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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到豬頭爛,錢到公事辦,說一說清代中央六部的潛規則——部費

明崇禎時期,有個來華多年的葡萄牙傳教士向主教報告:中國皇帝與文官六部、武官五府共理國政,「這六個部對朝內的衙門都有管轄權,對各省的衙門則更具有絕對的權力。」但是在這六部中,「要想遇見一個不貪贓枉法的曼達林(官吏),簡直是天大的難事。他們不管執法公正與否,只管誰送的錢多,禮送的大。

這位傳教士所說的大致是實情,明清兩朝稱這個做法為「跑部」。古話說「火到豬頭爛,錢到公事辦」。尤其是是清代,「跑部」進入了鼎盛時期,「錢進」也有了更富於概括力的名稱:「部費」。

清代社會譴責小說中,常有「部費」這個辭彙出現。如李伯元《文明小史》第三十一回寫候補知府余伯集到吏部候選,哪知部費未曾花足,已是錯過一個輪子,只好等下次。《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十八回:「因為家伯要補缺了,要來打點部費。」對該書中「部費」二字,張友鶴先生的注釋是:當時官員要放實缺,必須經過吏部的核准;為了避免審核時的挑剔,就花上一筆錢去活動,這就叫做部費。

晚清官員段光清的回憶錄中,就有因為不知道用「部費」潤滑而陞官受阻的描述。大體經過是,咸豐二年(1852年),他正在浙江知縣任上,因為妥善解決鹽、糧兩起難案,由浙江巡撫常大淳保薦以同知用。翌年春季,常巡撫將正式提升他為西防同知的公文咨送吏部,只等部里辦好公文到省,便可上任。

誰知段光清不熟悉京城中的那些門道,也沒有找人活動,當時正是清代官場最腐敗的時期,別說是陞官,就是隨便蓋上一個衙門印章也得花錢。因此,段光清苦苦等待,最終還是落得個沒有下文。

其實說,花上一筆錢去活動,叫做部費,固然不錯。但部費的範圍絕不是僅限於吏部,而是貫通中央各部的。這在道、咸時期任職的張集馨的回憶錄中,也多次提及。

比如清朝沿襲明朝的司法制度,有秋審之制,就是每年的八月內,刑部都要會同都察院、大理寺等有關部門,對各省定讞的死刑案件進行復勘,是准還是駁,基本上都依刑部先已擬定的主意。為此,各省主管司法的按察司都會早早地花上一筆錢去活動刑部,以求多准少駁。這筆錢的名稱,也叫「部費」。

張集馨因為做過三年的四川按察使,所以對其中的內幕比較清楚,他寫道:「四川秋審部費,向例給以六百金。」過程是每年五、六月間,刑部先將各省會勘與部議不一致的案件,別列一冊,稱為「折底」,派專人分送到各省。意思就是先透個底給你們,免得讓你們到時為難,同時也索取「部費」,即直接讓人把錢帶回京城。

常規之外而須花錢的,也以「部費」通稱。張集馨寫道: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鄧延楨在甘肅布政使任內奉旨辦理開墾時,誤聽左右邪說,向中央「妄行詳報」政績,號稱開墾了一萬八千餘頃。既然開了這麼多的地,戶部也就按照他的報告加派了甘肅的賦稅。結果鄧延楨官升陝西巡撫,徒增百姓負擔。

晚清思想家馮桂芬所著《校邠廬抗議》,也有專篇論及「部費」,說:「謂現在部吏的權勢出於宰相大臣之上,督撫曰可,部吏曰不可,斯不可矣。夫所謂可不可者,部費之到不到也」。其時,以吏、戶、刑、禮四部部費為最高,但後來又增加了兵部和工部。據統計,六部每年歲入的「部費」不下千萬兩,這些基本都是各省孝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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