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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犯人的「刺配」刑罰究竟有多重?

墨刑又稱黥刑、黥面,是中國上古時代的一種刑罰,在犯人的臉上或額頭上刺字(奴、婢、盜、賊)或圖案,再染上墨,作為受刑人的標誌。對犯人的身體狀況實際影響不大,但是臉上的刺青會令犯人失去尊嚴。既是刻人肌膚的具體刑,又是使受刑人蒙受恥辱、使之區別於常人的一種恥辱刑。墨刑是奴隸制五刑中最輕的一種刑罰。

自漢文帝廢除肉刑,但黥刑並未真正廢除掉,成為刑罰制度外的一種私刑,根據統治者需要和情緒隨意使用。五代時期後晉天福年間開始,黥刑又正式成為刑罰的一種附加刑,直至清末光緒三十二年,清廷修訂《大清律例》徹底廢除此刑,前後沿用數千年才真正退出歷史舞台。

秦漢時的英布就因為受過黥刑而被稱為黥布。唐朝時的上官婉兒因為得罪武則天而被黥面,在額上留下刺青,後來她仿效劉宋壽陽公主的梅花妝,在額上刺字的地方以梅花形為裝飾(一說為黥面時刺成梅花形),顯得格外嫵媚,並且為其他女性模仿,成為唐朝流行的化妝之一。

唐末各地方的藩鎮相繼割據,形成各自獨立的軍事勢力,戰事不斷,百姓被強征參軍時有逃跑,逃兵被捉回就會被黥面。宋朝的黥刑更加普遍,常對發配邊遠地區的罪犯附加黥刑,稱為刺配,是僅次於死刑的一種重刑。

在《水滸傳》梁山108條好漢中宋江、盧俊義、林沖、武松等都遭受過刺配刑罰。

刺配刑多用於盜賊、犯罪軍人、犯贓官吏、累犯、雜犯罪貸死者。在具體執行過程中,要分三個步驟。

第一,執行脊杖

杖刑是中國古代用大竹板或大荊條拷打犯人脊背或臀腿的一種刑罰。杖刑起源很早,《尚書·舜典》有「鞭作官刑」之說,即用鞭杖懲罰失職的官吏。脊杖是杖刑中最重的一種刑罰,因用板子(棍棒)打擊人的脊背,很容易將人打得鮮血直流,甚至殘廢。而臀杖是打擊人的臀部,一般不會將人打殘。

常行官杖,規格不一,如後周顯德五年(958)制的法定規格為,長三尺五寸,大頭闊不過二寸,厚不得過九分。徒、流、笞通用常行杖。

第二,面部刺字

刺字即墨刑,又稱黥刑、黥面,即在犯人的臉上或額頭上用刀刺字或圖案,再染上墨,作為受刑人的標誌。此刑罰不僅殘害人的身體,而且對人的尊嚴是極大的傷害,使人蒙受恥辱。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丞相李斯奏請焚燒儒家書籍,如果命令下達之後30天內不燒者,要「黥為城旦」。「城旦」,是一大早就起來修護城牆的苦役工。但是,歷史上也有受墨刑後改變命運的。據《史記》載,秦末漢初名將英布在小時候,有位客人給他看了相說:「當在受刑之後稱王。」英布到了壯年,犯了法,被判處黥刑。英布愉快地笑著說:「有人給我看了相,說我當在受刑之後稱王,大概就是這種情形嗎?」聽到他這麼說的人,都戲笑他,稱他為「黥布」。

唐朝時的才女、武則天的寵臣上官婉兒因得罪武則天,被武則天以刀刺面,並不准拔出。幸上官婉兒才識過人,跪作《乞拔刀子詩》,才得以退出進行救治。上官婉兒的確有才,她在傷疤處刺了一朵紅色的梅花加以裝飾,沒想到顯得格外嫵媚。宮女們皆以為美,有人偷偷以胭脂在前額點紅效仿,漸漸地宮中竟流行起了這種紅梅妝。

到了宋代,黥面之刑改變以前用刀刻的方式,一律改用針刺,因而又稱為「黥刺」,在民間被稱為「打金印」。「原來宋時但凡是犯人徒流遷徙的,都臉上刺字,怕人恨怪,只喚做打金印。」(《水滸傳》第八回)北宋時規定,犯人的罪狀不同,刺的位置及所刺的字樣、排列的形狀也有區別。凡是盜竊罪,要刺在耳朵後面;徒罪和流罪要刺在面頰上或額角,所刺的字排列成一個方塊;若為杖罪,所刺的字排列為圓形。

第三,發配流放

流放是將罪犯放逐到西北沙漠、西南煙瘴和東北苦寒等邊遠、荒蠻之地,或是一些孤懸海外的島嶼,以示懲罰。

流放之刑起源較早,在遠古時期就有。如戰國時的偉大詩人屈原立志報國,憂國憂民,多次向楚王建議獻策,然而他生不逢時,多次遭到流放,最終在苦悶、絕望的情境下,投汨羅江自盡。

流放之刑在秦漢時代逐漸形成,南北朝後期進入五刑之列,隋唐時正式確立以徒流刑為中心的笞、杖、徒、流、死五刑制。宋代的流放按罪行輕重分為10個等級,即本城、本州、鄰州、500里、1000里、2000里、3000里、遠惡地、廣南、沙門島。這種刑罰一直延續到清末。

在中國古代,流放是一種特殊的政治現象,一些大臣犯罪,或者被冤枉而流放者不計其數。統治者還把此作為仁政和慎刑的一種體現,即所謂「不忍刑殺,流之遠方」。北宋大文學家蘇軾一生多次被流放,他在流放嶺南期間,曾作詩《食荔枝》表達當時的心情:「羅浮山下四時春,盧橘楊梅次第新。日啖荔枝三百顆,不辭長作嶺南人。」民族英雄林則徐在花甲之年,遭陷害被流放到新疆伊犁,在西安與妻子分別時,寫下了「苟利國家生死以,豈因禍福避趨之」的詩句,表達了他不計個人得失,為國為民的豪情壯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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