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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府井兩賓館陷租賃糾紛10年無定論 重審時先予執行引爭議

「被告人顧明(化名)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被告人李靜(化名)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5月23日上午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法庭上,隨著法官落槌宣判,一起刑事案件告一段落。但在這起刑案背後,隱藏著北京王府井的一個大院里,兩家企業10年的恩怨。

10年間,作為承租方的北京東方歸禾投資顧問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歸禾公司」)與作為出租人委託單位的北京百富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富源公司」)因對租賃的兩棟樓應付租金的數額產生了糾紛走上訴訟,經三級法院七次審理仍無定論。

這起租賃糾紛最終在2018年8月6日東城區人民法院送達先予執行通知時達到了頂點。作為次承租方的兩家賓館必須在短期內將兩棟樓上的客人和員工疏散,並將300多個房間的財物搬出,一時間引發了賓館員工不滿,不少員工用拉條幅的方式抗議。作為其中一家賓館法定代表人的顧明與歸禾公司顧問李靜因採取不當行為,被警方帶走。兩人均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刑。

鬧劇落幕,法院對這起租賃糾紛的先予執行裁定卻引發爭議。

這起先予執行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應該兼顧被執行人利益?法律界人士提出了不同看法。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原中國民事訴訟法研究會副會長宋朝武表示,先予執行一般用於解決勞動糾紛中當事人的生活急需和在生產經營中生產者的生產急需。《民事訴訟法》對先予執行有嚴格的限制。一般租賃糾紛中不會適用先予執行。結合案件情況與相關規定及司法解釋,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副教授吳俊認為這一案件不符合先予執行的適用範圍和條件。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張新年律師認為,先予執行制度的確立不是僅幫助申請人「及時止損」,也應當注意避免他人損失擴大,不能「損人利己」。

兩企業因應繳租金起糾紛?10年間三級法院七次審理無定論

2002年底北京三九企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九公司」)將位於北京市東城區帥府園20號院的兩棟樓交給百富源公司承保,並委託該公司負責這兩棟房產一切事宜。

隨後,歸禾公司與百富源公司簽訂合作開發協議,共同經營開發這兩棟樓,並約定了雙方利潤分成的方法。兩公司的這種合作開發關係被法院認定為租賃關係。2003年12月,歸禾公司將兩棟房產分別租給北京東方文苑賓館和北京東方文晟賓館。

5年後百富源公司與歸禾公司就已付租金是否足額產生糾紛。

2008年12月百富源公司以歸禾公司欠租為由,將歸禾公司起訴至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百富源公司訴稱,歸禾公司未足額支付房租,違反了合同約定。歸禾公司辨稱所付租金已經超過了原告所訴金額不存在違約行為。

2011年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一審裁定,解除百富源公司與三九公司合作經營開發及利潤分成合同和補充協議,要求歸禾公司補交租金,騰退房屋。歸禾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訴,被駁回。隨後,歸禾公司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2013年3月20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終止原判決執行,指令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再審。2014年12月2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發回北京市東城區法院重審。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於2016年6月1日再次作出判決,要求歸禾公司騰退房屋,補交房租。

歸禾公司及兩家賓館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2年12月26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認為原審判決基本事實不清,撤銷判決,發回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重審。

2018年7月24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作出先予執行裁定,要求歸禾公司騰退房屋,12月28日作出判決,解除百富源公司與三九公司合作經營開發及利潤分成合同和補充協議,並要求歸禾公司補交租金,騰退房屋。

歸禾公司仍不能接受法院裁定,繼續上訴,目前二審尚未開庭。

先予執行前法院曾收次承租人500萬保證金

案件發回重審期間,2018年7月24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根據2017年7月百富源公司的申請作出先予執行裁定,要求歸禾公司及兩家賓館騰退房屋。歸禾公司負責人文玉祥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北京東方文苑賓館和北京東方文晟賓館與歸禾公司是轉租關係。作為次承租方,法院發回重審時北京文苑賓館曾向法院交納了500萬擔保金,保證合同繼續履行,幾個月後法院就做出了先予執行裁定。

一份落款時間為2018年7月24日的《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顯示,申請人百富源公司於2017年7月14日向東城區人民法院申請先予執行,請求歸禾公司及兩酒店租賃的北京市東城區帥府園衚衕20號院南、北樓予以騰退。申請人向本院提供50萬元現金作為擔保,第三人三九公司向法院提供北京市帥府園衚衕20號院南、北兩套房產作為擔保。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裁定查封上述兩棟房產,被申請人歸禾公司及兩家賓館,騰出兩棟房產,交申請人百富源公司收回。

隨後歸禾公司及兩家賓館對法院先予執行裁定提出複議申請,主要內容包括:本案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不明;歸禾公司根據此前與百富源及三九公司的協議主張租賃合同有效應當延長到2023年12月21日,法院未確定合同期限是否到期的情況下不能適用先予執行;法院裁定先予執行前未送達百富源公司的先予執行申請及未組織聽證程序;法院自百富源公司申請先予執行至作出裁定歷時一年,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的「緊急情況」;以及文苑賓館作為次承租人2018年1月2日已向法院交納500萬保證金。

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理由:合同到期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駁回了上述三方的複議請求。

法院認為,相關司法解釋沒有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應當向被申請人送達先予執行申請書、聽取被申請人關於先予執行的意見,故法院作出的先予執行裁定程序合法。

另外法院指出,「本案原告(百富源公司)、被告(歸禾公司)的爭議在於百富源是否因歸禾公司拖欠租金而享有合同解除權,但根據歸禾公司訴訟中提供的2007年11月3日《補充協議書》顯示,百富源公司和歸禾公司的租賃合同期限截止日為2017年12月31日。本案在審理工程中,百富源公司與歸禾公司的租賃關係已屆終止,次承租人文晟賓館、文苑賓館亦不存在繼續佔有該房屋的合同依據,故複議申請人應該騰退涉案房屋」。

關於合同期限,歸禾公司與法院產生了分歧。

2007年11月3日三九公司、百富源公司與歸禾公司三方曾簽訂《補充協議書》協商確定租賃合同期限截止日期為2017年12月31日。在先予執行裁定中法院認定2017年12月21日為合同截止期。

2006年9月28日,三九公司、百富源公司、歸禾公司曾約定:歸禾公司與百富源公司的協議到2009年12月31日截止,協議截止後,如果帥府園20號院尚未拆遷,按協議及補充協議,百富源公司與歸禾公司雙方合同延續6年。

同時歸禾公司曾於百富源公司派駐負責人姚衛國於2005年4月簽過一份協議,約定合同到期後給予歸禾公司不低於兩年時間搬遷,兩年後賓館將承租的房屋現狀移交百富源公司收回。但對於這份協議,百富源公司、三九公司在法庭上稱,姚衛國已離職多年,公司未見過上述證據,不認可其合法性與真實性。

文玉祥認為,三方約定合同延續6年應該對2007年11月3日簽訂的《補充協議書》同樣有效。因此歸禾公司與百富源公司的合同期限至少到2023年12月31日屆滿。如果加上兩年的搬遷期,雙方和合同期限應該在2025年12月31日屆滿。

2019年5月8日,紅星新聞記者聯繫百富源公司負責人張鷗詢問上述情況,並了解百富源申請先予執行的理由。張鷗稱不便說明,請記者向法院了解。

5月9日,紅星新聞記者致電本案主審法官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副庭長王磊,詢問法院是否曾收取次承租方文苑賓館500萬保證金,為什麼收取保證金後仍裁定先予執行。王磊稱,一審判決僅代表一審法院的意見,請等待二審判決生效,在判決未生效的情況下作為法官不能發表意見。

兩員工採取不當行為抗議先予執行被判刑

2018年8月6日,法院工作人員到賓館張貼先予執行公告。作為次承租方的兩家酒店必須在短期內將兩棟樓上的客人和員工疏散,並要將300多個房間的財物搬出。

為抗議法院裁定,賓館員工拉起了條幅,東方文晟賓館的法人代表顧明坐上了賓館樓頂將雙腿外掛,歸禾公司的顧問李靜組織賓館員工喊口號、唱國歌。顧明與李靜隨後被警方帶走。

羈押8個多月後,兩人被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以尋釁滋事罪提起公訴,2019年4月23日在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開庭。5月23日上午,法庭認定兩人擾亂社會秩序,構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兩人有期徒刑10個月。

隨後,紅星新聞記者從歸禾公司工作人員處了解到,顧明將繼續上訴。

歸禾公司一名工作人員告訴紅星新聞記者,由於兩家賓館處於王府井商圈,並且靠近協和醫院,不少來京就醫的患者及家屬長期住在這裡,同時賓館也接待很多遊客。8月6日,法院張貼先予執行通知不少顧客不得不提前退房,同時酒店還拒接了多個旅行團,取消和賠付了大量網路訂單。

2019年4月23日,紅星新聞記者走訪了涉案房產所在的北京市東城區帥府園衚衕20號院。南北兩棟樓上,原來酒店已經改名為帥府天苑酒店,酒店正在經營。房間標價從339元到779元不等,紅星新聞記者詢問酒店前台得知,當日酒店房間已經大部分預定。

專家說法:先予執行有嚴格限制條件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原中國民事訴訟法研究會副會長宋朝武告訴記者,先予執行一般針對勞動爭議中當事人的生活急需,比如生活困難者的工資、醫療費用。在生產經營中一般用於解決生產者的生產急需,比如購買化肥之後,如果不能及時交付,生產者就要錯過農時,蒙受損之。一般合同糾紛和租賃糾紛中不會適用先予執行。《民事訴訟法》對先予執行有嚴格的限制。

紅星新聞記者查詢《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顯示:

第一百零六條 先予執行範圍: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二)追索勞動報酬的;(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第一百零七條 先予執行條件: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緊急,包括:(一)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的;(二)需要立即制止某項行為的;(三)追索恢復生產、經營急需的保險理賠費的;(四)需要立即返還社會保險金、社會救助資金的;(五)不立即返還款項,將嚴重影響權利人生活和生產經營的。

據此,蘇州大學王建法學院副教授吳俊分析認為,本案不屬於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的案件,因此只有屬於「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才能先予執行。但本案不滿足上述司法解釋對於「情況緊急」的限制條件。先予執行必須滿足「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這一條件。本案歷經再審和重審,足見權利義務關係並不十分明確。

另外,本案也不符合「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情況,因為房屋本身就是用於租賃的,即使權利人規劃用作它途,不構不成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產經營。

律師:

先予執行不僅幫申請人「及時止損」也要防止「損人利己」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張新年律師認為,先予執行制度的確立不是僅幫助申請人「及時止損」,也應當注意避免他人損失擴大,不能「損人利己」。故法院做法尚有爭議。

張新年稱,依據《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先於執行應當限於當事人訴訟請求的範圍,並以當事人的生活、生產經營的急需為限。對於何為「急需」,依據《民訴法解釋》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應為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礙,不立即返還款項等,將嚴重影響權利人生活和生產經營的情況。即便法律已經對先於執行要求中的「急需」做出了一定的限定,但在司法實踐中還是給了法官較大的自由裁量空間。

此外,張新年律師認為,先予執行的目的雖在於幫助申請人「及時止損」,但也應當注意平衡各方利益不能致使他人損失擴大。由於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涉案房屋中尚在經營中,有大量客人入住。故即便申請人存在一定的「急需」情況,法院在審理先於執行申請的過程中也應結合涉案房屋的性質準確衡量酒店客人與申請人的雙方利益損失。

紅星新聞實習記者 吳陽 北京報道

編輯 陳艷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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