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官缺」來看清代文官的任命形式
在侯用人員與朝廷定額官缺的矛盾中,「官缺」是矛盾的一個方面。對「缺」加以分類排序,明確各官缺在文官體系中的作用、層次和除授方式,才能使「員」、「缺」對應有明確的途徑和方向。
在清代,主要是通過任命制度對官缺進行排序分類。同時,任命制度又集中反映了清代朝廷人事權的結構特徵。
清代朝廷依據外官與京官的區別、官缺的性質和官員的品級,規定了各種官缺的任命形式:
「內而大學士京堂,外而督、撫、藩、臬,初因明制,由廷臣會推。嗣停會推,開列題清。太長、鴻臚、滿洲少卿,開列引見。不開列,以應升員擬正、陪引見授官曰揀授……佐雜、教職、鹽官,要缺則留,余或咨或選——《清史稿》」
依據上面論述和《大清會典》的相關內容,清朝文官的任命形式主要分為七種。
一、特旨授
特旨授的對象,都是位高權重的大臣,包括大學士、尚書、左都御史、侍郎、翰林院掌院學士、總督、巡撫、布政使、按察使、運使等。
所謂特旨授,指的就是在這些職位空出來時,不用開列名單提請,而是直接奉旨補缺。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皇帝還是常常先命吏部或軍機處開列具題,然後從中裁定。
運使的任命較為特殊,依例先由軍機處以資深道員20人、知府10人進單,候旨特授。
二、開列
開列的對象主要有大學士以下至京堂(與特旨授的對象有一定重合)。屬於開列範圍的官缺出現時,吏部開列具題,先列應轉出者,補轉出之缺,然後列應補、應改、應調、應升等候補者的名單,聽取皇帝裁決。
有的官缺只用開列提請,有的官缺則需要皇帝親自接見,如太常寺、鴻臚寺、光祿寺的滿洲少卿。
這份開列名單,也不能全由吏部隨意開,而是有明確規則:
「在京大學士以下、京堂翰詹官員以上,布政使、按察使、鹽運使,均照品級考內所截開列具題——《欽定吏部銓選則例》」
總督出缺時,所有的巡撫、侍郎、學士、副都御史都要開列具題;
巡撫出缺時,除本省布政使停其開列,將滿洲、漢軍、漢人學士、副都御使、僉都御史、通政使、大理寺卿、府尹、各省布政使開列具題;
而這些應當開列的官員中,凡是有革職留任、降級留任、停升停俸等情形,則要從開列的名單中被扣除。
外放主持鄉試的主考、副主考,雖級別不高,卻因地位尊榮,需由禮部開列名單,皇帝御筆圈選。
三、題授
所謂「題授」,就是指在朝廷和地方衙門中,有一部分官缺依例由堂官在本部門或督、撫在本省衙門內部揀選認為合適的人員,題咨吏部查復後自行引薦補授。這種任命形式又包括兩種具體方式,分別是調授和留授。
調授是對調缺而言。在朝廷,調缺是指直轄司官中的題補官缺,如工部節慎庫滿洲郎中、製造庫滿洲郎中、員外郎。但是,朝廷直轄司官的調缺不全是題補之缺,如戶部三庫郎中、員外郎、主事,由各衙門保送,管理三庫大臣引見定奪。在地方,州、廳、縣有劃定的調缺,如直隸廳同知缺(含有新疆鎮西廳、江蘇海門廳等十廳)。
留授是對留缺而言。在朝廷,留缺是指各部司官一級的題補官缺;在地方,道、府、州、縣都有指定的留缺。
調缺和留缺雖然都是題補之缺,但兩者有一個根本性的區別:調缺只能於對品人員內揀選,故常被稱為「調補」;而留缺可有應升人員升補,因此又被稱為「題升」。
在一般情況下,堂官和督、撫均不能將調缺換為留缺,如遇特殊情形需要用題升補授調缺,必須嚴格按照程序上奏,聽候旨意。如清代朝廷規定:
「各省應題之缺,知縣以上官員除原系例應題補及煙瘴地方,俱准升調兼行、不拘一格,聽該督、撫酌量具題外,其餘一切應行調補之缺,令該督、撫照例於屬員內對品改調……若該省實無可調補之員……必須題升之處聲明,吏部查明……恭候欽定——《欽定吏部銓選則例》」
題升對象必須屬於「應升人員」,題升不能越級,還必須由科道先行稽查複核。堂官、督、撫如果違例題補,會受到嚴厲處分。
四、考授
某些教職需要通過考授來補授。有些由吏部派官員負責考試,例如,翰林院漢孔目、國子監學正、國子監滿洲助教、學錄等職務,如果沒有進士候補,就由吏部考授。
還有一些則是個部門負責考試,送吏部引見後錄用,這種是針對某些指定衙門的筆帖式。
五、揀授
揀授是在應升人員之中挑選出正、陪兩類,由負責大臣引見之後補授的一種方式。這種方式是由律法明文規定,某些特定官缺出現時,採取揀授的方式補授。
針對不同官缺,負責揀授的官員亦不相同。有些是本部堂官負責揀授,如欽天監監正、內閣侍讀(滿、蒙、漢);有些是吏部派大臣負責揀授,如理藩院漢軍缺堂主事、盛京刑部蒙古缺主事、六部;有些是吏部直接揀授,如吉林道、直隸熱河道、口北道等。
六、推授
推授與揀授一樣,是一種適用於某些官缺的補授方式。
負責推授的主題也因官缺而定,但推授中的候選人員範圍更大,不一定僅限於正、陪以內,比如:
漢司業,由吏部以應升人員論俸推升20人引見補授;
漢庶子、侍讀、侍講,吏部以應轉應升之員開列具題;
漢欽天監監副,由本衙門擬正陪交吏部引見補授;
督察員掌道御史缺,由本衙門以協道御史轉補;協道御史缺,於記名御史內,每一缺以三人引見補授。
六科掌印給事中缺,以給事中提補;給事中缺,由吏部以十五道御史通行引見補授;
七、選授
這是最常見的文官任命形式,由吏部銓選補授,除了特旨授、開列、題授、考授、揀授、推授之外的文官授職,都屬於選授。因此,吏部銓選在整個文官任命制度中,佔有非比尋常的地位。
清代文官任命的形式雖然名目眾多,但都體現出君主專制的特點,尤其是皇帝通過掌控「特旨授」和「開列」兩種方式,將高品級文官的任命權牢牢控制在自己手裡,從而控制了任用權的命脈。
朝廷讓吏部與堂官、督、撫在同一層次上分享任用權,一方面可以雙方互補,督、撫盡其所知,擇優而任,吏部也可以擴大選任範圍,有利於打通因信息閉塞而造成的仕途阻滯;另一方面,兩者也會產生摩擦。當兩者無法協調一致時,便由皇帝裁決,這樣更有利於皇帝控制文官任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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