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新聞 > 李洋:演算法時代網路侵權救濟的困境及其破解

李洋:演算法時代網路侵權救濟的困境及其破解

隨著我國互聯網行業不斷發展,越來越多的民事侵權行為發生於網路平台上。網路侵權主要包括網路侵犯著作權行為、網路侵犯隱私權行為和網路誹謗等。由於網路侵權主體大多為海量、匿名、分散化的個人,被侵權人通過普通的司法訴訟尋求救濟的成本往往很高,並且會佔用大量司法資源。因此我國2009年頒布的《侵權責任法》專門設立了關於網路侵權救濟的條款,規定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收到通知後若未及時採取措施,需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我國學界將該條款的內容稱為「通知 取下」規則,其基本內容可以歸結為「誰受害、誰通知,誰服務、誰取下」。然而,近年來,我國互聯網行業發生了巨大變化。尤其是自2012年今日頭條率先採用演算法分發內容以後,各種移動智能手機APP紛紛引入了演算法推薦技術,我國網路傳播行業隨之進入了演算法時代。隨著演算法時代來臨,「通知 取下」規則在不少網路侵權糾紛中面臨著適用困境,亟待予以重構。

強化網路服務商對隱私侵權的審查義務

在演算法時代的網路隱私權糾紛中,受害人逐一查找侵權內容的成本過高,因此立法者應該適當修改「誰受害、誰通知」的規定,賦予網路服務商收到侵權通知後主動審查所有侵犯隱私內容的義務。隱私權是一項重要而又脆弱的人格權,但在演算法推薦技術的作用下,網路平台上侵犯隱私的內容很容易迅速擴散至無數節點;不僅如此,由於演算法類APP的傳播模式是「多點對多點」而非「點對面」,其用戶界面也不像門戶網站那樣是「千人一面」,而是「千人千面」。這就導致受害人可能要面對海量的侵權內容,且查找的難度很高,從而極大地增加了其救濟成本。但是,如果網路服務商從侵權通知中獲知網路平台上某一節點存在侵犯隱私的內容,那麼其查找其他相同侵權內容的成本並不高,而且查找效率很高。因此我們認為,我國應該立法強化網路服務商對侵犯隱私行為的審查義務,以降低網路侵犯隱私權受害人的救濟成本。比如,立法者可以在相應的立法文件中明確規定,網路服務商收到合格的隱私權侵權通知後,需對網路平台上所有相同的侵權內容負有主動審查義務。

交由中立第三方處理網路著作權侵權

在演算法時代的網路著作權糾紛中,「誰服務、誰取下」的規定容易造成救濟結果的不確定性,因此網路著作權侵權通知應該由中立的第三方處理。按照「誰服務、誰取下」的規定,網路服務商一方面是為用戶提供平台服務的中介者,另一方面是取下侵權內容的責任主體。但是,由於智能手機流量、存儲空間和用戶注意力的有限性,移動客戶端尤其是演算法類客戶端之間的市場競爭非常激烈。而在激烈的市場競爭環境下,網路服務商若嚴格遵守「誰服務、誰取下」的規定,有可能會削弱自家網路平台內容的豐富性,甚至會打擊內容發布者的積極性並導致其流失到競爭對手那裡,從而讓自己面臨用戶減少、流量下滑的風險。因此在網路著作權糾紛中,網路服務商很可能基於自身利益而「選擇性」處理侵權通知,進而造成網路著作侵權救濟結果的不確定性。有鑒於此,網路著作權糾紛應該採用「通知(第三方) 取下」規則,也即將著作權侵權通知交給中立的第三方來處理。具體而言,我們認為應該成立網路著作權審查委員會,讓其接受著作權侵權通知並做出是否讓網路服務商取下內容的裁決,也就是採取「通知(第三方) 取下」規則。其基本內容為:首先,通知人向網路著作權審查委員會發出侵權通知;其次,網路著作權審查委員會做出裁決並通知網路服務商,後者需遵照裁決取下相關內容;再次,網路服務商若不服從裁決,可以向法院起訴,反通知程序仍然保留。為了推動該規則有效運行,立法者還需建立相應的保障制度,比如立法規定,網路服務商若拒不執行裁決,要受到一定處罰。

增設多種救濟措施應對網路誹謗侵權

目前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的網路侵權救濟手段只有一種,即「取下」侵權內容。在演算法時代的網路誹謗糾紛中,我國法定的網路侵權救濟手段稍顯單一,無法讓受害人獲得更好的救濟效果,因此立法者應該在相關立法上增設網路誹謗的救濟手段。從民法學界的理論通說來看,網路誹謗的救濟手段並不只是取下侵權內容,還包括受害人回應、更正等多種方式,並且後者的救濟效果在很多情況下都要優於前者。尤其是在演算法類客戶端上,網路服務商可以通過演算法推薦技術將受害人的回應分發到每一個接受了誹謗信息的用戶界面上。這種救濟手段的效果可能比簡單地取下誹謗信息更好。但是,按照「通知 取下」規則的要求,網路服務商對所有類型的侵權內容只能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取下」措施,無法採取其他措施。這就阻止了網路誹謗受害人採取多種措施獲得救濟的可能性,並不利於保障其名譽權。因此,本文認為應該在立法上增設網路誹謗的救濟手段,允許受害人通過多種措施獲得救濟。具體思路是在立法文件中明確規定:網路誹謗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收到侵權通知後若未及時採取措施,需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如此一來,網路誹謗的受害人便可以向網路服務商主張多種救濟措施,從而獲得更好的救濟效果。

演算法技術是一把雙刃劍。它不僅能夠滿足用戶的個性偏好、優化用戶終端的信息結構,也對網路侵權救濟規則尤其是「通知 取下」規則帶來了挑戰。為了破解「通知 取下」規則在演算法時代的適用困境,更好地救濟網路侵權受害人,立法者應該根據不同類型的網路侵權行為及其救濟手段的特點,對「誰受害、誰通知,誰服務、誰取下」的規定進行重構。簡單來說,為了降低網路隱私權侵權救濟成本,立法上應該強化網路服務商對侵犯隱私行為的審查義務;為了消除網路著作權侵權救濟結果的不確定性,網路著作權侵權通知應該交由中立的第三方處理侵權通知;為了讓網路誹謗受害人獲得更好的救濟效果,立法上應該增設針對網路誹謗的救濟手段,允許受害人通過多種措施獲得救濟。

(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項目「自媒體侵犯名譽權的歸責問題研究」(16CXW037)階段性成果)

(作者單位:西北大學新聞傳播學院)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中國社會科學報

責任編輯: 黃琲 排版編輯:黃琲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中國社會科學網 的精彩文章:

《史苑學步》新書發布暨學術研討會在京舉行
彭桂兵:「甘柴劣火」事件中的版權話語

TAG:中國社會科學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