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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管理法修訂草案:網路不能直接銷售處方葯

感冒藥、消炎藥、止痛藥……購買這些常用藥,不需要再跑藥店,手機上下單,就等著快遞小哥送葯上門了。隨著移動互聯網的發展,網上買葯,已經開始變得越來越方便。不過,藥品的特殊性要求其在網路銷售必須更加規範化。

4 月20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修正草案改為修訂草案,意味著藥品管理法將迎來更大範圍、更為全面的修改。其中修訂草案明確指出,加強規範網路銷售藥品行為,明確不得通過藥品網路銷售第三方平台直接銷售處方葯。

藥品管理法修訂草案:網路不能直接銷售處方葯

打開今日頭條,查看更多圖片網路平台禁止直接銷售處方葯

網上買葯開始變得越來越方便。而針對網路銷售藥品行為,草案也進行了規範。草案規定,藥品網路銷售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也應當對申請進入平台經營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經營企業資質進行審查,確保進入平台經營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經營企業符合法定要求,並對發生在平台的藥品經營行為進行管理。

草案還要求,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如果發現進入平台經營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經營企業有違反規定行為的,應及時制止並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政府承擔藥品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如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立即停止提供網路銷售平台服務。

此外,草案還明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經營企業不得通過藥品網路銷售第三方平台直接銷售處方葯。

生產銷售假藥或處最高30 倍罰款

草案還加大了對於藥品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對於無證生產經營藥品、生產銷售假藥、劣葯、違反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或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等違法行為,提高罰款額度。草案規定,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生產、經營藥品的,責令關閉,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藥品)貨值金額10 倍以上30 倍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不足10 萬元的,並處100 萬以上300 萬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而對於生產、銷售假藥的,草案規定要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藥品批准證明文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法不認為是犯罪的,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 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醫療機構製劑許可證。

而對於從事生產、銷售假藥及劣葯情節嚴重的企業或其他單位,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草案規定要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從其單位所獲收入,並處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一倍以下罰款,終身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保健時報記者 董超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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