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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的員工最後是什麼結局?能否得到合法權益?

勞務派遣這種用工形式1920年起源於美國,而後在歐洲普及。日本是亞洲最早出現勞務派遣的國家,但20世紀90年代勞務派遣在我國興起後,勞務派遣算是真正找到了適合成長的土壤,發展得非常迅猛。

勞務派遣指的是用人單位通過勞務派遣公司(第三方)進行用工的一種形式。一般是由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公司簽署一份勞務派遣委託合同,由勞務派遣公司提供用工單位的用工服務,一般包括招聘、代發工資、代繳社保和公積金,處理勞動糾紛等。

然後由勞務派遣公司向用工單位輸送員工,但員工不與用工單位直接簽署勞動合同,而是轉而與派遣公司簽署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員工的實際勞動關係在派遣公司(第三方),而產生的實際勞動卻在用工單位。由於勞務派遣員工和用人單位之間沒有存在勞動關係,所以用人單位基本上和派遣員工沒有瓜葛,不需要為派遣員工的勞動負責,同時又對勞務派遣員工佔有絕對的主動權,可以隨時辭退。

我國絕大多數的勞務派遣人員雖然在工作內容上和正式人員沒有區別,但在工資收入上都是不如同崗位的正式員工的,而獎金、福利等方面更是有明顯的差距。由此來看,勞務派遣制度就是一個畸形的制度,勞務派遣的員工最後都逃不掉被辭退的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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