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雷霆手段,打擊信披違法財務造假行為
近日,A股上市公司年報披露告一段落,多家公司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審計報告,有的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有的公司實控人甚至因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公安機關拘留。本報記者經調查發現,東方金鈺信息披露也涉嫌隱瞞重要關聯關係和關聯交易。輿情喧囂之餘,各方再度熱議如何加大懲戒力度、嚴懲信息披露違規及財務造假這一老大難問題。
證券市場不僅是資金市場,更是信息市場,資金跟著信息走。真實、及時、完整的信息是證券市場的生命線。信息披露不實、財務造假的危害怎麼說都不過分。特別是在科創板試點註冊制緊鑼密鼓、新股發行制度改革進一步深化的大背景下,如何不折不扣做到真正以信息披露為核心,已成當務之急。
A股歷史上,信息披露違規甚至被查實為財務造假的事件時有發生,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破壞市場公信力,妨礙市場平穩健康運行,甚至成為金融風險的源頭。財務造假、信披違規頻發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違法違規成本過低。今年2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集體學習時,習近平總書記就提出,要解決金融領域特別是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成本過低問題。
在現有法律制度環境下,造假等信披違法違規往往會受到行政、民事、刑事三個方面的懲罰。行政處罰針對公司和個人的頂格處罰是罰款60萬和30萬;涉及到虛假陳述的民事賠償制度雖已建立,但投資者維權成本高、賠償金額有限,難以對違法者形成有效阻嚇;刑事方面,《刑法》第161條所列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最高刑期是3年。而與之相比,美國《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對違反財務報表披露要求的個人最高罰款100萬美元和10年監禁,公司主管最高罰款額和刑期則為500萬美元和25年監禁。懲戒力度孰輕孰重,一目了然。有鑒於此,這些年來,國內各界要求修改《證券法》和《刑法》、加大資本市場違法行為懲戒力度的呼聲高漲。
加大懲戒力度固然十分必要,但不能因此忽視這樣一個問題,那就是目前國內證券市場違法違規成本過低,主要原因可能還不是法律規定過松,而是刑法很少真正介入,未能有效發揮震懾作用。包括財務造假等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往往金額十分巨大,即便是大幅提高罰款和賠款標準,也只是違法者收益的一部分,相比之下,牢獄之災非同小可,更能讓作姦犯科者望而生畏。遺憾的是,過去查實的A股財務造假案中,被判刑入獄的並不多。這種寬宏大量的以罰代刑、賠款消災模式,客觀上會刺激一些有潛在造假動機的人,基於成本收益算計,為謀取暴利,瞞天過海,鋌而走險。
其實,對嚴重的信息披露違法、財務造假責任人追究刑責並非無法可依,根據2010年「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案件有9種情形立予立案追訴,包括對股東、債權人造成損失50萬元以上、虛增資產30%以上、虛增利潤30%以上、未披露重大事項涉及金額為凈資產50%以上等。如果嚴格執行這一標準,過往查實的絕大多數財務造假案責任人都可立案,甚至被判刑。可見,抓緊修改證券法,提高懲罰標準固然必要,但同樣重要的是,加強執法,嚴格執法,全面執法,從根本上扭轉造假者的成本收益預期,讓造假者無利可圖,得不償失,甚至傾家蕩產,身敗名裂。
治亂需用重典。當前,有必要針對市場反應強烈、涉嫌信息披露違規和財務造假情節惡劣的重點公司,抓緊立案調查。對於調查發現屬實的,應果斷採取雷霆手段,全面依法從嚴追責,徹底斷絕違法者「賠錢消災」的念想。過往實踐表明,證券市場執法的難點之一來自於地方利益保護,建議有關方面積極探索制度創新,突破地方利益格局,例如,借鑒金融法院的做法,設立金融檢察院,讓其不受地方掣肘,獨立發起刑事調查和公訴,讓該坐牢的一個都跑不掉。果能如此,以身試法者必將受到震懾,心存僥倖者必將望而卻步。激濁揚清,A股市場風氣也將變得更加清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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