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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有權拒絕「被精準廣告」

日前,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就《網路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其中擬規定,網路交易經營者根據消費者個人特徵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或者展示商業性信息的,應同時以顯著方式向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

乍看上去,這條規定似乎不好理解。實際上,它所針對的,正是如今在網上隨處可見的精準廣告。自大數據等新一代信息技術日漸成熟以來,其商業化應用的邊界就處在爭議當中。這裡面,最核心的問題便涉及到用戶的隱私保護。雖說經數據分析後的結論,更多表現為群像特徵,而與個人無過多關聯。可在抓取用戶信息這一前期工作上,確有必要對知情同意原則反覆強調。

這一點,從精準廣告給人帶來的不安和煩惱中,表露無遺。我們常聽到有人吐槽,前幾天剛在網上瀏覽或談論了幾件商品,沒多久,就可以在電商平台或朋友圈廣告中看到相似推薦。看起來,是一種直達用戶的便利體驗,殊不知,這樣的「便利」只會令用戶心生惶恐。彷彿自己的一言一行都處在無時無刻的監控之中。

怎麼避免這種情況發生?從技術上講,不難操作。只需設置顯著提示,讓用戶自行選擇即可。可問題是,有些商家沒有意識,更無此意願。那麼,首先就得在法律法規上,對此類行為立定規矩。例如,今年起施行的《電子商務法》就要求對基於消費者特徵提供商品或服務搜索結果的,應提供不針對個人特徵的選項。在此基礎上,《網路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又進一步增加「展示商業性信息」和以「顯著方式」提供選項的要求,對上述條款作出具體細化。可以說,規則上的疑惑已然明晰,接下來,就要通過執法機構的果斷行動,企業、平台的自律自覺,將法律法規的要求落實到位。畢竟,技術進步要想造福社會,靠的是一項項細節的調適和修正。對此,我們每個人都有責任和義務來全力推進。

(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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