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居民多領社會救濟金數萬,無需退還,此案有教訓!
新聞
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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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中央法律裁決顧問委員會Centrale Raad van Beroep最終裁定,一名鹿特丹的居民無需償還他在2000年至2003年期間從市政府多領的超過35000歐元的社會救濟金,因為案件已經過期,不具備追溯力。
2000年至2003年期間,他領取救濟金的同時有從事臨時工的工資收入。
該案件對荷蘭的所有可比案件都有影響。結果,負責發放救濟金的市政當局可能錯過了應該收回的錯誤發放的社會救濟金,僅在鹿特丹,這些金額就可能高達4000萬歐元。
Centrale Raad van Beroep在2007年已經裁定,收回不正當支付的社會救濟金的有效期是5年,5年都不能追回,就失去追溯力。決定期間的開始,是市政當局決定收回金額的那一天起算,在這個個案中,開始的日期是2004年3月26日,這意味著到2009年3月26日就結束。
但是市政當局認為沒有時間限制,因為市政府曾多次促請當事人退還金額,並且還從其領取的社會援助福利中扣除了若干用於償還債務的金額。因此,「失去追溯力」這一說法不成立。
但是,根據顧問委員會的說法,這種理由並不成立,因為市政當局沒有向當事人說清楚,在其扣除的金額中,那些屬於救濟金的部分。
當事人目前依靠救濟金生活,2015年曾經要求市政府不要在其救濟金中扣減,但是,被市政府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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