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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奸」的誕生:近代政治認同的塑造與弔詭

中國的民族主義思潮正在走向新的高潮。今天有人提出趕緊打「鬼子」,明天就有人喊出先要抓「漢奸」。回顧中國近代民族主義的歷史,發現有一種「攘外必先安內」式的思維邏輯:「漢奸」比「鬼子」更可恨。

例如,上個世紀初,「為革命捐軀第一人」的劉道一就奮筆疾書,留下了《驅滿酋必先殺漢奸論》一文:

今日之計,救同胞而不殺酋奸,是猶抱薪救火,薪不盡而火不滅也;逐滿酋而不殺漢奸,是猶隔靴搔癢,靴不啟而癢不止也。漢奸乎!漢奸乎!而可任其白日橫行而不殺乎?國人皆曰:「殺,殺,殺。」

一個「奸」字,說明了國人在人格上對「漢奸」的否定。《尚書.舜典》中有「寇賊姦宄」一句。東漢鄭玄注曰:「由內為姦,起外為宄。」《說文解字》中,「姦」與「奸」分別是兩個字,最早則只有「姦」而無「奸」。因「姦」俗寫為「姧」,後竟成「奸」。

清代中期以前,不僅「姦」、「奸」兩字不分,而字義也只屬淫、亂、邪、惡、詐、偽一類。當出現「漢奸」一詞以後,不僅「姦」與「奸」兩字有別,「奸」字還被加上通敵之義。

「漢奸,原指漢族的敗類,現泛指中華民族中投靠外族或外國侵略者,甘心受其奴役,出賣祖國利益的人。」人們甚至忘記了成為國罵之一的「漢奸」之「奸」字,與「奸」字本義之間的距離。任何概念的誕生和普及,都有其社會學上的理由和意義。漢語里極少有字與義都發生變化的事例;「漢奸」一詞的誕生、裂變和普及,其實都與中國社會政治結構發生變化直接有關。

01

清代以前無「漢奸」?

根據《漢語大辭典》的說法,「漢奸」一詞出現在宋人王明清的《玉照新志》卷三之中:「檜既陷此,無以自存,乃日侍於漢奸戚悟室之門。」但是,查《玉照新志》以下的七種版本,就會發現該書並無「漢奸」一詞:

1、明萬曆十四年秦四麟抄本《玉照新志》為:「張遜於虜之左戚悟室之門。」(卷五);

2、《宋元筆記小說大觀》汪新森、朱菊如校點本《玉照新志》為:「托跡於金之左戚悟室之門。」(卷五);

3、尚白齋鐫陳眉公訂正秘笈二十種四十八卷第十一冊,沈士龍、沈德先、沈孚先同校本《玉照新志》為:「張遜於虜之左戚悟室之門。」(卷六);

4、清抄本《玉照新志》為:「托跡於虜之左戚悟室之門。」(卷六);

5、《四庫筆記小說叢書》中《玉照新志》為:「張遜於金之左戚烏舍之門。」(卷六);

6、《叢書集成初編》王雲五主編、商務印書館1936年12月初版《玉照新志》為:「托跡於金之左戚悟室之門。」(卷五);

7、《欽定四庫全書》中《玉照新志》卷六為:「張遜於金之左戚門。」(卷六)。

《漢語大辭典》所列出的內容出處也與各種版本有出入。從同樣一個人名卻可以使用「悟室」與「烏舍」兩種文字表達的現象可以看出,「悟室」顯然是一個生活在漢字圈之外金朝的女真人皇親國戚,中國歷史上根本不存在「戚悟室」此人。

王明清,南宋人。《宋人傳記資料索引》記其「慶元(1195年)間寓居嘉禾,官泰州倅,有《揮麈三錄》、《玉照新志》、《投轄錄》、《清林詩話》」。王明清另一代表作《揮麈錄》與《玉照新志》同為筆記體雜文,其中也大量地記述秦檜之醜惡。

(宋)王明清撰

但是在汲古閣影宋抄本及《宋元筆記小說大觀》內的穆公校點本《揮麈錄》中,同樣沒有「漢奸」一詞。也就是說,秦檜這個中國人心目中最大的漢奸,很可能在宋代並沒有被稱作「漢奸」。

實際上,「二十四史」(中華書局版)中,從《史記》到《明史》都找不到「漢奸」一詞。筆者看到這個詞最早出現在元代胡震《周易衍義》卷六之中:

子突欲去衛朔而反遇四國之毒吝也。然志在輔正,於義何咎?李固欲去漢奸而反遭群小之毒吝也,然志在去奸,於義何咎?葛亮欲殄漢賊而反遭街亭之毒吝也,然志在殄賊,於義何咎?

李固為東漢沖帝時的太尉,沖帝死,因不附大將軍梁冀,建策立清河王被免官,桓帝即位後被捕,遂死於獄中。很明顯,此處的「漢奸」是「漢朝廷奸臣」之略稱,並無「出賣民族利益予外國外族」之意。換言之,這與建立在民族共同體意識上的「漢奸」並非同物。這種用法只是一個特例,並不是一個固定的辭彙。

這種現象說明:從漢代到明代,「漢」一直沒有成為民族共同體的概念。事實上,按照各種辭書給「漢奸」一詞所下的定義,只有在「漢」成為一個民族集團概念和符號之後,「漢奸」之意才有可能成立。

當然,是不是民族集團符號,並不取決於「漢」字後是否冠上「族」字。「漢人」、「漢民」、「漢兒」、「漢子」等詞,都有可能成為民族集團的名稱。在《史記》中可以見到「漢人」一詞:「今足下戴震主之威,挾不賞之功,歸楚,楚人不信;歸漢,漢人震恐。」此處,指韓信在歸楚還是歸漢上的難題。所以,《史記》中的「漢人」,並不是民族名稱。

「漢」,最初不過是王室的符號。例如:「丁,火,漢氏之德也」,說的是劉氏王朝的干支五行;「烏孫以千匹馬聘漢女」,說的是漢遣宗室女江都公主與烏孫和親一事。「漢家」一詞也在《史記》與《漢書》中頻頻出現,前者十四次,後者五十四次。如「漢家隆盛,百姓殷富」等,均指王室。

漢王朝成立以後,「漢」發展成為一個區別於周邊政治共同體的符號。例如:「單于終不肯為寇於漢邊」的「漢邊」,說的是漢王朝政治權力所達到的極地。

《漢書》中有兩次出現「漢人」一詞:「(匈奴)近西羌保塞,與漢人交通」;「貳師聞宛城中新得漢人知穿井,而其內食尚多」。兩者都是政治共同體──「漢王朝」屬民之意。這從《漢書》在表達同樣意義時也使用「漢民」一詞的事例中可以得到證實:「匈奴嘗有善意,所得漢民輒奉歸之,未有犯於邊境。」

三國以後,隨著中原政權與外界接觸增加,「漢」的意義開始擴大為代表地域共同體的名稱。「雖宣孟之去翟歸晉,頹當之出胡入漢,方之此日,曾何足雲。」「東西南北,如滿於天。梁禽楚獸,胡木漢草之所生焉。」胡、漢的接觸或對立,是擴大「漢」字意義的最大契機。

南宋陸遊的《老學庵筆記》指出:「今人謂賤丈夫曰『漢子』,蓋始於五胡亂華時。」明代陳沂的《詢芻錄》也提到:「漢武征匈奴二十餘年,馬畜孕重,墮殞疲極,聞漢兵莫不畏者,稱為『漢兒』,又曰『好漢』,自後遂為男子之稱。」「漢兒」與「漢子」兩詞發生詞義轉化的事例可以說明,即使在五胡十六國時期,「漢」還不具備鮮明的文化共同體意義。

《北史》記載了這樣一個有趣的例子:

(北魏孝文)帝曾與朝臣論海內姓地人物,戲謂(薛)聰曰:世人謂卿諸薛是蜀人,定是蜀人不?聰對曰:臣遠祖廣德,世仕漢朝,時人呼為漢。臣九世祖永,隨劉備入蜀,時人呼為蜀。臣今事陛下,是虜非蜀也。

這裡的「蜀人」、「漢人」與「虜」三詞,與其說是文化共同體的概念,還不如說它們具有更強烈的地域共同體或政治共同體的意義。直到唐、五代及宋,「漢」字被用來表達政治共同體和地域共同體意義的狀況,一直沒有發生變化。

白居易《縛戎人》詩中的「沒蕃被囚思漢土,歸漢被劫為蕃虜」,以及《舊五代史》中的「近聞漢地兵亂」,《宋史》中的「會酋豪夢束畜列率數千人入漢地二百餘里,成都大恐」等等,都可為例。

到了遼、金、元時,由於外來征服者在中國大地上建立王朝,政治共同體和地域共同體的概念已經無法區分征服者集團與被征服者集團。這時,「漢」字便開始具有清晰的文化共同體的意義。《遼史》記載:

太祖神冊六年(921),詔正班爵。至於太宗(耶律德光),兼制中國,官分南、北,以國制治契丹,以漢制待漢人。國制簡樸,漢制則沿名之風固存也。遼國官制,分北、南院。北面治宮帳、部族、屬國之政;南面治漢人州縣、租賦、軍馬之事。因俗而治,得其宜矣。

文化共同體意識是民族共同體意識產生的基礎。遼、金、元的統治者是外來的征服者,他們具有更強烈的民族意識。元朝將屬民分為蒙古、色目、漢及南人四種。但是,《元史》記載忽必烈提出以下的標準:

以河西、回回、畏吾兒等依各官品充萬戶府達魯花赤,同蒙古人;女直、契丹,同漢人。若女直、契丹生西北不通漢語者,同蒙古人;女直生長漢地,同漢人。

從「漢人」與「南人」之分、女直及契丹既可「同蒙古人」又可「同漢人」來看,可以知道忽必烈界定「漢人」的標準,不是種族、而是個人屬於哪個文化共同體和地域共同體。

《明史》中出現了很多「漢人」、「漢民」、「漢語」等表示文化共同體的例子,但是「漢法」、「漢制」、「漢使」、「漢邊」等等政治共同體和地域共同體的用法更是層出不窮。限於篇幅,此處不一一舉例。

總之,到了明代,由於政權回到漢人統治者手中,「漢」字反而離民族共同體名稱愈來愈遠。也就是說,儘管從《漢書》開始,「漢人」一詞就被用作區別周邊人士的共同體,然而直到《明史》為止,「漢」字一直沒有越過政治共同體、地域共同體和文化共同體的領域,而具備鮮明的民族共同體的意義。所以直到明代為止,中國社會沒有流行過「漢奸」一詞。

02

清代「漢奸」之軌跡

毫無疑問,中國與周邊地區的接觸,是「漢」逐漸成為一個區別於其他政治、地域和文化共同體符號的最大契機。其中歷史上多次異民族王朝、尤其是征服王朝的建立,更是推動「漢」成為民族共同體符號的直接動力。

因為各個異民族在中國的大地上建立政權之後,都在統治初期以不同形式實行民族等級制度,使漢人處於民族壓迫之下。到清代,「漢人」的意義進一步擴展,具備了民族共同體的意義。

努爾哈赤說過:

我國中之漢人、蒙古,並他族類雜處於此,其或逃、或叛、或為盜賊、為姦宄者,其嚴查之。……若群心怠慢,察之不嚴,奸人伺間而起,國之亂也由此。

由此可見努爾哈赤對漢人及蒙古等民族的歧視、甚至敵視。

順治初年,清人越過長城,佔領中國。但是清統治者對於「漢」的「非我族類」的意識並沒有馬上減弱。順治十一年(1654),清廷禁止滿洲八旗學習漢文:「諭宗人府:朕思習漢書,入漢俗,漸忘我滿洲舊制。……著永停其習漢字,專習滿書。」

順治十六年七月,翰林院掌院學士折庫訥上了一道密陳:「今後凡提鎮等緊要員缺,請不論滿洲、蒙古、漢軍、漢人,但選其夙軍旅,精明強幹之員補授。」但得到的回答卻是:「俱有定例,……無庸另議。」

「漢」與「滿」在法律面前也不平等:

究厥所由,奸民窩隱,是以立法不得不嚴。若謂法嚴則漢人苦,然法不嚴,則窩(藏由滿人家中逃跑之奴隸)者無忌,逃者越多,驅使何人?養生何賴?滿洲人獨不苦乎?

與元代在政治上、地域上和文化上都將中國內地人民分為「漢人」和「南人」兩種集團不同,清代即使在組織漢軍八旗時,也沒有脫離「漢」字。

在清朝初年的民族等級制度中,「漢」不僅被視作文化的共同體,更被視為民族的共同體。從上述努爾哈赤到順治的言行都清楚地說明,他們是將「滿」與「漢」看作兩個相對的民族共同體。一個視其他民族共同體為對立利益集團的人,不會站在對方的立場上責難對立民族共同體中有人背叛了本民族的利益。這就是他們將漢人中的壞人只會稱為「姦宄」、「奸人」或「奸民」,而不會稱為「漢奸」的原因。

體現出民族共同體意義的「漢奸」一詞,最早出現於康熙中期。田雯在《古歡堂集.黔書》中寫道:

苗盜之患,起於漢奸。或為之發縱指示於中,或為之補救彌縫於外,黨援既植,心膽斯張,跋扈飛揚而不可複製。

這句話的意思是,在清朝建立對於貴州苗族的統治體系的過程中,遇到了苗族的抵抗,而躲在幕後指使和組織抵抗的卻是漢人。

田雯,字綸霞,山東德州人,清康熙三年(1664)進士,二十六年授貴州巡撫,三十年因丁母憂去職。其《黔書》撰寫於康熙二十九年,時為貴州巡撫任上。田雯喜好標新立異,《四庫全書》總纂官紀昀曾在《古歡堂集.提要》中特地指出:

王士禎《居易錄》嘗稱《黔書》篇不一格,有似《考工記》者,有似《公》、《谷》、《檀弓》者,有似《越絕書》者,如觀偃師化人之戲。然與《長河志籍考》,實皆祖郭憲《洞冥記》、王嘉《拾遺記》之體,是亦好奇之一證。

但有一點可以肯定:當田雯處理貴州「苗人」問題時,他以「漢奸」一詞譴責部分漢人「通敵」。這說明他認為「漢」與「滿」在苗民問題上有著共同利益,反抗清朝就是損害漢人的利益。當然,這與當時田雯所處地位有關。

清朝的對「苗」政策,首先是鎮壓,其次是民族隔離:

(康熙三十九年)兵部議覆:……紅苗違化,參將朱紱已經剿服事竣。其善後事宜,應分設汛守,建立哨台煙墩,並嚴禁奸民私販火藥軍械,娶苗婦女等事。

清王朝通過「苗人」的「土官土司」,對被隔離的「苗」區進行間接統治。但是一旦條件成熟,清王朝就會在「苗」區實行「改土歸流」的政策,即派遣科舉出身的官僚(流官)將「土官土司」取而代之,改間接統治為直接統治:

(康熙四十五年)兵部議覆:貴州巡撫陳詵疏言,……茲土苗人民,俱願改土歸流,應如所請。

清朝在南方實行「改土歸流」的政策,是為了集中精力處理北方的問題。康熙中期,清朝統治者依然將「漢人中的壞人」稱為「奸民」,這說明他們還沒有將自己定位於一個與漢人王朝完全一致的王朝。

但是清朝對南方少數民族地區的統治,主要依靠漢人官僚。尤其是在「改土歸流」的政策中,有更多漢人官僚被派進苗地,「苗區」也開始推行儒學教育。儘管當時其他官僚沒有說過「漢奸」一詞,但可以肯定:「滿洲人─漢人─苗人」這一民族等級模式的出現,開始使一部分漢人官僚有「滿漢一體」的錯覺,甚至以為清朝就是漢人王朝的延續。

清代首位使用「漢奸」一詞的統治者,不是別人,正是大力標榜清王朝即中國王朝,清的統治也給「漢人」帶來巨大利益的雍正皇帝。

(雍正二年〔1724〕五月)然土司之敢於恣肆者,大率皆由漢奸指使。……倘申飭之後,不改前非,一經發覺,土司參革,從重究擬,漢奸立置重典,切勿姑容寬縱。

(雍正五年)諭雲南、貴州、四川、廣西督撫、提鎮等:狆苗素稱兇悍,加以漢奸販棍,潛藏其中,引誘為惡……。

雍正還同意田雯在三十多年前提出的建議,撥湖廣五開、銅鼓兩衛屬黎平府,以減少「苗」民所佔的居民比例。

中國的辭書很少提及「漢奸」一詞的詞源。日人諸橋轍次在1958年編定的巨著《大漢和辭典》卷七中說道:「漢奸,來自清代,謂漢人勾結滿清之徒。」這個解釋正符合清末劉道一式的「漢奸論」,但與「漢奸」的原義──不是勾結清王朝之漢人,卻是妨礙了清朝利益之漢人──恰恰相反。

「漢奸」一詞出現的社會背景,就是「滿漢一體」意識的普及。或者是滿清統治者主張自己與漢人利害相通,或者是漢人認為滿清的利益即漢人的利益,才有可能使用「漢奸」一詞譴責他人「通敵」。

雍正時代,「漢奸」問題見於國內的民族關係。《大義覺迷錄.附錄》中有這樣一段雍正六年的硃批:「就其言論天下時勢光景、朕之用人行政,一些不知未聞之人,非是苗疆內多年漢奸,即系外洋逆黨。」

但是到了道光年間,帝國主義的侵略讓「漢奸」走出中國國內民族關係的圈子,變成了中外國際關係上的「通敵」問題。

欽差大臣林則徐一到廣東,立即發下一道《密拏漢奸札稿》的指令,開門見山就說:「照得本部堂恭膺簡命來粵查辦海口事件,首在嚴拏漢奸。緣外夷鴉片之得以私售,皆由內地奸民多方勾串,以致蔓延日廣,流毒日深。」

1841年,抗英之時刊布的《廣東義民斥告夷說帖》稱:「爾勾通無父無君之徒,作為漢奸,從中作亂。」「今用我國人為漢奸,非爾狗之能。」「爾所用漢奸,皆我天朝犯法之徒,或殺人逃走,或舞文弄弊,平日極無本事,天朝所屏棄不用者,爾乃重用之。」

值得注意的是,從「無父無君」、「國人」、「天朝」、「犯法」等詞語中就可以看出,此處的「漢奸」一詞毫無種族上的意義。「漢奸」一詞使「義民」感到憤怒的,不是出賣了「漢人」的利益,而是出賣了「天朝」的利益。

1841年5月(第一次鴉片戰爭時期)英國軍隊與非官方武裝力量在廣州市郊外三元里發生衝突。

打著「扶清滅洋」旗號的義和團,在慈禧太后和剛毅等後黨大臣的支持下,攻教堂使館,殺「教民漢奸」。反對使用義和團攻擊外國使館的漢族大臣袁爽秋、許竹篔,則被慈禧太后等目為「漢奸」遭到誅殺。

更有意思的是,同樣反對攻擊外國使館的滿族大臣內閣學士聯元被加上「滿族漢奸」的罪名,險遭毒手。在慈禧後黨把「漢奸」當作殺伐異己口實的背後,可以看出:

此處的「漢奸」,是被當作「出賣滿漢兩族共同利益、滿漢兩族之公敵」。然而幾乎與此同時,劉道一等清末民初革命派又提出了一個完全相反的「漢奸」定義。

03

從一首康有為詩看二十世紀「漢奸」之新意

劉道一開出的「漢奸」名單上,名列第一的是康有為。他提出:「殺漢奸必殺康有為、梁啟超。」所以,探討康有為的政治思想,應該最能看清清末民初革命派賦予「漢奸」一詞的新意。

筆者近日在日本發現了一幅康有為七言律詩的手跡:

甲子書猶晉處士,庚申史作宋遺民;百千劫後成灰日,十九年來去國身。花發人歸猶感舊,天旋地轉望回新;草廬尚有乾坤在,還我中原風日春。

這首詩不談風花雪月,也沒有婉約矜持,只是直接抒發政治理想和政治悲憤,清楚地表達了康有為當時的政治態度。

這首詩作於1916年。康詩首聯借用了兩個歷史典:

「甲子書猶晉處士」,說的是陶淵明不以六朝之宋為正統王朝一事。陶淵明的曾祖為東晉大將軍陶侃,晉亡之後他拒絕宋的徵召,隱居作處士。陶在他所有的著述上必寫年月,但義熙(東晉最後一個年號)前署年號,永初(南朝宋的第一個年號)後卻只寫干支,以此來表明他只承認東晉為正統王朝。

「庚申史作宋遺民」,說的是元末明初權衡著《庚申外史》一書,稱元順帝實為南宋恭帝趙之子一事。該書問世之時,經歷了八十九年的元朝已經壽終正寢,南宋亡國更是漸漸遙遠的過去。

然而,權衡此說卻成為一樁歷史公案,就其真偽人們爭論了五百多年。《四庫全書總目》認為「核以事實,渺無可據」,「不過據一時流言以誣之」;而錢謙益、王國維等人卻說此說不誣。康有為之所以借用以上兩個典故,無非是為了表達他決以舊王朝為正統,堅持做舊王朝「遺民」的心志。

1898年9月戊戌變法失敗。10月康有為流亡日本,時年四十歲。1913年康有為歸國時已經五十五歲,中國已經進入中華民國時代,而到1916年時康已經與清王朝訣別了十九年。所以頷聯和頸聯中康自述為黑髮人去,「花發人歸」;他的「去國」,說的是他當年與清王朝的訣別,而「天旋地轉望回新」一語,當然是表達他對清王朝復辟的企盼。

結聯中康有為自比身在草廬、胸懷天下的諸葛孔明,再次表述了「還我中原」的政治理想。就在寫出該詩大約兩個月之後,康有為給袁世凱發出電報,反對袁「黃袍強加」。這說明,康有為的「還我中原」,不是要求恢復廣義的王朝制度,而是恢復具體的清王朝。

康有為絲毫沒有憎惡滿清統治的「漢族」之心。但是,從康詩可以看到這樣的奇妙現象:「晉處士」、「宋遺民」、諸葛孔明以及「還我中原」等當年康有為用以懷念清王朝、表達期待清王朝復辟心情的四個典故,其實都是今天國人用來表達「漢」民族主義感情的符號。

東晉國運衰於「五胡亂華」,「晉處士」指不與「胡」勢不兩立的「在野不仕有德之人」;宋滅於金、元,「宋遺民」是在異民族統治下懷念漢人王朝的人民;諸葛亮一生視「漢」為正統,視佔據「中原」的曹魏為「國賊」;「還我中原」的典故,來自於東晉名將祖逖的故事:「將本流徙部曲百餘家渡江,中流擊楫而誓曰:『祖逖不能清中原而復濟者,有如大江!』」。祖逖率部渡過長江與黃河,先後擊敗匈奴系的劉曜(前趙)、石勒(後趙),收復了中原大地。

中原,是中華文化和漢人故鄉。從「漢」民族主義的角度來說,漢人從異民族統治下奪回「中原」,有重要的象徵意義。但是在康詩中,不僅「晉處士」、「宋遺民」、諸葛孔明都成為他懷念由異民族而建之清朝的表達形式,甚至連「漢」的故鄉「中原」,也成為代表清王朝的話語。

這種「漢」、「中國」、「清王朝」不分的現象,在康有為的著作中比比皆是。

1916年7月,康有為來到杭州陸軍同胞社演講:

至於吾國將來,與各國若何關係,則又未便說,只好說幾句老生常談:第一要愛國,第二要奉法,第三要知恥,第四要有勇。最終言人之所貴者在靈魂,身體雖死,靈魂決不死,如古之於忠肅、岳武穆、關壯繆,英靈自在天地間,即靈魂不死之說也。

如果聯想康有為在寫作此詩、講了此話後翌年在張勳復辟中的活躍表現,我們大約可以猜出這個「未便說」的意思。然而,岳飛是南宋抗擊金國的英雄,于謙是明代抗擊蒙古瓦喇的名將,關羽是緊跟劉備追求恢復「漢」之天下的義士。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岳飛,他正是女真人的死敵。如果從「漢」民族主義的角度解釋康有為讓將士學習岳飛,就是鼓勵他們與清朝及其餘孽作戰,這顯然不是康有為的本意。

既然「漢」民族主義不是康有為的本意,那他為甚麼連心目中的人格榜樣,都要推崇「漢」的「民族英雄」?從他心安理得地通過「漢」之英雄(而不是「漢」之民族英雄)來表達他對清王朝的一往情深來看,答案只有一個:他在中國國家性質的問題上,根本沒有「漢民族」的意識和概念,更遑論有排斥「漢民族」的意圖。

而這一點,正是清末民初的革命派將他看成「漢奸」的根據:

甲午以後,虜廷不絕如線,而康、梁以痛哭流涕之妾態,倡偽維新之論,保皇之名。種族之歷史不通,國民之原理不曉,惟鰓鰓鼓其「開明專制」、「政治革命」之丑論,以作君王憐妾之宮怨詞……

可以看出,革命派之所以祭起討伐漢奸的大旗,就是為了建立一個與「漢族」一致的「國民」標準。他們判斷「漢奸」的標準,始終沒有超越「種族」主義。換言之,他們認為漢人在處理與清朝的關係上,必須導入種族主義、民族主義的觀點,否則就是「漢奸」,就是「革命」的對象:「滿人之與政府相系者,為漢族所當排;若漢族為彼政府用,身為漢奸,則排之亦與滿人等。」

甚至連革命派也承認:他們所說的「漢奸」,其性質與「改土歸流」時期的「漢奸」、鴉片戰爭時期的「漢奸」、義和團運動中的「漢奸」都已相去甚遠:

漢人稱漢奸者有之,外人稱漢人為漢奸者亦有之。積自二千年來,傳至今日,漢奸名號,未有定評。故往往有視愛同類為漢奸者,涇渭不分,殊甚痛嘆!

尤其令他們感到憤懣的是,有「滿洲人」也來用「漢奸」一詞來攻擊革命派。為了擺脫這種語言的困惑,他們發明了一個「真漢奸」、「假漢奸」的說法:「所謂真漢奸者,助異種害同種之謂也。」「至滿洲人之所謂『漢奸者』,乃漢族中之偉人碩士,即為愛同類之故,甘心戎首,雖犧牲其身而不顧。」

清末民初革命派如此費盡心機改造「漢奸」的思想背景,就是區別「同族」與「異族」、「同類」與「異類」、「同種」與「異種」的種族主義思想和民族國家理論。這種「漢奸」理論,其實認定「中國是一個漢族國家」、「漢族等於國民」、「只有漢族才是中國國民」。

在這種革命派想像的中國單一民族國家話語中,「漢」已經不再是往昔那種集政治共同體、地域共同體和文化共同體為一身的綜合概念,「中國」也不再具備「大一統」的政治和文化傳統。

04

結論

然而,在真正實現了單一民族國家形式的國度里,反而不會有類似「漢奸」這樣的話語。比如,日語中就沒有「日奸」或「和姦」一詞。日本人用以表達出賣民族利益者之意時,用的是「賣國奴」或「里切者」(背叛者)一詞。

朝鮮語中也沒有「朝奸」一詞,原來只用賣國奴(maegugno)。到了二十世紀,韓國人才稱李完用為賣國奴(maegugno)、親日派(chin-ilpa)或者是「民族的叛逆者」(minjog-uimban-yeogja)。其中「民族的叛逆者」一詞,又是他們從日語中引進「民族」一詞、開始學習近代日本走「民族國家」之路,但這是韓國遭到日本侵略之後才被迫「發現」的話語。

單一民族國家反而沒有「漢奸」話語,是因為單一民族國家中民族與國家一致,自然沒有必要強調種族主義的意義。

換言之,只有處在現實中為多民族國家,而又不顧現實追求單一民族國家形式的民族主義思想的怪圈中,才可能出現「漢奸」式的話語,因此發生許多令人啼笑皆非之事:

中國的朝鮮族,在翻譯中文作品中的「漢奸」一詞時,要麼譯為「賣國賊」,要麼照葫蘆畫瓢音譯成「朝奸」,要麼生搬硬造「漢奸」(hangan),至今沒有一個定例。蒙古語中也沒有「蒙奸」一詞。蒙古人將出賣自己民族利益的人稱為「olsaan Hodaldagqi」(賣國賊)或「olbagqi」(叛徒)。

1930年代,一部分蒙古人因為相信日本會幫他們實現民族自治,而與日本勾結。這些人被中國共產黨稱為「蒙奸」,而「國民政府則用了一個更為奇妙的稱呼:「蒙古漢奸」。清末民初革命派的「漢奸」話語,其實是他們企圖在多民族國家的母體上,人工催生一個「漢族」單一民族國家時出現的怪胎。

二十世紀初革命派接受近代民族主義的目的,其實不在於確認「民族」,而在於建立一個新型的國家──「民族國家」。民族不過是手段,國家才是目的。然而,因為現實的中國不可能成為單一民族國家,「漢奸」話語最終不過是強化了本來只是手段的民族意識而已。

2002年末,有人以多民族國家為由表示不宜稱岳飛為「民族英雄」。對此國人表現出來的憤怒,就是近代民族主義造成國人將自己的政治認同最終歸結在民族,而不是國家的最好寫照。

來源《二十一世紀》2009年3月號,版權歸作者所有。摘選自:長途加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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