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就《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暫行辦法》公開徵求意見
4月30日,銀保監會就《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暫行辦法》公開徵求意見。《暫行辦法》共六章48條,要求商業銀行遵循真實性、及時性、審慎性和獨立性原則,對承擔信用風險的金融資產開展風險分類。與現行《指引》相比,《暫行辦法》拓展了風險分類的資產範圍,提出了新的風險分類核心定義,強調以債務人為中心的分類理念,明確把逾期天數作為風險分類的客觀指標,細化重組資產的風險分類要求。同時,《暫行辦法》針對商業銀行加強風險分類管理提出了系統化要求,並明確了監督管理有關要求。
附: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答記者問
為促進商業銀行準確識別信用風險,真實反映資產質量,近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了《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暫行辦法》),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有關部門負責人就《暫行辦法》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制定《暫行辦法》的背景是什麼?
信用風險是我國銀行業面臨的最主要風險,完善的風險分類制度是有效防控信用風險的前提和基礎。1998年,人民銀行發布《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銀髮〔1998〕151號),提出了五級分類概念。2007年,原銀監會發布《貸款風險分類指引》(銀監發〔2007〕54號,以下簡稱《指引》),進一步明確了五級分類監管要求。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持續發展,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的風險特徵發生了較大變化,風險分類實踐面臨諸多新情況和新問題,暴露出現行風險分類監管制度存在的一些不足,如覆蓋範圍不全面、分類標準不清晰、落實執行不嚴格等。從國際上看,2017年4月,巴塞爾委員會發布《審慎處理資產指引——關於不良暴露和監管容忍的定義》,明確了不良資產和重組資產的認定標準和分類要求,以增強全球銀行業資產風險分類標準的一致性和結果的可比性。借鑒國際規則並結合國內監管實踐,銀保監會發布實施《暫行辦法》,取代現行《指引》,能夠促進商業銀行做實金融資產風險分類,準確識別風險水平,有利於銀行業有效防範化解信用風險,提升服務實體經濟水平。
二、對金融資產開展風險分類應遵循什麼原則?
商業銀行對金融資產開展風險分類時,應嚴格遵循真實性、及時性、審慎性和獨立性原則。準確分類是商業銀行做好信用風險管理的出發點。商業銀行應嚴格按照《暫行辦法》要求開展風險分類,並根據債務人履約能力以及金融資產風險變化情況,及時、動態調整分類結果。對於暫時難以掌握風險狀況的金融資產,商業銀行應從嚴把握分類標準,從低確定分類等級。特別需要強調的是,商業銀行應在依法依規前提下,獨立判斷金融資產的風險程度,不受其他因素左右而影響分類結果,確保風險分類能夠真實、準確反映金融資產內在風險。
三、《暫行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暫行辦法》共六章48條,除總則和附則外,主要包括四方面內容。一是提出金融資產風險分類要求。明確金融資產五級分類定義,設定零售資產和非零售資產的分類標準,對債務逾期、資產減值、逃廢債務、聯合懲戒等特定情形,以及分類上調、企業併購涉及的資產分類等問題提出具體要求。二是提出重組資產的風險分類要求。細化重組資產定義、認定標準以及退出標準,明確不同情形下的重組資產分類要求,設定重組資產觀察期。三是加強銀行風險分類管理。要求商業銀行健全風險分類治理架構,制定風險分類管理制度,明確分類方法、流程和頻率,開發完善信息系統,加強監測分析、信息披露和文檔管理。四是明確監督管理要求。監管機構定期對商業銀行風險分類管理開展評估,對違反要求的銀行採取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
四、《暫行辦法》為什麼要拓寬風險分類的金融資產範圍?
隨著近年來銀行業務快速發展,商業銀行的資產結構發生了較大變化,貸款在金融資產中的佔比總體下降,非信貸資產佔比明顯上升。現行《指引》主要針對貸款提出分類要求,對貸款以外的其他資產以及表外項目規定不細緻。部分商業銀行對投資債券、同業資產、表外業務等沒有開展風險分類,或「一刀切」全部分為正常類。商業銀行投資的資管產品結構較為複雜,許多銀行對投資的資管產品沒有進行穿透管理,難以掌握其真實風險。為此,《暫行辦法》將風險分類對象由貸款擴展至承擔信用風險的全部金融資產,對非信貸資產提出了以信用減值為核心的分類要求,特別是對資管產品提出穿透分類要求,有利於商業銀行全面掌握各類資產的信用風險,針對性加強信用風險防控。
五、如何理解以債務人為中心的風險分類理念?
根據現行《指引》,貸款風險分類以單筆貸款為對象,同一債務人名下的多筆貸款的分類結果不盡一致,既可以是正常類,也可以分為關注類、次級類、可疑類或損失類。巴塞爾委員會在《審慎處理資產指引——關於不良暴露和監管容忍的定義》中明確指出,如果銀行的非零售交易對手有任何一筆風險暴露發生實質性不良,應將其所有風險暴露均認定為不良。借鑒「實質性」不良的概念,考慮到對公客戶公司治理和財務數據相對完善,《暫行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對非零售資產金融資產進行分類時,應以評估債務人的履約能力為中心,債務人在本行債務有5%以上分類為不良的,本行其他債務均應分類為不良。
需要指出的是,以債務人為中心並非不考慮擔保因素。對於不良資產,商業銀行可以依據單筆資產的擔保緩釋程度,將同一非零售債務人名下的不同債務分為次級類、可疑類或損失類。對於零售資產,考慮到業務種類差異、抵押擔保等因素影響,銀行也可以對單筆資產進行風險分類。
六、風險分類如何考慮逾期天數的影響?
商業銀行開展風險分類的核心是準確判斷債務人償債能力惡化程度,逾期天數長短是反映資產惡化程度的重要指標。然而,現行《指引》對逾期天數與分類等級關係的規定不夠清晰,導致一些銀行以擔保充足為由,未將全部逾期90天以上的債權納入不良。《暫行辦法》明確規定,金融資產逾期後應至少歸為關注類,逾期90天以上應至少歸為次級類,逾期270天以上應至少歸為可疑類,逾期360天以上應歸為損失類。《暫行辦法》實施後,逾期90天以上的債權,即使抵押擔保充足,也應歸為不良。同時,考慮到非零售債務人逾期90天以上所反映出的風險嚴重程度,規定同一債務人在所有銀行的債務中逾期90天以上債務已經超過5%的,各銀行均應將其債務歸為不良。
七、《暫行辦法》對重組資產的規定有哪些變化?
現行《指引》對重組貸款涉及的「債務人財務狀況惡化」以及「合同調整」兩個關鍵性概念規定的不夠詳細,並且規定重組貸款應分為不良貸款。借鑒國際監管規則,《暫行辦法》進一步細化了重組的概念。一是明確了重組資產定義,重點對「財務困難」和「合同調整」兩個概念作出詳細的規定,細化符合重組概念的各種情形,有利於銀行分類時對照實施,堵塞監管套利的空間。二是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不再統一要求重組貸款必須分為不良,但應至少分為關注類。對於重組前已經不良的,要求重組後觀察期內不得上調為正常或關注類。三是將重組觀察期由至少6個月延長為至少1年,在觀察期內採取相對緩和的措施,有利於推動債務重組順利進行。
八、商業銀行應如何落實《暫行辦法》?
商業銀行應按照《暫行辦法》規定,在持續穩健經營前提下,制定科學合理的工作計劃,全面排查金融資產風險分類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儘快整改到位。對於新發生業務,要嚴格按照本辦法要求進行分類。對於存量資產,應在過渡期內重新分類,確保按時達標。同時,商業銀行要按照新的監管要求,建立健全風險分類治理架構,完善風險分類管理制度,優化信息系統功能,加強監測分析和信息披露,切實提升風險分類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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