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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秦漢到明清,地方官正、副職之間的權力分配有哪些特點?

一把手和二把手的權力分配在封建王朝有一個此消彼長的過程。秦漢時期地方的正官,勢尊權重。以郡守而言,集一郡財經、軍事、文教、司法、監察於一身,對於人事任免也有絕對的控制權。

隋唐起,地方副職的權位明顯提升,先是推行朝集使制度,每年四月下旬起,各州正官、副職均須輪流到京師彙報工作,聆聽中央指示,避免正官一手遮天。

宋代,州縣長官由過去的刺史、縣令改稱「知州」、「知縣」,從名稱上就已經失去了地方全權總管的意義。與此同時,副職權位更比唐代大為提升,形成了「不相統臨,權均勢敵」的局面。

宋仁宗時,王質以進士及第出任蘇州通判。蘇州知州黃宗旦視他為少年新近,瞧不起他,常在議事發生爭執時指責王質:「你還年輕,竟和老夫抬杠!」王質理直氣壯地回答:「我受命前來輔助你,有錯當爭,這是我的職責。」

還有一例,進士及第的劉平初入仕途,被派往無錫當縣尉。元旦那天,劉縣尉和縣主簿一起去給縣令賀歲。沒想到,縣令居然「端坐於廳事」,還要讓縣尉和主簿向他行「趨見」禮。劉平大怒,大踏步衝上廳堂,一把將狂自尊大的縣令揪下來,隨即就是一頓暴打。而事後縣令也不敢將他怎麼樣,可見,宋代地方政府的正副關係不分上下。

元代時,繼續奉行權力共享原則,通稱圓議連署制度。凡路、府、州、縣各級衙門,皆有專供領導們「每日早聚圓坐,參議詞訟,理會公事」的集體辦公場所。

以路一級的職官設置舉例,除了同為正三品的達魯花赤與總管各一人外,另設同知(從四品)、治中(正五品)、判官(正六品)、推官(從六品)多個官秩依次遞減的副職,任何地方官都不擁有最高權力,而必須是一班人集體會議決策。所以時人替正官感嘆「為守令者不得其職」,這個一把手做得太不爽了。

明代起,地方正官的權力開始反彈,除了在省級實行三司分權外,府縣兩級正官皆有處理本轄區一切事物的權力。即便是同知、縣丞這種有「二堂」、「二尹」名義的第一副職,也不再有過問全局的職權,而是依慣例由正官委派,分管某一方面的工作。

比如,明代實行世襲兵制,所有州縣經常要清點軍戶戶口,叫做「清軍」。負責這方面工作的縣丞就叫「清軍縣丞」,還有「糧馬縣丞」或「管糧主簿」、「捕盜主薄」等稱謂,都是由其所管的具體工作而得名。

不過,與清代相比,明代的佐貳官們終究還能在行政事務中扮演角色,除具體分管一方面工作外,按規定各種公文都要他們畫押;若對正官的施政方針或具體處分有意見,也可以直接向上司申訴。正官因故離職時,他們還可以暫時署理,甚至還有機會轉正。所以呂坤在《實政錄》中說:「官雖有正副而權不輕,位雖有尊卑而事不異。」

清代州縣副職基本是有職無權,「所謂知州之下有同、判,知縣之下有丞、尉,在今日尤閑冗之尤者」。而且當正官因病罷、革等故開缺時,副職未經上級委派,不得代行正官職務,通常都是上級另派人來署理。

既然清代的州縣副職幾成官場花瓶,所以在編製上也是量事而設,並非所有地方政府都要設副職的。據《光緒會典》卷四記載:全國共有七十三個直隸州、一百四十五個屬州,僅設同知五十二人、州通判七十人;共有一千三百十四個個縣,僅設縣丞三百四十五人、主簿五十五人,平均每三個縣還攤不上一個副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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