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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宗禮:國家建構、族際政治整合與公民教育

作者簡介】王宗禮(1963一),甘肅金昌人,法學博士,西北師範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從事民族學、政治學研究。

【文章刊發】《西北師大學報》2013年第6期。

【內容提要】族際政治整合是多民族國家國家建構的重要議題。族際政治整合是各民族、各族群共同的政治與文化認同的形成過程,其核心是各民族成員對公民身份的認同,而公民身份認同的多層次性和多元性,決定了公民身份認同必須經由公民教育來實現。公民教育是關涉公民資格或公民身份的教育,是旨在促進國民形成公民身份認同的教育,其實質是培養合格公民或「好公民」的教育實踐活動。對多民族國家而言,公民教育面臨的內在張力,需要通過長期的探索和實踐來解決,但不管怎樣,強化各民族成員的公民教育,無疑是化解這些內在張力的基本方向。

【關鍵詞】多民族國家;族際政治整合;國家建構;公民教育

當今世界,在日益全球化的同時,民族意識、民族邊界也越來越清晰。這種似乎矛盾的雙向發展趨勢,使得當今幾乎所有的多民族國家都程度不同地被民族問題、民族矛盾所困擾。如何處理和解決好民族矛盾與民族問題,彌合民族之間的心理距離,促進族際政治整合,是當今世界各多民族國家面臨的普遍問題。本文從國家建構的視域對這些問題進行探討。

一、族際政治整合:多民族國家國家建構的重要議題

從政治層面來看,人類社會的現代化進程,實際上也是一個民族國家建構的過程。伴隨著人類社會的現代化進程,「現代民族國家建構運動自西向東遞次展開,蔚為時代主綱,構成了最為宏大的歷史進程,裹挾並決定了其他一切社會歷史運動與政治法律進程。按照《布萊克威爾政治學百科全書》的界定,現代民族國家是「兩種不同的結構和原則的熔合,一種是政治的和領土的,另一種是歷史的和文化的。」所謂政治和領土的,意味著現代民族國家必須在一定領土範圍內形成主權和政治法律制度體系,合法地壟斷暴力和稅收等各項權力,使國家成為一個具有明確邊界的政治實體;所謂歷史的和文化的,則意味著現代民族國家必須把一定領土範圍內具有不同文化、不同語言、不同歷史傳統甚至不同種族的人們通過某種方式鍛造成一個具有歷史感的政治或文化共同體,形成某種共同的認同,使各民族、各族群和睦共處在同一個政治共同體中,構築起民族國家的合法性基礎。與這「兩種原則和結構的熔合」相適應,現代國家建構也包含兩個既相聯繫又相區別的歷史過程,即國家建構和民族建構過程。國家建構重在解決主權獨立、領土一統、法律制度體系建構等國家的「外殼」問題,而民族建構則重點解決政治認同和政治合法性等國家的「認同」問題,這兩種建構過程互為表裡、相得益彰,共同構成了現代民族國家建構的歷史場景。

實際上,幾乎所有進入現代化「門檻」的國家,在前現代化時期都存在著在血緣、語言、文化、歷史傳統等方面有著巨大差異的地方性人口集團及其在此基礎上形成的政治單元。對一定領土範圍內具有不同文化和歷史傳統、甚至不同種族的各人口集團進行政治整合,創造出共同的政治認同意識和社會凝聚力,形成某種休戚與共的歸屬感和忠誠度,是民族國家形成的重要前提,也是民族國家的重要標誌。民族建構實際上就是把在一定領土範圍內以部族、部落、血緣群體、文化群體等形式存在的分散的地方性人類共同體及其政治單元納入一個以領土為單元的統一的人類共同體的過程,「是引導一國內部走向一體化,並使其居民結為同一民族成員的過程」,這一過程的核心在於形成共同的心理認同和共同的政治文化。按照著名政治哲學家威爾·金利卡的研究,這種以構建共同的認同意識為核心的民族建構過程存在著三種選擇:「第一種選擇是國家表達主流民族群體的民族認同,並試圖同化其他民族群體或至少將他們歸到私人領域。這一策略實質上意味著將多民族國家變成單一民族國家。第二種選擇是國家對所有內部民族的認同(多數的認同和少數的認同)給予平等的公開承認和容納,它往往『以多民族聯邦制』的形式出現。第三種選擇是國家試圖建構並推進一種新的超越現有民族認同的超民族認同或泛國家認同。」這三種選擇都有歷史的合理性,但也有固有的缺陷和局限性。

從民族建構的歷史過程來看,早期歐洲主要國家的民族建構大多採取了民族同化主義的策略,法國即為其典型。法國革命之前,生活在現代法國領土範圍內的居民遠不是一個統一的人口集團,法國境內存在著在語言、文化、歷史傳統等方面都有巨大差異的族類共同體。自十六世紀起,歷代法國政府採取了強制性的語言和文化同化政策,強制推行「法語化」,甚至不惜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對當時存在的非法語居民推行「語言清洗」政策,最終鍛造了法蘭西民族,也為現代法國的建構提供了共同的文化和政治認同基礎。即便是歷史發展到19世紀和20世紀,歐洲國家依然推行民族同化主義策略,正如哈貝馬斯所言:「在19世紀後期和20世紀的歐洲,民族國家的建立過程就是殘酷的流亡和驅逐過程,就是強迫遷徙和剝奪權利的過程,就是肉體消滅的過程,直至種族滅絕。」很顯然,這種民族同化主義的民族建構策略為歐洲民族國家的形成奠定了基礎。

但是,二戰以後,世界各國的民族意識不斷覺醒,民族獨立運動風起雲湧。隨著歷史的發展和國際國內條件的變化,那種強制性的帶有強烈民族同化色彩的民族建構路徑,顯然已經失去了其存在的合理性,當代許多國家的實踐已經證明,這種民族同化主義政策不僅不能解決多民族、多族群社會的異質性問題,反而會招致少數族群的強烈反彈,從而激化族群矛盾,甚至導致多族群國家的分裂與解體。因此,尋求「民族一體、族群多元」的包容型民族建構策略應運而生。這種新型的民族建構策略,既堅決反對民族分離主義,又承認國家內部存在多民族、多族群這一現實,不謀求用主流民族的文化同化少數民族或少數族群,而極力尋求多民族、多族群之間的整合或融合。它試圖在民族一體、族群多元之間保持某種形式的平衡,主張通過某種形式的聯邦制,以實現民族共治和族群自治的統一,通過建立以民族認同為基石、包容族群認同的複合認同,尋求民族認同和族群認同的統一。很顯然,這是一種族際政治整合的民族建構路徑,其實質是國家要通過各種制度化機制和方式,將各個民族或族群納入同一個政治共同體中,實現各民族、各族群之間的團結和共存。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族際政治整合無疑是多民族國家國家建構的重要議題之一。

我國是現代化的後發國家,也是國家建構的後來者,不僅現代化展開的背景、時序和過程與歐美等早髮型國家迥異,而且國家建構的條件、過程與方式也與歐美國家完全不同。我國自古就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這既為我國的國家建構過程提供了現實基礎,也為我國的國家建構特別是民族建構提出了挑戰。因此,促進族際政治整合,依然是我國國家建構中必須面對的重大理論與實際問題。

二、公民身份認同:族際政治整合的心理基礎

如前所述,族際政治整合的核心是各民族、各族群共同的政治與文化認同的形成過程。但問題的關鍵在於,一個多民族、多族群的社會實現何種認同?如何實現這種認同?對此,各國進行了各種探索和嘗試,雖然取得了某種程度的成功,但留下的教訓也是頗為深刻的。縱觀世界各國的族際政治整合過程,主要有以下幾種政治和文化認同策略:

第一種是民族同化主義的族際政治整合方式。「直到現在,這一直是大多數西方國家所採取的主要方式。」這種方式試圖以主流民族的文化作為認同對象,強制性地迫使其他弱小民族和族群接受主流民族的文化,無視少數民族或少數族群的文化權利,其實質是一種民族同化主義的族際政治整合方式。這種方式雖然在早期歐洲國家建構的歷史中取得了某種程度的成功,但「這一策略在20世紀不再奏效。」不僅少數民族變得更難同化,而且這種同化主義的民族建構策略越來越遭到強烈的抵抗。

第二種是以某種意識形態為認同對象的族際政治整合方式。前蘇聯曾經推行過這種民族建構策略。蘇聯成立後,為了在存在巨大差異的不同民族群體中締造某種共同性因素,從而為族際政治整合創造條件,蘇聯曾經以共產主義意識形態為核心,不遺餘力地在不同民族群體中培植共產主義信仰,把共產主義意識形態作為連接不同民族和社會成員的紐帶,以實現各民族的政治整合。從實際過程看,蘇聯的民族建構過程實際上是打著共產主義旗號的「俄羅斯化」政策。儘管蘇聯當局對這種民族建構策略及其所取得的成效相當自信,以至於勃列日涅夫在1971年宣稱蘇聯已經形成了一個新的「蘇維埃民族」,蘇聯的民族問題已經解決了,但其解體則無情地宣告了這種謊言的破滅,這也說明以某種意識形態為認同對象的民族建構策略的失敗。

第三種是試圖推進一種超越現有民族的「超民族認同」或「泛國家認同」的族際政治整合方式。例如在比利時,國家通過其獨特的多民族聯邦制推進佛蘭德人、瓦隆人和德語民族群體的認同,同時也推進一種超越這些民族區分的超民族的「比利時」認同;在前南斯拉夫,它既承認並保護一系列的民族認同(塞爾維亞人、克羅埃西亞人、斯洛維尼亞人等等),同時又推進一種新的超民族的「南斯拉夫」認同。實際上,許多多民族國家都在有意無意地採取這一策略。我國一些學者也主張,加強全體國民對「中華民族」的政治和文化認同,同時淡化56個民族這一層面的政治意識,以「政治一體、文化多元」的框架來思考中國民族關係格局的結構和發展趨勢。但這種族際政治整合方式,依然存在著許多懸而未決的問題,如何定義這種超民族認同或泛國家認同?超民族認同或泛國家認同的基礎是什麼?是否存在主流民族以自己的民族屬性和利益來定義這種超民族認同的可能性?等等,這些懸而未決的問題,說明這一認同策略並不是一勞永逸地解決族際政治整合問題之道。

羅爾斯的「重疊共識」思想,為我們思考多民族、多族群社會的族際政治整合問題提供了可資借鑒的思想資源。儘管各個民族、各個族群在文化、語言、歷史傳統等諸方面都存在著很大的差異,但在現代國家中,「公民身份」無疑是全體社會成員的「最大公約數」,正如布萊克所言:「現代國家高度依賴於它的公民的各種形式的承認與合作」。在保留各民族、各族群固有特性的基礎上,建構全體社會成員的「公民身份」認同,應該成為多民族國家族際政治整合的可行選擇。首先,公民身份是不分民族、不分族群、不分高低貴賤的社會成員的共有身份,以公民身份的認知情景為基礎的道德框架是其保持長期政治忠誠和維護社會團結的基礎;其次,公民身份認同,並不是以否定社會成員的民族身份和民族認同為前提的,任何社會成員都有「民族身份」和「公民身份」雙重身份,現代國家是建立在「主權在民」基礎上的公民國家,「公民身份」無疑是社會成員的第一身份,以公民身份為核心的公民認同、公民權利義務意識以及國家認同,應當成為國家建構的核心內容,所以,公民身份並不必然地排斥或否定「民族身份」;最後,「公民身份」認同是建構現代民主國家的必要前提,而民主國家為各民族的平等和團結提供了堅實的制度基礎。儘管社會成員分屬於不同的民族群體,但分屬於不同民族的社會成員首先是國家的公民,只有社會成員以公民身份平等地參與社會政治生活,才能有效地保證少數民族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權力,構築起平等和諧的族際政治關係。

有人擔心,由於少數民族在人口、語言、經濟和文化上的弱勢地位,強調少數民族的「公民身份」認同,勢必弱化少數民族的群體權力,使少數民族群體更加邊緣化,造成民族之間更大的不平等。這種擔心並非空穴來風。如果只是片面地強調社會成員的公民身份認同,而忽略了社會成員的民族特性,則很有可能以公民身份認同掩蓋各種形式的多樣性和異質性,甚至可能導致對少數民族群體權力的漠視,造成少數民族的邊緣化。但我們所說的公民身份認同並不是要否定民族認同,更不是要否定少數民族的政治權力,而是要建構一種複合式的認同結構,在承認各民族的平等經濟政治文化地位的基礎上,發展和培植某種超民族認同,並且更加強調各民族成員的「公民身份」認同,形成一種群體認同與個體認同相得益彰的複合式認同結構。

三、公民身份認同與公民教育

「公民」作為一個政治和法律概念,產生於古希臘。古希臘所謂的公民,是指能夠參加公民大會和司法審判活動的成年男性公民。可見,自產生之日起,「公民」就是一個與一定的政治權利和義務相聯繫的概念。在漫長的歐洲中世紀,隨著封建等級制度的建立,臣民取代了公民,成為封建社會的「原子化」的個人,公民概念也就退居到歷史的幕後。進入近代社會以後,伴隨著現代民主制度的建立,公民概念又重新回到了歷史的前台,成了現代民主國家的重要基石。近代民主國家建構的第一要義就是全體國民要形成基於公民身份的公民認同和國家認同。吉登斯把公民權利視作是民族國家的基礎,因為「民族國家的制度架構與公民權利之間存在著一種內在邏輯關聯。」與此相適應,公民身份這一概念也獲得了日益豐富的內涵。英國社會學家T·H·馬歇爾(Thomas Humphrey Marshall)把公民身份看作是由公民的要素、政治的要素和社會的要素構成的集合體。他認為,「公民的要素由個人自由所必需的權利組成,包括人身自由、言論自由、思想和信仰自由,擁有財產和訂立有效契約的權利以及司法權利;政治的要素指公民作為政治實體的成員或這個實體的選舉者,參與行使政治權力的權利;社會的要素指從享有某種程度的經濟福利與安全充分享有社會遺產並依據現行社會通行標準享受文明生活的權利」。但是公民身份及其相應的個人權利並非是西方社會的固有傳統,而是經歷了長期的歷史過程逐漸得以完善的,其發展的順序依次是:公民權利形成於18世紀,主要體現在言論自由、人身自由、思想和信仰自由等方面;政治權利形成於19世紀,主要體現在政治參與、組織政黨等方面;社會權利形成於20世紀,主要體現在社會福利與醫療保障等方面。公民身份的多元性和多層次性,決定了公民身份認同並不是自動生成的,它是在歷史發展過程中逐漸建構起來的。特別是對於非西方國家而言,由於公民身份以及與公民身份相關的民主制度、民主觀念在很大程度上都不是內生的,要在社會成員中養成公民身份認同,就必須依賴於公民教育。「有效的公民身份依賴於一種嚴格而可行的公民身份教育,正是這種教育啟示了個體的公民權利與責任。」

無論如何定義,公民教育都是關涉公民資格或公民身份的教育,是國家和社會通過各種正式和非正式的制度設施對社會成員實施的旨在培養公民意識、公民知識和公民品德,培育合格公民的教育過程。公民教育首先要培育國民的公民身份認同,這種認同要求國民要合理地界定自己與國家之間的關係,形成國家認同意識和對國家的忠誠感。在此基礎上,公民教育還應進行公民權利與義務平等性的教育,任何公民不分民族、信仰、職務高低等社會差別,都是國家平等的一員,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不存在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殊公民。

如前所述,公民身份認同是多民族國家族際政治整合的心理基礎,因此,強化公民身份認同是促進多民族國家族際政治整合的必然要求,而公民身份認同的形成則有賴於公民教育的推進。因此,多民族國家應大力改善和推進公民教育,不僅要改革公民教育的內容和呈現方式,還要大力改革公民教育的方式和方法,使公民教育回歸公民的生活世界,貼近公民的日常生活,提升公民教育的吸引力。公民教育還要善於運用不同民族的教育素材和資源,注意從民族文化中吸取公民教育的有益成分,促進公民身份認同的形成和發展,推進族際政治整合。

四、多民族國家公民教育的內在張力

公民教育旨在促進國民形成公民身份認同,就其實質來講是培養合格公民或「好公民」的教育實踐活動。公民是相對於國家而言的,沒有現代國家,也就無所謂公民。很顯然,對國家而言,合格公民或「好公民」的條件都是一致的,其主要內涵表現在對國家的認同和忠誠,具有平等的權利義務意識、民主自由意識、法治意識等等,並且要有行使公民權利、履行公民義務所必備的技能,具有公民美德。但問題在於,在多民族國家中,公民是分屬於不同民族群體的,具有不同的民族身份。這就決定了多民族國家的公民教育必須面對多樣化的民族背景,這使多民族國家的公民教育呈現出複雜的局面。很顯然,公民教育要求化約不同的民族認同、血緣認同、文化認同等多樣性的認同意識,形成統一的國家認同和公民身份認同,但社會成員與生俱來的民族身份,又決定了社會成員身份意識和認同意識的多樣性,特別是在民族關係複雜的社會中這一情形更為突出。因此,多民族國家的公民教育不可避免地面臨著如何處理好「一」和「多」之間的關係問題這一重大挑戰。具體來講,多民族國家公民教育面臨的內在張力有:

(1)公民身份認同和民族身份認同的內在張力。從理論上來講,公民身份主要關涉社會成員與國家之間的關係,而民族身份則主要關涉社會成員與民族共同體的關係,公民身份是一種法律關係,而民族身份則是一種「歷史的、文化的甚至血緣的」關係,公民身份認同和民族身份認同之間似乎是涇渭分明,並不產生矛盾和衝突。但人類的認同意識具有複雜性,它是認知、情感與意向的統一,當各民族在國家中的實際地位和各民族成員對這種地位的認知不一致時,公民身份認同與民族身份認同就會發生矛盾甚至衝突。

(2)國家認同與民族認同的內在張力。西方國家的國家建構大體是按照「一個民族,一個國家」的邏輯展開的,儘管大多數西方國家並沒有完全做到這一點,但西方國家基本上實現了「國家的邊界和民族的邊界大體一致」,這樣,對西方國家而言,國家認同和民族認同也大體是重合的,基本不存在內在的矛盾。但在後發多民族國家,情形則大不一樣。這些國家在開始進行現代國家建構時,本身就存在著不同的民族、族群甚至種族集團,這些歷史傳統、文化、血緣、甚至種族各不相同的集團,並沒有完全形成一個具有共同意識的「國族」,或者雖則形成了一個超民族的共同體,但這個共同體的基礎並不牢固,因此,多民族國家往往存在著各民族的民族認同和國家認同的內在張力。特別是當民族關係失調、民族矛盾顯現時,這種內在張力更為明顯。

很顯然,這些內在張力構成了當代政治哲學的核心議題。如何平衡這些內在張力,需要多民族國家進行長期的探索和實踐。但無論如何,強化各民族成員的公民身份認同和公民教育,無疑是化解這些內在張力的基本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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