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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華為不等於同情阿爾斯通,書商不良營銷需警惕

文 | 老解1972

法國公司阿爾斯通前員工弗雷德里克·皮耶魯奇所著《美國陷阱》一書近期大火。該書中譯本由中信出版社於今年4月引進發行,起初並起眼,但隨著美國特朗普政府出台針對華為公司的出口禁令,該書開始以「法國版華為事件」為噱頭進行營銷而逐漸走紅。

特別在華為創始人任正非接受外媒採訪時被記者拍到其案頭放置該書的照片和在華為辦公區內公開擺放該書促銷廣告之後,該書以儼然獲得華為公開背書的姿態展開了新一輪營銷。同時,該書作者在被安排媒體採訪時也喊出「昨天是阿爾斯通,今天是華為,那麼明天又會是誰?」的口號,為該書在國內借事件營銷的方式進行推波助瀾。

憑心而論,該書作者皮耶魯奇先生在美國蒙受牢獄之災的個人遭遇確實令人同情,其通過寫書來展示個人在阿爾斯通事件中遭受的來自美方和公司內部的不公平對待並進行血淚控訴也無可厚非,他由此抨擊美國將《反海外腐敗法》作為經濟戰爭武器打壓他國公司作為一家之言也可以探討;

甚至,皮耶魯奇先生和其背後的書商由此將阿爾斯通案和華為事件捆綁在一起做營銷的手法,也屬於商業操作可以商榷。

但是,皮耶魯奇先生個人在訪談中及後續的媒體評論在文章中,把阿爾斯通和華為相等同的論調和全面否定《反海外腐敗法》的傾向則非常危險,值得分析和反思。

首先,把阿爾斯通和華為相提並論,在為阿爾斯通貼金的同時,也有黑化華為的風險,於華為有百害而無一利。

阿爾斯通案的結論,皮耶魯奇先生在書中也引述了美國司法部在2014年的調查結果:阿爾斯通承認在2000年至2011年間,以賄賂政府官員、偽造會計賬簿的方式,獲得了世界各地的工業項目。

據查證,阿爾斯通及其子公司利用行賄手段在印度尼西亞、埃及、沙烏地阿拉伯和巴拿馬等地簽署合同。阿爾斯通總共支付了7500萬美元的賄款,獲得了價值40億美元的項目,從這些項目中獲利達3億美元。阿爾斯通同意針對這些指控認罪。該公司承認了犯罪行為,並為此支付了7.72億美元的罰款。

除美國的司法調查之外,皮耶魯奇先生在書中也承認,「現實是殘酷的:(阿爾斯通)公司內部存在大規模的腐敗,涉及各大洲……在過去的10年里,阿爾斯通及其子公司曾在十幾個國家因腐敗或涉嫌腐敗被起訴、判罰。

這份名單上有墨西哥、巴西、印度、突尼西亞,還有義大利、英國和瑞士,乃至波蘭、立陶宛、匈牙利,甚至拉脫維亞。阿爾斯通的兩個子公司也被世界銀行盯上了。2012年,世界銀行把它們列入了尚比亞水電大壩賄賂案的黑名單」。

從書中的描述來看,皮耶魯奇先生對於阿爾斯通通過行賄來贏取工程項目的商業操作手法非常清楚,對該調查結論的事實也並不否認,但其為此所做的辯解是這種行賄手法是行業慣例,不獨阿爾斯通在做,「許多同樣使用大型國際事務所作為中間人的跨國公司,都採用了類似的障眼法」,因此他認為美國司法部只針對阿爾斯通做調查並由此將他個人陷於囹圄是別有用心之舉。

站在當事人的角度,作者的個人憤慨,尤其其對阿爾斯通公司內部管理層明哲保身對其個人遭遇落井下石的怨憤都可以理解;但就事論事,阿爾斯通公司的確是由於公司價值觀扭曲、管理失當、自身行為不端而遭處罰,皮耶魯奇先生因為遭受美方打擊而怨天尤人則未免有失客觀,而讀者如果由此將對皮耶魯奇先生個人遭遇的同情放到阿爾斯通公司身上,則更是大是大非的價值觀問題。

至於後續阿爾斯通的能源業務被美國公司通用電氣收購的結局,作者將其稱之為美國利用法律作為經濟戰的武器以削弱其競爭對手,達到低價收購競爭對手的「美國陷阱」,是其在書的後半部分想竭力證實的個人見解,但同時也是能將該書的價值從個人遭遇提升能引發關注的公眾事件的必不可少的引申。

但事件真相到底如何,即使當年經過法國國民議會的調查也並無公論,該書出版後,法國總理馬克龍也無奈表示「我們沒有證據」。但綜合阿爾斯通的官網信息和媒體的分析報道,可以明確的幾個事實是:

1、當年阿爾斯通出售能源部門資產的計劃,並非由被美國司法部調查而起,而是阿爾斯通集團經營不利,急於擺脫破產危機的脫困之舉。

阿爾斯通受累於法國封閉的經濟政策,其實一直掙扎在生存邊界,分別在2004年和2014年兩度陷入財務危機,而並非如時下媒體所稱實力雄厚是法國的亮麗名片、國寶級企業云云。阿爾斯通在2004年的財務危機由政府入股渡過難關;

但2014年的危機由電力部門需求衰竭而致,其後來被收購的熱動力和電網部門在當年的財報中都出現了訂單大幅度下滑,可再生能源部門雖然訂單強勁但因價格原因長期利潤低下,公司在2013/14財年(截止到2014年3月)的現金流為-1.7億歐元,嚴重失血。

因此,時任公司CEO柏珂龍做出了斷臂求生,將公司的未來發展專註於交通行業,而甩掉多年不景氣的電力電網能源業務包袱的決定。

2、通用電氣對阿爾斯通的收購條件也並非如作者在書中面描寫的佔盡了便宜、唾手而得。

雙方通過談判在2014年4月份達成了94億歐元的初步收購協議,但消息傳出後,通用電氣的競爭對手德國西門子公司也宣布參與競購併提出了資產置換方案來進行攪局,導致通用電氣將收購價提高到123.5億歐元;

而2014年底得到阿爾斯通股東大會99.187%投票率支持通過的方案是在收購價123.5億歐元不變的前提下,通用電氣同意阿爾斯通以26億歐元的投資在被收購業務中取得50%-1股的合資股權。

此後在歐盟針對該項收購案的反壟斷調查過程中,通用電氣為打消歐盟的顧慮再度讓步同意轉讓阿爾斯通的部分燃機給其競爭對手義大利公司安薩爾多能源公司並出售部分知識產權,才最終讓歐盟點頭通過。

3、最後,通用電氣收購阿爾斯通的電力業務也並沒有取得預期收益,反而由此背上了阿爾斯通轉嫁而來的包袱。

通用電氣時任CEO伊梅爾特原本期望通過高利潤的通用電氣拉動阿爾斯通低盈利水平的發電設備,但由於全球能源需求自2015年開始率先在發達國家地區轉向可再生能源,收購而來的火力發電設備和服務業務迅速出現了萎縮,到2017年伊梅爾特卸任時電力部門的毛利率已減少了一半。

新上任的CEO弗蘭納里屢次重組電力部門直到2018年10月宣布對電力部門資產減記230億美元,其中大部分來自阿爾斯通的商譽減值,同年電力部門利潤下跌60%。而且由於收益嚴重未達預期,通用電氣到2018年底未能實現其在法國增加1000名高薪僱員的承諾而遭到法國政府的罰款。

綜上所述,在皮耶魯奇先生筆下頗具陰謀色彩的阿爾斯通被收購案到底成了誰的陷阱可能仍有值得細究之處,然而阿爾斯通業務經營不善、內部管理混亂乃至行賄犯罪的既成事實卻毫無爭議。

因此,皮耶魯奇先生將今日的華為與昨日的阿爾斯通相提並論、書商在營銷中將阿爾斯通案宣傳成「法國版華為事件」,則明顯是混淆事實、偷換概念。

眾所周知,華為事件是美國政府宣揚安全威脅論,在沒有實足證據未經任何法律審判的情況下,悍然動用政府權力強行實施出口管制禁令,對華為的正常業務經營進行公然打擊的非法行為,這與阿爾斯通因為行賄政府官員而被美國司法部門利用《反海外腐敗法》進行處罰有著天壤之別。

因此,書商為市場營銷而將阿爾斯通與華為做捆綁的手段,其實是在黑化華為,以「敵人的敵人就是朋友」的錯誤邏輯來混淆兩樁不同事件的性質並由此鼓噪情緒,對於華為的名聲乃至後續事件的解決有可能產生不良影響,值得華為警惕,也希望國內輿論能對此保持清醒認知,勿做書商的吹鼓手。

其次,皮耶魯奇因個人遭遇而將美國的《反海外腐敗法》視為經濟戰爭武器並對其全盤否定的論調也過於狹隘,並不能使讀者對該法的認知和警示有正確了解,給全球化的反腐敗行動帶來負面影響。

皮耶魯奇先生在書中對於其所處行業的腐敗問題有著觸目驚心的描寫:在2000年9月法國批准並簽署與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關於反腐敗鬥爭的協議之前,在法國利用中間人來獲取國際市場項目是一個被容許的慣例,甚至法國企業為了能在國際中標中中標而向中間人行賄的費用都可以以「特別費用」的名義向法國財政部進行申報,以便之後從企業繳稅中予以扣除。

而2000年9月以後之所以發生情況變化,法國開始承諾向國際腐敗行為發起鬥爭,就是因為美國與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談判,推動美國的主要貿易合作夥伴制定與《反海外腐敗法》類似的法律,並最終簽署《國際商務交易中反對賄賂外國公職人員公約》(《OECD反賄賂公約》)的結果。

美國的《反海外腐敗法》也叫《反海外賄賂法》簡稱FCPA(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該法於1977年制定,其基本禁令規定向外國政府官員行賄以取得或者保留某種業務的行為屬違法,立法目的在於遏止對外國官僚行賄,重建公眾對於美國商業系統的信心。

頒布之初,《反海外腐敗法》僅是完全針對美國本國公司向海外政府機構的賄賂行為的法律;但在美國實施《反海外腐敗法》後,由於美國公司難以繼續賄賂海外政府官員,導致其在海外市場上處於競爭劣勢,特別在面對象法國那樣可以把行賄計入商業成本取得稅收利益的公司時,後果更甚。

因此,美國一方面尋求國際支持,通過與OECD成員國簽署《OECD反賄賂公約》的方式將《反海外腐敗法》國際化,另一方面,也在立法上歷經多次調整,以令法律更加適應國際市場的情況,並最終將其管轄的犯罪主體範圍由美國本國公司擴展到「發行人」(是指一個發行的股票在美國登記或被要求向證券交易委員會定期報告的公司)、「國內相關者」(指美國公民、美國國民、美國長期居民,或任何依美國法律成立或主營地設在美國的總公司、合夥制共公司、協會、聯合股份公司、信託、未合併組織或獨資企業)和在美國境內直接或間接實施違法行為的外國企業或個人。

美國《反海外腐敗法》的管轄犯罪主體範圍是該法引起爭議較大的地方,正如皮耶魯奇在書中針對阿爾斯通案所發問的,為什麼「根據這部法律,無論任何人,無論國籍,只要涉嫌向外國公職人員行賄,只要該罪行和美國有一絲一縷的聯繫,美國司法部即可將他投入監獄?」

從法理角度而言,管轄對象中的「國內相關者」沒有異議,依照的是屬人管轄原則;「發行人」的股票在美國證券市場進行交易實際上已經被確定為是在美國從事經營,依照的是屬地管轄原則;而管轄在美國境內直接或間接地實施違法行為的外國企業或個人則是依照屬地管轄擴展而來。皮耶魯奇被指控針對印尼的行賄案,其尋求中間人的過程和最後向某一位中間人支付的傭金酬勞都是由阿爾斯通在美國康涅狄格州溫莎鎮的美國總部進行,所以被美國以《反海外腐敗法》進行判罰其實是有法可依的。

儘管皮耶魯奇先生在書中表示對法國自2000年5月通過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頒布《OECD反腐敗公約》以來「腐敗是否顯著減少?我們對此嚴重懷疑」,但不可否認的事實是隨著美國在全球反腐敗鬥爭中的領跑,眾多國家相繼立法或修法以及各國司法實踐的逐步深入,海外腐敗的法律規制已成為國際潮流與共識。

據《中國紀檢監察報》報道,2010年以來,英國、巴西、印度、西班牙、捷克、印尼、約旦、摩洛哥、烏克蘭等國紛紛立法禁止境內企業賄賂外國公職人員,克羅埃西亞、古巴、喬治亞、以色列、拉脫維亞、波蘭等國首次根據國內法懲處行賄本國政府官員的外國公司。

隨著世界很多國家對在國內外實施反腐敗措施均持強硬態度,面對日益強化的監管環境,商業公司也在努力減少潛在違法行為以實現合規目的。

國際商會對全球400家公司的調查結果顯示:55%的公司認同腐敗行為一旦被發現,將對企業聲譽造成嚴重影響,另有70%的公司表示,對腐敗行為有清晰的了解有助於他們開展有效的競爭。

在2016年召開的G20杭州峰會上,G20各國領導人一致批准通過《二十國集團2017-2018年反腐敗行動計劃》,明確表示:「賄賂給商業和社會帶來沉重的代價。

G20將率先垂範打擊賄賂,包括:將賄賂本國和外國公職人員定為刑事犯罪;建立並視情加強腐 敗犯罪的法人責任。我們將積极參与經合組織(OECD)反賄賂工作組,並探索所有G20國家遵守《OECD反賄賂公約》的可能性」。某種程度上,《OECD反賄賂公約》正是由美國推動《反海外腐敗法》國際化的結果。

因此,皮耶魯奇先生出於個人的不幸遭遇而抨擊使其致罪的《反海外腐敗法》也只是其一家之言,至少從實際效果來看,被美國依該法處罰的企業,還沒有一家是被冤枉的。

至於受處罰公司非美國公司數量遠大於美國公司數量,可以理解為美國政府有對本國寬鬆對他國嚴格的私心考慮,但也可以有美國公司帶緊箍咒時間長、運作更規範的解讀。但這些因素都不影響美國《反海外腐敗法》的存在對於凈化全球商業環境起到了非常重要的積極作用的判斷。

所以,我們不能因為美國政府藉助政府權力打壓華為等企業的行徑,就否定《反海外腐敗法》的積極意義,更何況無論是當年的中興和如今的華為,面對的都不是因《反海外腐敗法》而起的指控,豈能任由皮耶魯奇和書商把他們與在海外賄賂上劣跡斑斑的阿爾斯通強行捏合在一起?

【結語】

5月30日,華為在深圳總部舉行發布會,針對美國國會通過的一項針對華為的剝奪公權法案,提起訴訟並提出簡易判決動議,要求法院宣布該法案違憲。

針對美國政府動用國家機器的全方位持續打壓,這是華為又一次拿起法律武器對美國政府的無理行徑所給予的最有力還擊,也是華為對其「遵守業務所在國的所有適用法律法規」的強烈自信。

這種強大的自信,與阿爾斯通案中皮耶魯奇的怨天尤人有著天壤之別,比《美國陷阱》式的陰謀論也更有力量。因此,筆者強烈呼籲帶著營銷目的的書商不要拿「法國版華為事件」來為劣跡斑斑的阿爾斯通貼金,更建議華為採取法律手段對皮耶魯奇和書商黑化華為的營銷方式提出嚴正抗議。(本文首發鈦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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