美國白人少數民族的權利意識,並繼而為美國的「有色」少數民族及其他國家的少數民族爭取平等權利的運動提供了強大的理論武器,二十世紀七十年代以來,伴隨著世界範圍內移民的不斷增加和各國的少數民族權利運動,卡倫的多元文化主義被重新提起,引起了世界範圍內的廣泛關注。

多元文化主義的多重維度

以上我們可以看出,多元文化主義一開始就與少數民族爭取平等權利的要求密切相關。這一特定的歷史「元背景」,深刻地影響了多元文化主義發展的歷史軌跡。

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尤其是九十年代以來,圍繞多元文化主義與少數民族權利保護問題,國內外學術界展開了激烈的交鋒(金利卡稱之為「多元文化主義戰爭」),大概形成了擁護派、反對派和「符號派」三派。擁護多元文化主義的人認為,人是文化環境(傳統)的產物,少數民族的文化是少數民族群體的認同基礎,也是他們的生存和發展之本。在「公民國家」的構建過程中,國家有義務承認和尊重少數民族的特殊文化,給予這種差異性文化以差異性的公民權利和自由,以平衡多數民族文化建國的歷史事實和現狀,從而建立一個公正的多民族國家和社會。反對多元文化主義的人則認為,現代國家以普遍的公民平等主義立國,公民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享有「無差別的」權利和自由,賦予少數民族特殊的權利和自由,會強化其差異性和特性,從而影響公民國家的整合,甚至破壞社會的團結與穩定。「符號派」也可稱之為「名擁實否派」,這一派的特點是在宏大敘事層面或名義上支持多元文化主義,一旦涉及具體的政策制定或實踐層面,就表現出明顯的否定傾向。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三派並不嚴格區分多元文化主義的不同維度,他們關於多元文化主義的「戰爭」在很大程度上是一場混戰。這極大地影響了關於多元文化主義爭論的意義和效果。筆者認為,多元文化主義至少存在於事實、理論、意識形態、政策和價值理念五個維度,每個維度下的「少數民族權利」都呈現出不同的面相,具有不同的意義和效果。限於篇幅,以下簡要論及。

(一)事實維度下的多元文化主義:「無訴求的權利」

事實維度下的多元文化主義主要是一個描述性概念,它表明隨著(多)民族國家的形成和世界範圍內移民的大量流動,一個異質的多民族(族群)、多文化、多語言、多宗教的多元文化社會形成。在此維度上,多元文化主義,正如托多羅夫(Tzvetan Todorov)所評說的那樣,既不是一種靈丹妙藥,也不是一種威脅,而只是現今國家(all existing states)中的一種現實。換言之,事實維度的多元文化主義只是一種「現實存在」,而不是對多元文化社會的一種「規範性反應」(normativeresponse)。

事實維度多元文化主義表明:第一,在全球化的條件下,任何特定國家或地區的多數族群或宗教文化群體,都有可能在另外一些國家和地區成為族群、宗教或文化上的少數群體。第二,事實維度的多元文化主義並不要求政府將保護少數民族的權利作為追求目標。換句話說,事實維度的多元文化主義並不必然導致少數民族權利。關於後者,遭到了一些左翼人士和理論家的批評。

(二)理論維度下的多元文化主義:「書本上的權利」

理論維度下的多元文化主義是一個十分複雜的現象。與此相應,此維度下的少數民族權利也呈現出複雜、多變的面相。

按照多元文化主義倡導的權利性質劃分,多元文化主義可分為硬多元文化主義(hard multi-cuhuralism)和軟多元文化主義(mild muhiculturalism)。硬多元文化主義認為「政治的目的就是為了確認群體差異」,它堅持在公共領域中承認和保護少數民族的群體權利。而軟多元文化主義則傾向於將少數民族基於身份差異的權利,理解為一種私人權利(反對國家將其納入公共領域),從權利保護的具體內容來看,硬多元文化主義側重於政治代表權。

按照是否實質性地堅持多元文化主義的價值觀,多元文化主義可分為實質多元文化主義(thick multiculturalism)和形式多元文化主義(thin multiculturalism)。實質多元文化主義堅持少數民族文化的獨特性,反對主流文化的滲透或同化;形式多元文化主義則堅持主流民族的同化主義。與此相適應,前者強調一種比較全面的少數民族群體權利,後者則傾向於用自由主義的個人權利來代替這種權利。

按照對多元文化價值承認的程度劃分,多元文化主義可以分為強勢多元文化主義(strongmulticulturalism)和弱勢多元文化主義(weak multiculturalism)。前者全面承認差異的價值,後者則只承認有限差異的價值,由此對應的少數民族權利也有很大的不同。

需要說明的是,目前關於多元文化主義理論流派的劃分很多,其所關聯的少數民族權利也是大相徑庭。以下以激進的多元文化主義、自由多元文化主義、社群主義的多元文化主義和保守的多元文化主義的四分法為線索,簡要探討一下理論維度的多元文化主義所關聯的少數民族權利問題。

激進的多元文化主義以後現代的反主流、去中心化和文化相對主義為價值依託,主張多元的認同、差異的政治和「平等的對待」。其代表人物瑪麗·楊認為,普遍主義的公民理想和觀念實際上是建立在優勢(族)群體自我認同的基礎之上。優勢(族)群體有意無意地把自己基於特定經驗和文化的價值取向普遍化、中性化,其結果造成「文化上的帝國主義」(cultural imperialism)。激進的多元文化主義者認為主體族群的認同和少數族群的認同在性質上是無差別的。認為,「所有的認同都應看作是一種合成物,是多樣的、不穩定的、排他的」。激進的多元文化主義者主張:「承認少數群體的文化身份與多數文化具有相同的意義和地位,珍惜多元文化並存的現實,將它視為國家的共同資產和力量,並根據差異原則和少數群體的文化特點區別對待,賦予少數群體以更多的文化權利,使他們能夠有效參與國家的政治經濟生活,同時也能發展和享用自己的文化傳統」;賦予少數群體差異的公民權利意味著國家不僅要「保障每一個公民平等權利,而且為了承認和包容少數群體和團體的特殊認同和需求,還要賦予少數群體以差異的公民身份」,即「根據其不同的文化身份而賦予其不同的權利」。

激進多元文化主義試圖通過差異的公民身份,矯正自由主義的普遍主義公民觀所造成的不公正,從而實現少數群體與多數群體的「真正平等」和「平等對待」,為此他們設計了「群體代表權」等制度。在激進多元文化主義那裡,少數民族的文化差異和由此導致的差異權利本身就是「可欲的」(desirable),就是差異政治的目的之所在。激進多元文化主義視閾下的少數民族權利,是一種「全面的」、「持久的」及與主流民族「對等」的權利體系。也正是因為這種「全面的」和「對等的」權利主張,激進多元文化主義下的少數民族權利往往被視為一種權利的烏托邦。

自由多元文化主義是自由主義的個人權利和多元文化主義的群體權利調和的產物。自由主義在堅持自由主義的個人主義的同時,重視群體(文化)對實現個人權利的影響。自由多元文化主義的著名代表人物金利卡認為,「個人選擇依賴於一種社會文化的存在,這種文化是由語言和歷史決定的,大多數人對自己的文化都有一種強烈的歸屬感」,少數民族的「語言、習俗和認同至少要給予某種形式的公開承認和支持,這不但同包括個人自律的重要性在內的基本自由民主原則一致,更是這些原則的要求」。「在多文化的國家裡,一種完全公正的理論不僅應該包括屬於各種群體的個人擁有的一般權利,而且也應包括屬於某種差異群體的權利」。金利卡反對自由主義國家「中立」的觀點;認為在民族的建構過程中,國家總是支持某種特殊的文化(主流文化),這樣就導致少數民族文化處於劣勢地位。從上述觀點出發,金利卡提出了自由多元文化主義的少數民族權利要求:自治權利(self-government rights)、多族類權利(polyethnic rights)和特別代表權利(special representation rights)。其中,自治權利適用於民族群體(national group),多族類權利主要適用於移民及族裔群體(immigrants and ethnic groups),特別代表權利則同時適用於兩類群體,金利卡繼而認為,移民對族類權利和代表權的要求,「首先是要求被接納,要求完全歸屬更大的社會。將此視為是對穩定和團結的威脅是不合理的,往往反映出對於這些群體的無知和不寬容」。而民族群體的「自治權利的確對社會團結構成危害」,因為「認為自己是更大國家中的一個獨特民族的意識,是一種潛在的不穩定……否認自治權利也會造成不穩定,因為這會引起怨恨,甚至分離」。

自由多元文化主義在少數民族權利的理論建構方面,有較出色的發揮和設想。其關於少數民族權利的最大特點是,通過公民權利的平等確立了少數民族成員個人的平等地位;通過承認少數民族的集體權利而給予不同民族(族群)在憲政框架內的平等地位。

同自由多元文化主義一樣,社群主義的多元文化主義本質上也是一種調和的多元文化主義理論。所不同的是,調和的是激進多元文化主義與所謂的程序自由主義。社群主義的多元文化主義代表人查爾斯·泰勒認為,「差異的政治」在強調差異(特殊性)的同時,忽視了普遍主義的平等原則,放棄了啟蒙的平等理想;而程序自由主義則在強調普遍平等主義的同時,抹殺了不同族群之間的差異和實際地位的不平等。泰勒通過論證「承認的政治」等思想和主張,找到了一種試圖超越二者偏頗價值觀的「第三條道路」,即「溫和的自由主義」。溫和的自由主義的特點是既承認差異,又堅持平等。總體上看,社群主義的多元文化主義與自由多元文化主義有著相似的少數民族權利觀,儘管兩者依託的具體理論有著較大的差別。

保守的多元文化主義是指自由主義的保守派和傳統的保守派對多元文化主義的態度。面對多元文化主義提出的群體權利要求,自由主義的保守派堅持傳統的個人權利優位和國家中立的觀點,認為少數民族的群體權利屬於私域(結社自由),反對將其引入公共領域。傳統的保守派則據守傳統的價值觀,認為多元文化主義破壞社會團結和國家的認同。尤其是在美國,傳統的保守派堅守美國的價值和信念,反對雙語教育,主張以「熔爐」同化少數民族。保守的多元文化主義實際上是反多元文化主義,其從根本價值觀上排斥少數民族權利。

以上簡單分析了四種形式的多元文化主義理論及其影響下的少數民族權利問題。需要說明的是,所謂四種形式的多元文化主義的劃分,完全只有「工具性」的意義,即為了敘述的簡便。實際上在每種形式的多元文化主義內部,都存在著不同、甚至相反的少數民族權利觀。

(三)意識形態維度下的多元文化主義:「虛幻的權利」

自二十世紀初出現以來,多元文化主義在意識形態層面經歷了巨大的發展和急劇的擴張。在其初始階段(卡倫時代),多元文化主義主要是一種反抗的意識形態,其針對的對象是同化或美國化。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以來,多元文化主義逐漸發展成一種超級意識形態:不僅成為黑人、土著人、移民等少數民族或族群的鬥爭武器,而且亦變成婦女、同性戀者、性自由者以及其他有特殊癖好者的精神武器;不僅成為少數民族權利鬥爭的動員工具,而且日益成為女權運動、同性戀權利和性自由權利,以及其他特殊生活方式喜好者的合法性護符。意識形態維度的多元文化主義為其追隨者或信仰者提供了世界「是如何」和「該如何」的圖景,號召他們積極行動起來。在權利訴求方面,意識形態維度下的多元文化主義不僅主張完全平等的政治權利(包括承認和被承認的權利、參與的權利、選舉和被選舉的權利等),特殊優惠的經濟、社會權利(包括資源權、就業權、受教育權的傾斜和相關社會福利的增加等),而且要求教育文化方面的平等權利(如改寫民族國家的教科書以加入少數民族的文化和歷史貢獻,媒體和宣傳方面改善少數民族形象、樹立少數民族的經典人物形象等)。一些多元文化主義者甚至提出改變官方語言、公共節假日和各種國家象徵中的主流民族符號等,以按照各民族完全平等的原則重塑國家。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意識形態維度下的多元文化主義已經形成一整套的信念和原則以及具體主張,他們藉助於「一種具有理解性的想像」,將自己繪製的有關權(利)力劃分、社會秩序和社會結構安排的藍圖,推向自己的受眾,使他們成為「良好社會」和「理想秩序」的積極追隨者。

意識形態維度下的多元文化主義主張一種各民族(族群)「平起平坐」的少數民族權利,這種「高貴的謊言」不僅無濟於少數民族權利問題的解決,而且激起了另一種「高貴的謊言」,這種謊言宣稱,多元文化主義威脅國家統一和社會團結,將造成社會的離心和國家的分裂。在後者的持續宣傳和壓力下,許多國家和地區的少數民族權利保護事業陷入困境。

(四)政策維度下的多元文化主義:「行動中的權利」

從法社會學的角度看,政策維度下的多元文化主義是一種「行動中的多元文化主義」,它所體現的少數民族權利保護(標準)也相應成為一種「行動中的法」,繼1971年加拿大正式宣布實施多元文化主義政策後,瑞典、澳大利亞等國也先後開始實施多元文化政策。進入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以後,歐洲諸國,如德國、英國、法國、荷蘭、比利時等為解決經濟發展高峰期引進的外籍勞工與本國人的矛盾問題,也部分地採納了多元文化主義政策。在美國,受二十世紀六十年代民權運動後多元文化主義思潮的廣泛影響,地方政府(州)和教育機構也實行了一定程度的多元文化主義。

由於各國的情況不同,所實施的多元文化主義政策在系統性、側重點和價值導向方面有著很大的不同。一般說來,「新世界」國家,如加拿大、澳大利亞的多元文化主義政策多形成了比較完整的體系和結構。從受益的少數民族的範圍來看,不僅土著民族、少數族裔移民被納入了「文化承認」的範圍,而且一些大的民族如法裔加拿大人也被予以政策上的正式承認,例如,魁北克甚至被正式承認為「獨特社會」。從這些國家政策涉及的內容來看,一般包括了國家對少數民族的承認與幫助,消除歧視與社會平等,多元文化主義教育,多元文化主義經費,多元文化主義專門機構和其他政府部門,行政和司法救濟,等等。從少數民族實際享有的權利來看,土著人不僅取得了基於土地權利和歷史上不公正待遇的補償,而且享受到一定形式的自治權利;其他少數族裔也在政治參與、經濟發展、文化承認、大眾傳播和社會福利等方面享受到一定的權利和自由。

新世界中的美國是多元文化主義政策方面的一個特例。美國沒有明確的多元文主義政策,其多元文化主義政策多鑲嵌在自由多元主義和個人權利的自由主義框架之中。在美國,少數民族通過「肯定性行動」享受到一定的權利和自由。

歐洲諸國 (不包括東歐和南歐的多數國家)多元文化政策的一個共同特點是,在允許移民保留自己文化特性和傳統的同時,通過社團、社區社會工作等途徑為移民的社會融入提供幫助。挪威等國的薩米人在民族自治方面也爭取到一定權利。

總體上看,通過多元文化主義政策的實施,上述各國的少數民族獲得一定的實際權利和自由。這些權利和自由,對於緩解和改善這些國家緊張的民(種)族關係,具有重要作用。但同時也要看到,由於這些政策背後不同的歷史動機和一些國家恆強的大民族主義勢力,由這些政策所催生的「行動中的權利」始終處於一種極不確定的狀態。近期以來,一些主要歐洲國家(德國、英國、法國、荷蘭)的首腦及政要相繼宣布多元文化主義政策已「徹底失敗」或」死亡」,就是明顯的例證。在美國,賦予少數民族一定權利的「肯定性行動」一直面臨著合法性危機。

(五)價值理念維度下的多元文化主義:「觀念中的權利」

與上述維度中的多元文化主義追求「獨立的」的理論或政策體系不同,價值理念維度下的多元文化主義主要是一種「觀念」,一種價值觀,內容大致包括平等、正義、尊重差異和包容(寬容)等。

追求平等是多元文化主義產生的原初動機。卡倫多元文化主義思想的一個主要特點是用民主原則來闡發各民族平等思想,認為民主應該有利於保持每個民族的族性,而不是相反。在他那裡,民主意味著各民族的共存與平等。卡倫認為每一種文化都同等珍貴,差異必須得到尊重。

卡倫之後,多元文化主義的許多代表人物都從不同的側面闡述了多元文化主義所蘊含的平等、正義、尊重差異和包容(寬容)等價值理念,如泰勒的「承認的政治」,沃澤爾的「複合平等論」,塔米爾的「多元民族主義思想」,瑪麗·楊的「差異的政治」,以及金里卡的「多元文化的公民身份」,甚至格萊澤的「現在我們都是多元文化主義者」等,雖然這些理論在具體構建和價值動機方面存在著不同甚至衝突,但在平等、正義、尊重差異和包容(寬容)等價值理念方面卻存在著很強的一致件。

從發生學的角度來看,多元文化主義價值理念的產生有著複雜的歷史背景和理論淵源。從歷史背景的角度來看,(文化內的)多元文化主義具有反種族主義(白人中心主義),反文化壓迫、歧視和排斥的重要作用,它是一國內處於劣勢的少數民族爭取平等權利的重要精神武器。英國學者c·w·沃特森在總結和梳理多元文化主義時指出:「多元文化主義首先是一種文化觀。多元文化主義認為沒有任何一種文化比其他文化更為優秀,也不存在一種超然的標準可以證明這樣一種正當性,可以把自己的標準強加於其他文化。多元文化主義的核心是承認文化的多樣性,承認文化之間的平等和相互影響。其次,多元文化主義是一種歷史觀。多元文化主義關注少數民族和弱勢群體,強調歷史經驗的多元性。多元文化主義認為一個國家的歷史和傳統,是多民族的不同經歷相互滲透的結果。再次,多元文化主義是一種教育理念。多元文化主義認為傳統教育對非主流文化的排斥必須得到修正,學校必須幫助學生消除對其他文化的誤解和歧視以及對文化衝突的恐懼,學會了解、尊重和欣賞其他文化。最後,多元文化主義是一種公共政策。這種政策認為所有人在社會、經濟、文化和政治上機會平等,禁止任何以種族、民族或民族文化起源、膚色、宗教和其他因素為理由的歧視。多元文化主義強調種族平等和宗教寬容,其最終目的並非文化平等而是社會平等。在這個意義上,多元文化主義也是一種意識形態、一種價值觀,其功能在於動員社會力量,推動社會改革,追求不同群體中文化和物質上的繁榮以及人類本身的自由和尊嚴。」沃特森對文化內多元文化主義的價值功用做了權威總結。(文化間的)多元文化主義則具有反帝國主義、殖民主義和爭取民族解放的重要功能,它是國際間處於被壓迫地位的民族(國家)爭取自決權的重要動員工具。

從理論淵源來看,多元文化主義兼具有後現代主義、自由主義、社群主義甚至保守主義的一些理論因子(素)。後現代主義反對元敘事和普遍主義,主張「解中心、消結構、消邊界」的價值多元主義;自由主義反對思想和文化上的專制和僵化,極其重視多元主義的價值;社群主義倡導社群(族群)的平等和多元;保守主義注重傳統的個人自由(因而作為個人選擇背景的群體文化具有了重要意義)等等。這些政治哲學流派的價值因子構成或凝結成多元文化主義的重要價值理念:平等、正義,尊重差異和包容(寬容)。

實際上,正是在多元文化主義的價值理念維度,社群主義、自由主義、多元文化主義甚至保守主義達成了基本共識。這種共識不僅使他們共存於多元文化主義這一大的框架之下,而且為現代多民族國家的構建制度和實踐提供了比較充分的「重疊共識」,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本文把價值理念維度的多元文化主義稱為「觀念中的權利」。

少數族群權利保護與多民族國家

構建過程中的共同價值理念

少數民族權利保護與多民族國家構建是同一個歷史過程的兩個方面。多元文化主義的價值理念不僅與少數民族權利保護有關,也與多民族國家的構建密切相關。長期以來,人們更傾向於把多元文化主義僅僅視為有關少數民族(權利)的思想、理論和意識形態,而不願或不能看到它在多民族國家構建中的重要作用。

多元文化主義的價值理念是(多)民族國家(形態)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如果說自由主義的單一性的同質化價值理念曾經是民族一國家事實上的合法性基礎和社會團結的重要資源的話,那麼,多元文化主義的平等、正義、尊重差異和包容(寬容)價值理念則是現代多民族國家的合法性基礎和社會團結的重要資源。這一理念反映了人們對(民族)國家的觀念發生了歷史性變化,「從一種文化、一個民族、一個國家的傳統排斥性的民族國家轉變到接受多種族裔、多樣文化共存於一個國家的多民族國家的理念」。這種理念的變化,反映了現代世界體系的一個階段性變化,以及現代世界體系的政治、經濟、文化之間的相互影響、彼此滲透。從歷史時序上看,它的出現表明,「在從領土邊界上確立民族國家的基本輪廓的現代世界體系的形成過程基本結束之後,民族自決和民族自治這些在確立民族國家外部邊界和內部政治結構方面曾經發揮重要作用的觀念政策,已經不足以應對全球性的經濟交往和人口流動帶來的族裔文化多樣性和由此而來的各種社會問題」。多元文化主義已然成為(多)民族國家整合各民族或族群的新的價值理念,其核心是在平等、正義、尊重差異和包(寬)容的基礎上,實現各民族或族群的和諧相處和國家共同體的整合。

與一元化、同質化論者的看法相反,多元文化主義(價值理念)不是一種「促分」的價值觀,而是一套「促合(和)」的價值理念。多元文化主義價值理念的提出表明,在當前的世界體系下,一國內的少數民族或族群在不必通過分治或分離的條件下,就能實現對國家權力的分享和對主流文化的平等參與。多元文化主義價值理念的提出,解決了一元同化條件下主流民族同少數民族的長期對立,為從兩個方向(民族分離主義和大民族主義)上防範對多民族國家的侵害,提供了強大的價值理念支撐。就多元文化主義價值理念所涉及的具體內容——平等、正義、尊重差異和包(寬)容——來看,多元文化主義是可以「超越時空」的。

需要說明的是,多元文化主義的價值理念並不具有「溯及既往」的個性,它不必也不可能從「源頭上」重新配置國家權力和重新分配少數民族對主流文化的影響力;多元文化主義的價值理念也不具有「解構」現實主流文化的潛力和傾向,它的提出毋寧說是少數民族為融入主流社會爭取更公平的條件。與「人民主權」、「民主」、「法治」等價值理念一樣,多元文化主義的價值理念是現代多民族國家構建中的基本價值理念。

按照哈貝馬斯的理解,多元文化主義是在「正義」、「平等」、「尊重差異」、「包(寬)容」等原則的指引下,引領各民族將自己的文化傳統與「憲法原則」結合起來,從而形成一種公共的「政治文化」,這一文化是形成多民族國家「憲法愛國主義」的堅實基礎。當然,如何設計出體現這一價值理念的制度和機制,則是需要我們認真考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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