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廳官被判死刑立即執行,僅僅因為受賄10億元?

時隔一年多,人稱「呂梁教父」的張中生案傳來新消息:山西省呂梁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長張中生受賄金額超過10億元人民幣,山西省高院二審維持死刑判決。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對其進行死刑複核。

換言之,如果沒有特殊情況,這名創下新中國成立以來官員受賄額最高記錄的副廳級官員,將在程序走完之後被實施死刑。此案也成為黨的十八大以來唯一因腐敗問題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例。

落馬後態度惡劣,拒不配合調查

公開資料顯示,張中生,男,漢族,1952年11月生,山西省柳林縣人,1969年7月參加工作,1975年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央黨校函授本科學歷。曾任呂梁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

2018年3月28日,山西省臨汾中院依法對張中生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一審公開宣判,對被告人張中生以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同時判決,對張中生受賄所得財物和來源不明財產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同案被告人李蘭俊、劉年生因犯洗錢罪亦被判處相應刑罰。

經審理查明,1997年至2013年,被告人張中生利用擔任山西省中陽縣縣長、中共中陽縣委書記、山西省呂梁地區行署副專員、中共呂梁市委常委、副市長等職務便利,為他人在煤炭資源整合、項目審批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10.4億餘元。張中生家庭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其對摺合人民幣共計1.3億餘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中生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張中生受賄犯罪數額特別巨大,在十八起受賄犯罪事實中,有兩起受賄犯罪數額均在人民幣2億元以上,還主動向他人索取賄賂人民幣8868萬餘元。

張中生利用領導幹部職權為他人謀取不當利益,嚴重影響了當地經濟健康發展,且案發後尚有贓款人民幣3億餘元未退繳,犯罪情節特別嚴重。張中生目無法紀,極其貪婪,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罪行極其嚴重,應予依法嚴懲,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十八大以來,被判處死刑的官員極少。為人所知的一例,便是曾任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政協副主席的趙黎平,因犯故意殺人、受賄、非法持有槍支、彈藥、非法儲存爆炸物罪,被法院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

2017年5月26日上午,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對趙黎平執行了死刑。

張中生則只涉及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兩項罪名,他成為十八大後第一個未涉及命案而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貪腐官員。

值得注意的是,張中生早在2014年被被調查,歷時四年方一審宣判,足見案情複雜,辦案難度大。據報道,張中生在落馬後態度惡劣,拒不配合調查。

寬嚴相濟是懲治腐敗犯罪基本方向

十八大以來查處的貪官中,涉案金額過億的並不少見,其中最高刑罰為死緩。

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白恩培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中,白恩培受賄2.46億元,還有巨額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不能說明來源。法院決定執行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2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天津市政協原副主席、市公安局原局長武長順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單位行賄、濫用職權、徇私枉法一案涉案金額超過5億元,法院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近期宣判的安徽省委原常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陳樹隆受賄、濫用職權、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一案中,陳樹隆僅受賄金額就高達2.758億餘元,但因其有重大立功表現和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張中生因何成為十八大後,首個未涉及命案而被判死刑的落馬官員?僅僅是因為他的涉案金額超過10億元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可以判處死刑。換言之,貪賄犯罪中的死刑高壓線,一直都在。

刑法界泰斗高銘暄教授指出,根據一審判決公布的事實,一審法院之所以對該案被告人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既不是只考慮了受賄數額,也不是只考慮了其對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損失,而是綜合考慮了受賄數額、犯罪情節、社會影響以及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損失。

具體而言,這包括四個方面:

一是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達到了前所未有的10億餘元,且單起數額在億元以上的有兩起,數額千萬元以上的有八起,數額百萬元以上的有七起,其中最為嚴重的一起數額高達人民幣4.6億餘元;

二是犯罪情節特別惡劣,主動向他人索賄的數額即高達8868萬餘元,其中僅向一人索賄的數額即高達6085萬餘元;

三是社會影響特別惡劣,被告人長期瘋狂索取、收受賄賂,在黨的十八大以後高壓反腐的形勢下仍不收斂、不收手,其受賄行為不僅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也嚴重敗壞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聲譽,在山西乃至全國造成了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

四是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別重大的損失,被告人長期插手煤炭資源整合、煤礦收購兼并、煤礦復產驗收、工程承攬等經濟領域,嚴重影響了當地經濟健康發展。

此案對被告人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正體現了我國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中「從嚴」的一面。高銘暄教授指出,寬嚴相濟是今後我國懲治腐敗犯罪的基本方向。

與此同時,相關司法解釋加大了對腐敗官員贓款贓物的追繳力度,讓他們在經濟上得不到好處,吃了不該吃的一定吐出來。張中生案中的10億餘元受賄所得,也應當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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