繡衣御史(二)
文史
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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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武帝天漢二年(壬午,公元前99年)
數歲,乃頗得其渠率,散卒失亡復聚黨阻山川者往往而群居,無可奈何。於是作《沉命法》,曰:「群盜起,不發覺,發覺而捕弗滿品者,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其後小吏畏誅,雖有盜不敢發,恐不能得,坐課累府,府亦使其不言,故盜賊浸多,上下相為匿,以文辭避法焉。
是時,暴勝之為直指使者,所誅殺二千石以下尤多,威震州郡。至勃海,聞郡人雋不疑賢,請與相見。
【譯文】
過了幾年,(官府)抓獲了大部分盜賊首領,一些被打散逃亡的人,往往重新聚集在一起,佔據山川險要之處,(官府)無可奈何。於是漢武帝命人制定《沉命法》,規定:「凡有成幫結夥盜賊興起,地方官不能及時發現,或雖然發現卻未能全部擒獲,自二千石官以下直至小吏,主持其事的一律處死。」從此以後,小吏畏懼朝廷治罪,既使發現有盜賊,也不敢報告,因為害怕不能全部捕獲,牽連到官府上下;各郡長官也讓下屬不要報告。因此盜賊越來越多,而地方官上下串通,隱瞞不報,空以虛文應付朝廷,逃避法網。
此時,暴勝之擔任直指使者,經他之手處死的二千石以下官員尤其多,因此威鎮各州郡。暴勝之來到渤海郡,聽說當地人雋不疑賢明練達,便請來相見。
選自《資治通鑒》
編輯: 王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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繡衣御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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