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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翔:中華民族共同體構建的理念內涵與憲法意義

民族國家是國際政治的基本單位。現代各國治理往往是經由民族國家進行的,各國之間的合作也立基於民族國家而展開。現代社會科學的發展往往也是根植於民族國家,並朝著特定的目標由內向外進行擴展。社會科學的理論建構是在民族國家的範疇內設置命題和建構理論,民族國家構成了社會科學理論建構的經驗基礎與知識確證。「民族」的概念生成於西方,隨著民族國家的成型和全球擴張,逐漸成為描述和分析人類族群的重要概念。「民族」是一個複雜的概念,一個具有內在整合特性的整體,它為國家提供了合法性資源和正當性基礎,是基於多種維度上的綜合性考察。與傳統國家相比,民族國家的合法性來源不再依賴於「天意」而是基於人民同意的理性表達,統治形態也由君主專制轉向憲政民主,國家和社會的關係也由鐵板一塊逐漸分離並朝著二元結構發展,國家認同問題也由此產生,所以,現代民族國家不僅僅落定於制度或法律規則中,也是民族歸屬的心理狀態。國家以一套完備的制度體系整合民族的發展,而民族是現代國家建立的基礎並且形塑著民族國家的基本樣貌,民族與國家在互動過程中逐漸形成互助互賴關係,由此使得國家和民族不斷走向契合。

正因為如此,本文對以下幾個問題予以了特別的關切:一是中華民族的建構和發展理論問題;二是「中華民族」這一概念在現有的憲法文本中處於怎樣的結構位置?其內在的理念和價值為何?三是構建中華民族共同體應立基於怎樣的價值坐標?

一、中華民族共同體建構的理論意義與內在張力

民族不是一個簡單的算術意義上的加總式概念,而是具有函數意義上的複合性概念;民族所揭示的並非是簡單列舉的平面化關係,而是具有上下位特徵的層次化關係。具體來說,在我國「一體、兩級、多元」的民族框架內 ,中華民族並非是一個單向流動的形成過程,而是隱含著自下而上與自上而下信息交換的過程,各民族文化、社會群體是中華民族的支流,共同彙集於高層次的中華民族秩序之中;高層次的中華民族秩序也並非排他,而是包容低層次的民族文化系統,56個民族是基層,中華民族是處於高層,高層與基層之間並沒有明顯的界限。[1]

民族國家的建構過程是實現各個族群交流與配置的過程,各個族群的不同文化、不同傳統、不同「話語」經由一體化建構的稜鏡而被放置在同一個平台上,在文明的溝通、交融與碰撞中營造出「多元一體」的開放語境。我國民族建構的過程亦是伴隨著對各個民族群體的歷史文化加以確認的過程,通過民族識別確認了民族的成分,通過民族區域自治肯定了各民族的政治地位,以「民族組成民族」[2] ,以多元促進互動,把各個民族群體的歷史文化特徵以制度的形式確立和鞏固,從而使得固有的族際結構發生了重大的變化。[3] 我國建國初期的民族政策並非是強加於人,而是對民族自決或民族認同的主動回應,藉由政策與制度對民族結構的權威性認定,增強了民族地區對黨和國家的政治信賴,保障了民族地區的社會安定。

如果將上述民族政策放置在一個更為宏觀的歷史尺度中,不難看出,「多元」價值文化伸張的背後實則潛藏著對整體民族的解構性風險。政治上對各民族群體的確認使得它們自我認同的訴說和伸張更加強烈,多重文化相遇時常會引發對本民族認同的焦慮,各民族間的溝通與融合也會激發少數民族的存在自覺和文化自覺。「民族」為國家提供了一種「意義」解釋架構,並成為世界各國加以對話的前提共識,但是民族內部的各個族群也有自身的一套「意義」系統,為自身的存在提供了正當性的證明,沒有哪個族群會心甘情願地放棄自身的「意義」系統,最終形成了「多元」與「一體」之間的緊張關係。近些年來,邊疆地區涉及民族因素的社會衝突日益增多,這些矛盾和衝突都直接或間接的反映出中華民族建構過程中現實選擇的糾結與艱難和文化認同上的隱憂和焦慮。所以,中華民族的建構和發展過程中伴隨著高層與基層、多元與一體之間的博弈與較量,民族國家的建構很難擺脫這種二元張力的纏繞。倘若把多元與一體視作為天平的兩端,如果任何一方比重過多,所帶來的社會影響都是負面的:當天平的一端倒向中華民族的一體性建構時,整體價值擴張往往會淹沒各民族群體發展的特殊性;反之,傾向於中華民族多元化發展時,解構性的力量佔據主導地位則會影響到民族的凝聚力。[3]

二、中國民族共同體建構的憲法意義與文本解釋

現代民族國家的建構一般要經歷疆土確立、身份確認、民族認同直至制度建構的過程,所以民族國家的成型最終是要落定於制度框架之內,以文本的形式確立起來,並且運用政治社會化的策略實現政治動員,以制度體系形塑民族國家的基本面貌。所以從某種意義上說,現代制度體系不僅僅是民族國家生存狀況的自我言說,亦是對文明共同體的具體化和明確化的系統展示。一切制度安排都承載著民族國家的存在特徵,並且體現著民族的事實與意義。所以透過官方的制度文本,通過抽象表達和事實存在之間的互動,我們可以觀測民族國家建構的基本脈象,經由規則編製的制度條款,可以察析民族國家建構的基本原則和價值理念。惟其如此,此部分筆者有意聚焦於憲法文本,通過對關涉中華民族建構的關鍵術語和關聯語義進行系統化闡釋,對中華民族建構問題進行結構化闡釋和語義解讀,以期獲取具有寬泛意義上的啟發和提示。

憲法規定了一個國家的基本理性,凝聚了社會共同體的基本共識,社會共同體的基本價值通過潛入憲法文本從而獲得正當存在的形式,所以憲法文本實則是「一種價值與規範體系,其存在形式表現為文本之上,文本之下,文本之內,文本之外,構成完整的價值與規則體系」[4]。現行憲法的實質合法性和界限性要素往往蘊藏於「中華民族」的概念裝置之中,民族國家成為了憲法的規範對象和作用場域,並且構成了憲法文本的經驗基礎。民族國家藉由憲法文本標識了共同體的身份特性,確立了政治權威的實體地位,暗含了國家統合原理的特定內容,潛藏著中國政治發展的內在動力,也勾勒了國家發展的未來圖景。

2018年3月1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三次全體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此次憲法修改將憲法序言第七和第十自然段增加了「中華民族」的重要表述,改變了「中華民族」之於憲法文本長期缺位的狀況,確立了「中華民族」的政治法律地位,也為構建中華民族共同體提供了重要的憲法遵循。憲法文本中,兩處搭配方式均是以「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形式出現,並且將「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和「社會主義的建設事業」並列而確定為國家重要的發展目標,突出了中華民族之於國家發展與民族復興的重要意義。

「中華民族」的理念意義除了在憲法文本中直接明示,還可通過憲法解釋方法提煉出中華民族共同體理念和價值,故對憲法文本的解讀就成了一個技術性問題。對中華民族的憲法文本不能局限於對單個辭彙進行孤立檢索以獲取含義,而是應該將憲法文本作為一個整體的結構,通過回歸憲法解釋學傳統,並且承續薩維尼語法、邏輯、歷史和體系的解釋規則,藉由語詞之間的近義與關聯性,從而豐富「中華民族」的基本意涵,同時應重視憲法文本與其他憲法性文件的互賴關係,從而使得「中華民族」的基本理念得以間接呈現。在對憲法文本的解讀過程中,憲法序言亦是不容忽視,憲法序言確立了制憲的基本宗旨,同時昭示著國家的基本目標,也是聯結「文法解釋」與「目的解釋」的重要管道。[5]

對「中華民族」的關聯詞「民族」進行進一步考察,發現「民族」一次在1982年憲法文本中共出現67次,但是作為整體性概念僅僅出現3次(例如:「民族解放」「反對大民族主義」「反對地方民族主義」),而作為複合性概念出現的次數最多,達到62次(例如:「各民族」「少數民族」「民族事務」「民族自治地方」)。「民族」一詞作為國際單元出現3次(例如:「支持被壓迫民族和發展中國家爭取和維護民族獨立、發展民族經濟的正義鬥爭」)。可以看出,憲法文本當中對「民族」一詞的使用語境多數情況是在指示多元一體中的「多」的一方面,強調中華民族的各個組成部分「在共享和互利秩序中的協調」[6],憲法文本中確定了民族區域自治的基本制度,確認了少數民族及其自治地方的合法權利,從而保障「各民族一律平等」,同時要求各民族要與中央協調一致,「維護國家統一、保障中央統一領導」。這些對涉及「民族」的條款反映了立憲者對少數民族的保護與傾斜,是中國共產黨對民族區域自治政策的法律化,同時也確立了協調民族關係的基本政治制度,從而使得民族關係成為基本的社會關係之一。[7]

但是,這是否意味著「中華民族」在憲法文本中只是作為複數的「中華各民族」使用,從而否定了作為一個實體存在的中華民族呢?[8]答案自然是否定的,我們不容忽視憲法序言中的內容,憲法序言反映了一國憲法的基本精神,其敘說內容往往可以管窺一國憲法精神實質的關鍵。憲法中涉及「中華民族」意涵的條款出現在憲法序言第2段第2句以及第11段:

一八四〇年以後,封建的中國逐漸變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國家。中國人民為國家獨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進行了前仆後繼的英勇奮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第2段

就文法解釋角度來看,上述「民族解放」中的「民族」是指具有實體意義的「中華民族」。從憲法序言歷史敘事的語彙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歷史可以說是由不同歷史階段的「革命」而編織成的,由「革命傳統」到「辛亥革命」再至「新民主主義革命」,立憲主體的憲法意識與革命歷史相互聯結,使得「革命」是以實現整個中華民族的解放與復興為其基本旨歸。[9]由此,從對憲法序言中革命歷史經驗的知性把握,可以體認到「中華民族」是制憲主體憲法意識的核心期待。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已經確立,並將繼續加強。在維護民族團結的鬥爭中,要反對大民族主義,主要是大漢族主義,也要反對地方民族主義。國家盡一切努力,促進全國各民族的共同繁榮。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第11段

上述憲法序言第11段中的兩個「反對」的負面表達可謂反映出制憲者對「中華民族」的基本立場。中華民族的建構並不是「大民族主義」也不是「地方民族主義」,而是由漢族和55個少數民族共同組成的「中華民族」,並且超越了簡單算術意義上的族際聚合,使得各民族在經濟、文化、人口分布諸方面最終形成一個不可分割的完整實體。[10]

從體系解釋來看,法律秩序並非是孤立存在的散沙,「它在一部法律內部或與其他法律的許多法律規範都存在內部與外部的緊密聯繫」[11]我們可以從對其他法律對「中華民族」的提示向憲法內部體系轉化,亦即從開放憲法文本的內部體系進而追求整個法律體系的貫通性和價值評價的一致性,拉倫茨認為「(外部)體系之形成有賴於:由——作為規整客體的——構成事實中分離出若干要素,並將此等要素一般化。由此等要素可形成類別概念,而借著增、減若干——規定類別的——要素,可以形成不同抽象程度的概念,並因此構成體系。」[12]由此,開放憲法的內部解釋系統,延伸至不同的法律對「中華民族」的提示,釋放其他法律提示的實用功效。

此外,「中華民族」這一概念裝置在諸多法律文件中有所提及,就「中華民族」在文本中出現的位置來看,多出現在第一條宣誓條款中,通過語義判斷,「中華民族」多運用於表達立法目的和宗旨的場景,展示了立法應回歸國家整體理性的基本旨歸。

除此之外,憲法中的「國旗、國歌、國徽」條款通過體系解釋亦可以解讀出「中華民族」憲法概念,具體來說,憲法中的第141條第1款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五星紅旗」,通過歷史解釋,1949年9月27日,全國政協第一屆全體會議上通過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中,第四點規定:「全體一致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為紅地五星旗,象徵中國革命人民大團結。」憲法的第141條第2款指出:「中華民族共和國的國歌是《義勇軍進行曲》」,而《義勇軍進行曲》歌詞中所示的「中華民族到了/最危險的時候/每個人被迫著/發出最後的吼聲」,從這個意義上說,「中華民族」的概念實則已經「靜悄悄」的潛入憲法之中。而憲法第142條的國徽條款,同國徽的象徵構成情況來看,同樣可以解讀出「中華民族」的概念。[13]

三、中華民族共同體建構的價值坐標與前沿思考

從法律規範層面來看,憲法規範在整個法律體系中處於最頂端並且規定了一個國家的根本性價值,現代憲法以民族國家為規範對象,民族的主體地位往往來源於憲法對「民族」地位的確認和證成,所以從規範意義上來講,民族國家即憲政國家和法治國家,民族作為一個集合性概念構成了憲法主體,憲法的基本活動和全局性事項均圍繞著民族展開。[14]如何將中華民族的實體性概念在憲法譜系中實現精準定位,確立中華民族的規範坐標,這是中華民族進行一體化建構的首要問題。2018年「中華民族」入憲,將中華民族的基本價值繫於憲法譜系之中,這具有重要的憲法意義,它使得各種民族問題的詮釋和判斷獲以堅實的規範基礎,亦可以在相當程度上緩解因上位法規範缺位而誘發的民族法制內在結構失衡問題,同時為民族認同和國家統一奠定了憲法基礎。2014年9月召開的中央民族工作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將堅持依法治國作為中國特色解決民族問題正確道路的重要內容。「中華民族」入憲為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提供了上位法基礎,亦為依法治理民族事務提供了根本法保障。那麼,在一定意義上講,未來我國民族地區發展應將習近平總書記關於「要把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落實好」的這一指示精神落到實處,進一步完善中國特色民族法律法規體系,並在實體法設置上突出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的國家發展目標,在實體法規則上鞏固和發展中華民族多元一體格局,促進各民族共同繁榮發展,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

參考文獻:

[1]費孝通:《簡述我的民族研究經歷和思考》,《北京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7年第2期。

[2]費孝通:《中華民族的多元一體格局》,《北京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89年第4期。

[3]周平:《中華民族:一體化還是多元化?》,《政治學研究》2016年第6期。

[4]韓大元:《認真對待我國憲法文本》,《清華法學》2012年第6期。

[5]鄭賢君:《憲法文本分析:一種解釋方法》,《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08年第2期。

[6]郝時遠:《辛亥革命與中華民族內涵之演變》,《民族研究》2011年第4期。

[7]曾憲義:《論憲法文本中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中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8年第4期。

[8]都永浩:《華夏-漢族、中華民族與中華人民》,《黑龍江民族叢刊》2010年第1期。

[9]葛先園:《我國八二憲法序言中歷史敘事的法理與功能》,《海南大學學報》2015年第5期。

[10]馬戎:《中華民族凝聚力的形成與發展》,《西北民族研究》1999年第2期。

[11][德]魏德士:《法理學》,丁小春,吳越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7-68頁。

[12][德]卡爾· 拉倫茨:《法學方法論》,陳愛娥譯,京:商務印書館2004年版,第317頁。

[13]李占榮:《憲法的民族觀——兼論「中華民族」入憲》,載《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9年第3期。

[14]李曉波、李占榮:《論「多民族國家」民族問題解決的憲法規範回應機制》,載《浙江工商大學學報》2017年第5期。

(作者系清華大學社會科學學院政治學系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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