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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資助機構應嘗試引入同行評議責任制

作者 | Richard N.Zare

大學的科研團隊經常能取得一些重要的發現和發明,但在科學資助機構更希望得到的創新能力方面,卻收穫寥寥。

這一創新能力的缺失值得我們關注,並由此引出一個問題:現有的科研資助體系是否需要進行一定的變革,以便更有效地開展創新研究。

筆者建議對現有的同行評議制度進行改進,引入一個暫稱之為「同行評議責任制」的新評議體系。

大體的框架思路如下所述,歡迎大家對此提出建議和意見。

建議將那些高風險、高回報的項目,提交給一個有償的專家組評審。

該專家組被稱為「評審責任人」。評審責任人不僅需要具有極高的學術聲望,還要在學術領域具有一定的活躍度。他們對創新研究的風險具有充分、清晰的認識。

對一個擬資助的項目,需要專家組中的一位專家作為該項目責任人。該責任人需要在一個足夠長的時間段內單獨對該項目的資助負責,以便該項目在後續能夠通過其他方式獲得資助,如基金會的常規項目或企業合作。

每一位評審責任人的工作表現將定期進行評估,但該評估須在一個足夠長的項目運行時間後作出。需要指出的是,評估不能僅建立在單個項目的成果上,而需要針對評審責任人所負責的所有項目成果。

當然,評審責任人不能資助與其本人曾有過密切聯繫的申請人的項目。如果專家組中無人願意對某一項目負責,則該項目不會獲得資助。

當評審責任人選擇考慮資助某一項目時,他必須在該項目的研究領域內尋找不少於兩位來自專家組外的專家,以便協助其最終決定是否資助該項目。

評審責任人負責同行評議專家的挑選,但同行評議專家的意見僅作為一個參考記錄在案,並不強制評審責任人採用。

在新的評審體系中,項目申請書能夠隨時提交,並在提交後的3個月內獲得資助意見。

本人的經驗是對於被認為值得資助的創新理念,應該積極鼓勵儘快開展研究,以便獲得成功。

新的「同行評議責任制」以及評審責任人體系,或許會被認為與美國國防部高級研究項目局的項目經理模式類似。我想要強調兩者間的一個重要區別。

在新的評審體系中,項目是否資助由委員會的專家評審決定,而不是項目經理。

我認為,項目管理人的合適角色並不是想像他們能夠預見未來帶來的變革,而是能夠賦予未來發展的機會。歷史反覆教育我們,與一群少量而聰明的管理人員相比,科學界整體能夠更好地塑造與預見未來。

評審責任人之間需要相互溝通其工作情況。互聯網為相互之間的溝通提供了極大的便利。因此評審責任人並不需要居住在同一地區。

同時,他們能夠繼續從事其科研工作,而這極大地增強了招募和維持評審責任人的吸引力。

對於能夠完成目標的項目,評審責任人有權增加項目資助;而對於不能完成目標的項目,評審責任人也有權終止項目資助。

經驗告訴我們,如果一個項目無法順利結題,儘早終止資助是一個最佳的策略。

筆者建議將「評審責任人」體系設立為一個半公立、半私人性質的組織。該組織在由其資助成立的公司中持有股份。

在設立初期,可以由政府資助。但是我希望其能夠通過將科研發現和發明帶入市場進而盈利,逐步擁有自己的資金。

筆者不建議「同行評議責任制」完全替代現有的資助體系,更希望通過引入此新體系以使那些高風險、高回報的項目能夠優先、快捷地獲得資助。

據本人所知,目前全世界還沒有哪個國家採用類似的方法來促進創新研究。

我非常樂見資助機構敢於嘗試這一新的「同行評議責任制」體系。

本文作者為美國國家科學委員會前主席、斯坦福大學Marguerite Blake Wilbur自然科學教授和化學系教授

原文來源於《化學與化工新聞》(Volume 97,Issue 12,March 23,2019),由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國際合作局負責翻譯。

《中國科學報》 (2019-04-29 第1版 要聞 原題《關於採用同行評議責任制的倡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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