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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個故事的「歐洲法」

撰文:高仰光

《東方歷史評論》微信公號:ohistory

《喬治一世時期英國的大法官法庭》,約1725年,Benjamin Ferrers繪,藏於英國國家肖像美術館

人之所以區別於動物,在於人必須生活在故事之中。不論在哪一個時代,人們對於故事的解釋力和體系性都有著很高的要求,但是,人們似乎並不在乎故事本身的真假。對於今天的歷史學家來說,這算不上什麼新鮮的觀點。可以說,這不過是對所謂「社會性」的另外一種表達。畢竟,從詞源上來看,歷史(history)和故事(story)原本就是同一事物。正如馬克斯·韋伯所說,人是懸掛在自我編織的意義之網上的動物。長久以來,歷史學家的任務就是編造故事,以便使人們能夠把他們對於世界的看法、對於他人的看法,以及對於自己的看法,建立在一個權威的、固定的、公共的語境之中。

然而,時至今日,歷史學家的任務似乎發生了一百八十度的轉變,他們正在從編造故事的人漸漸變成了戳穿故事的人。一定程度上,這可以歸因於物質和技術條件的飛躍發展。哪怕僅僅在十數年之前,人們都還無法想像,今天的歷史學家可以在他們的視野之中同時看到如此豐富而又多元的歷史材料,而且可以在他們的研究過程中如此廣泛地運用社會科學乃至自然科學的分析方法。這意味著,今天的歷史學家有著遠比前輩學者更加犀利的目光、更加凌厲的手段,無需大費周章,他們便能從各種陳舊的故事之中將虛構的成分一層一層地剝離下來。本書(《歐洲法律簡史:兩千五百年來的變遷》)作者赫爾佐格教授以十分輕鬆的語氣敘述了中世紀早期教會法文獻大量摻假的情況,但是當她談到《大憲章》的時候,很顯然就輕鬆不起來了。這是因為,被視為「現代性」重要象徵之一的《大憲章》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左右著今天人們對於法律的認識,尤其在適用普通法的地區,《大憲章》仍然被當作主流法律史敘事的一塊基石。如果故事從一開始就改變了方向,那麼後續的情節又該如何推進呢?

對於大多數人來說,理解一個故事,首先意味著了解這個故事的內容和意義,而不是了解這個故事的形成過程。人們自然而然地認為,每一個故事只有一張固定的面孔,並且只呈現出唯一的意義,因此,若想理解一個故事,只需與大多數人的理解保持一致就可以了。然而,在歷史學家看來,事情遠沒有這麼簡單。首先,我們每一個人都不在故事之外,而是置身其中。事實上,每一個時代的人都非常熟練地通過塑造故事的方式來塑造自身,並且試圖藉此為後人指引前進的方向。其次,能夠穿過時間隧道來到我們面前的每一個故事都有著異常複雜的身世,因此只要我們沿著時間隧道向上看去,就不難發現暫留於隧道各處的重重魅影。歷經了滄海桑田的變遷,一個故事可以幻化出無數種可能性,如果我們只知道其中一種,卻不知道為什麼會是這一種,那麼就根本談不上「理解」二字。

本文為《歐洲法律簡史:兩千五百年來的變遷》譯者序,雅理譯叢2019年4月版

我們可以從本書中看到許多精彩的故事。例如,在科克法官與詹姆士一世國王之間爆發的激烈對抗中,一度被視為因循守舊的普通法悄然轉換了原先所在的陣營,從王權擴張的重要象徵變成了束縛國王手腳的一條繩索;在北美殖民地與英國之間爆發的激烈對抗中,一度被視為代表著宗主國利益的普通法再次化險為夷,通過征服當地的律師和法官階層而成功地紮根於美國聯邦和各州的司法實踐;然而,在路易斯安那同樣征服了律師和法官階層的西班牙法卻沒能存續下來,最終在法國法的排擠之下失去了立足之地;同樣在路易斯安那,普通法反而在民法領域之外獲得了無限生機。通過這些隱秘地關聯在一起的法律故事,赫爾佐格教授試圖告訴我們,每一個故事的行進軌跡總是出人預料的。我們通常站在「結果」的一端,並且自信地認為,我們可以找到導致唯一「結果」發生的所有「原因」。如果是這樣,那麼我們自然就擁有準確預見未來的能力,然而事與願違,我們對於未來的預測通常大錯特錯。17年前的今天,紐約世貿中心「雙子星」在世人錯愕的目光中轟然解體。這一事實表明,歷史並未終結。因為,縱使我們猜中了故事的開始,卻一定無法猜中故事的結局。

這形成了一種與常識嚴重不符的認識。對於大多數習慣於「活在當下」的現代人來說,殘留的歷史影像不僅毫無意義,有的時候反而變成了一種不必要的干擾:時間維度的介入不僅削弱了既有知識的確定性,而且削弱了作為認知主體的人的重要性。然而,知識為什麼必須具有確定性?人的主體性又從何而來?對於歷史學家來說,「現代性」遠遠不只是一個靜態的概念,而是一個需要沿著時間隧道不斷向上窺探的龐大的、複雜的、不停地變換著形狀的故事。赫爾佐格教授在前言之中已經明確地揭示了這樣一種主張:「本書不再視當下為理所當然,而是試圖展現出法律這座大廈在落成竣工之前所經歷的暴風驟雨。」某種意義上,今天散佈於各地的歷史學家已經自發地結成了一個頗具「反現代性」意味的思想陣營。換句話說,他們已經變成了當今世界上最擅於戳穿故事的一批人。

需看到,戳穿故事,這種行動本身就有著相當強烈的建構意義。畢竟,如果我們不能明確指出一個事物是什麼,那麼我們首先應當去做的就是明確指出這個事物不是什麼。赫爾佐格教授在本書的各個章節之中幾乎不停地借「歷史學家」之口質疑主流的學術觀點,卻並不執著於認同批判性的學術觀點,眾多「歷史學家」你一言我一語,向讀者呈現出極為豐富的歷史可能性。這一點讓人印象非常深刻。我們看到,許多故事相互糾纏在一起,盤根錯節;但與此同時,我們又能夠嗅出,潛藏於這些故事背後的觀念(結構)總是奇妙地散發著「一貫性」的氣息。例如,通過了解權力與知識之間相互支配的關係,我們大致可以明白,很多故事在其發展過程中為什麼向世人呈現出不真實的一面;與此同時,我們也可以感受到,知識本身,以及掌握知識的社會階層,在何種程度上擁有超然於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的獨立性,以及在何種程度上擁有推動社會變革的重要力量。無形之中,潛在的「一貫性」已經為建構一個新故事設定了出發點。

其實,僅僅從書名為數不多的幾個字當中,我們就可以清晰地察覺到本書的建構性意義,赫爾佐格教授試圖建立這樣一種信念,兩千五百年來的歐洲法是一個故事(one single story),而不是由多個完全不同的故事強行拼接起來的大雜燴。毋庸置疑,這體現出一種相當「歐陸化」的法律史觀,因為以「羅馬法—基督教世界—共同法—法典化—歐盟法」為線索的敘事本來就是歐陸法律史學者最熟悉不過的一套話語。重大的區別在於,赫爾佐格教授努力地將普通法的變遷融入「歐洲法」整體演進的敘事,她使用了相當大的篇幅論述普通法在幾個歷史階段經歷的重大轉折,並且把這些論述巧妙地安插到與歐陸共同法發展相同步的歷史時段,以便讀者在比較中展開閱讀。我們發現,赫爾佐格教授在第六章中指出,普通法與古代的羅馬法之間存在著驚人的相似之處;在很長的一段時間裡,普通法與歐陸共同法(ius commune)並沒有什麼兩樣,甚至可以被視為由共同法衍生出來的一種變體。她在第八章中試圖讓讀者相信,英格蘭對於歐洲來說根本就不是一個例外,因為直到近代早期,出於某些政治上的原因,關於普通法的「例外論」才流行開來。在本書的第十三章,赫爾佐格教授對於普通法法典化的性質和程度進行了深度描繪;而在本書的尾聲部分,她又指出,歐盟規範秩序的維護與發展在很大程度上依靠歐洲法院以及各成員國法院在審判過程之中的「造法」機制。到此為止,應該說赫爾佐格教授想要為「歐洲法」書寫一個全新故事的意圖已經很明顯了。在這個故事之中,發源於英格蘭的普通法僅僅是一個小傳統,它將與歐陸的共同法熔冶於一爐,共同鑄就「歐洲法」的大傳統。當然,無論何種傳統,正如赫爾佐格教授所說的那樣,一般來說只能完整地保存在一代人的記憶當中。可是,如果有整整一代人能夠相信,兩大法系在歷史上從未存在不可逾越的隔閡,那麼,未來歐洲的規範秩序就一定會因此而發生改變。

然而,真實的歷史再次向世人表明,我們唯一可以預料到的就是歷史的不可預料性。2018年6月26日,英國女王伊麗莎白二世批准了英國的脫歐法案,標誌著英國脫離歐盟的進程正式啟動。對於赫爾佐格教授在本書中努力建構的全新故事來說,這算得上是一個正面的打擊。我們可以明顯地看到,強調英國法具有歷史獨特性的既有論調又呈現出不斷上升的趨勢。可是,如果說歷史與故事之間還是存在著些許不同,那就在於,歷史並不全然是主觀的產物。縱然我們在認知歷史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融入我們自己的情感和價值觀,但是歷史依然在某種程度上獨立於我們的認知之外。歷史學家既然可以為了「戳穿故事」搜集並列舉出足夠多的證據,當然也可以為了編寫新的故事去做同樣的事。從目前歐洲法律史學的發展趨勢來看,想要捍衛英國法的獨特性,就必須拿出更有力度的新證據;如果仍舊憑藉那些陳舊的觀念否定赫爾佐格教授的「新歐洲法」敘事,恐怕絕無可能。

赫爾佐格教授在本書中不止一次地提及「法律是什麼」與「法律從何而來」這兩個問題,她認為,這兩個問題構成了法律認識論的基礎。換言之,人們對於這兩個問題的回答決定了他們置身其中的法律的基本走向。因此,普通法與大陸法之間的趨同並不是因為二者在具體制度和救濟方式的層面上變得越來越相似,而是因為生活在兩大法系之中的人們在法律觀上越來越接近於共識。站在全球化的視角來看,這種趨勢並不會因為英國脫歐而發生根本性的逆轉。退一步而言,即使「新歐洲法」的圖景依然存在反思和批判的餘地,有價值的挑戰也將來自於伊斯蘭世界、拉丁美洲、印度和中國。

中國的法律史學既古老又年輕。說它古老,是因為史學在中國有著數千年的學術傳承;說它年輕,是因為如果按照歐洲法的標準來衡量,中國法學的歷史不過區區百年。儘管如此,中國的法律史學同樣在不停地叩問「法律是什麼」以及「法律從何而來」這兩個基本問題,肩負著為中國法打造一個既普遍又獨特的「故事」的重要使命。誠如赫爾佐格教授所言,唯有回溯過往,我們才能了解,歐洲法如何一步一步地將自身重塑為人類理性的縮影,又是如何一步一步地將自身打造為具有潛在普遍適用性的規範體系。同樣的道理,如果大多數中國的律師、法官、法學教授只知道法律所包含的規則、原則、術語以及由此搭建起來的體系,或是只知道可以利用法律達到哪些現實的目的,卻並不知道每一個中國人賴以安身立命的法律最初從哪裡來,又是如何一步一個腳印地變成現在的樣子,那麼,中國法與「作為一門科學的法律」之間還存在著十萬八千里的距離。

畢竟,沒有故事的法律就沒有未來。這就是我們今天研究法律史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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