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坤維:財報暴雷影響股價 高管聲明豈能隨意免責?
來源:金融界網站
最近財報不斷暴雷,上市公司高管為了避嫌,也是不斷出招,最奇葩的就是不對財報的真實性負責,這樣的聲明真的就可以逃避責任嗎?
資本市場就是一個利益巨大而又錯綜複雜的大染缸,關鍵是管理層如何看待資本市場參與各方,美國是把上市公司當成壞人看待,需要
嚴酷的法律來保證資本權貴不敢侵吞上市公司利益,不敢侵害投資者利益, 2001年以來,美國曝出安然和世通等跨國公司財務造假案,導致百年老店安達信破產,投資者蒙受巨大損失,震驚朝野。美國為此推出了《2002公眾公司會計改革和投資者保護法》即薩班斯法。
擬上市公司財務造假責任人主要是CEO和CFO,為此薩班斯方案規定,在上市公司的披露說明書中必須有CEO和CFO的簽名承諾,如果說明說中有不當的描述或說明書中的財務數據被要求重新核實,則兩人在12個月內必須歸還從上市公司中得到的全部獎金和紅利,其他獎金性或權益性酬金,買賣該公司股票所得也必須上交公司所有。公司首席執行官和首席財務主管因編製違法違規的財務報告,最高可處500萬美元的罰款或者20年的監禁。
正是因為令人望而生畏的薩班斯法案,自從安然事件以後,美國三大股市就沒有太多的財務造假案發,可見亂世還的用重典。
可是A股與美國資本市場立法不同,立法的出發點是為了避免投資者通過訴訟的方式,影響企業上市的積極性,所以設定了前置條件限制投資者索賠,另外對於市場的違規違法行為更多的是以勸誡等軟方式,很少以刑法和經濟重罰來懲治約束資本權貴的行為,導致各種奇葩的違規違法案件頻發,高管們似乎也是束手無策,畢竟離職不是說離就能離的,只能通過申明不對財報真實性負責來逃避監管的處罰,說一句實在話,也是被逼上梁山的無奈,是對資本強勢的屈服,也是對自己的一種保護,從情理上來說是值得原諒的。但是話說回來,難道高管事前就對公司的亂象就一無所知嗎?
*ST赫美4月30日發布公司2018年年報,但公司董事兼總經理於陽、副總經理李麗、財務總監韓霞分別表示無法保證公司2018年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聲明對公司2018年度報告不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ST康得也在4月30日發布公司2018年年報,公司2名董事、1名董事兼副總、3名獨立董事、監事會主席及另外2名監事、1名副總兼董秘也都表示無法保證年報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其中公司副總兼董秘杜文靜於5月7日辭職。
儘管高管們對上市公司財報不真實的理由不負責任表面看理由各自不同,但是不是有違反了有關證券法規的成分,還是值得探討的, 根據《證券法》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也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
因此法律條款很明確地規定了公司高管的職責,也規定了免責條款,按照筆者理解,免責條款是直接跳過了高管的管轄職權發布了有關財報或者是不告知高管直接披露財報,但以「公章管理不善」、「休假」這種簡單借口就可以搪塞免責似乎不是很妥當,畢竟公章管理是一個嚴肅的事情,公章公章管理不慎也是一種工作不到位,財報難道不是財務部門編製的嗎?不是需要某些高管們審核的嗎?既然財報已經公布出來,就說明高管們已經同意財報的公布,可是又聲明不對財報真實性負責,這就顯得十分的矛盾了,顯然是一種責任的逃避,希望免責公司管理混亂造成的不良後果。
資本市場就是一個信息場,而信息披露來自於財報和日常的信息披露,一旦財報都是沒有人為真實性負責,投資者又如何對股票的價格進行準確定價,自然就會不顧一切的拋售股票規避損失,造成股價下跌,傷害了投資者的利益,如果高管們不對財報真實性負責,又該誰來為投資者的投資損失負責,這就是一個現實而迫切的問題。
因此有關法規才需要高管們對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負責,既然不對財報真實性負責,實際上背後大概率隱藏了違反證券法法規要求信息披露真實準確的要求,是需要承當一定責任的,是不能全部免責的。既然財報公布,高管們就需要對財報的真實性負責,一旦後市被查實存在虛假記載或者存在虛假陳述,如果證監會認定高管們在財報中沒有履行自己應該有的職責,沒有盡到公司法規定的勤勉和誠信義務,就要受到有關法規的處罰,甚至可能需要承擔連帶的賠償責任。高管們要想免責,既然不敢對財報的真實習性負責,就不要為了滿足監管部門對上市公司履行法定信息披露義務的剛性要求而發布財報,既然發布財報就要對財報真實性負責,不可能有兩全其美,既發布財報有不想對財報真實性負責。
高管們之所以敢對財報真實性不負責,就在於資本市場目前缺少有效的明確的規定,對法規的理解存在因人而異的現象,給高管們一個逃生門,在依法治市的前提下,處罰的有法可依,因此最多就是發一個問詢函問詢一下,或者是公開譴責一下,為了規避後續高管們逃避處罰,一方面是要明確規定沒有人負責真實性的財報不能公布,既然發布財報就不能免責,另一個是制定更加嚴厲的懲治措施,可以參照薩班斯法案規定,對於發布虛假的財報可以處以最高可處3000萬元的罰款或者最高20年的監禁,並可以追回財報造假期內在上市公司的獎金所得和股票減持、分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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