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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個人信息網路保護規定徵求意見: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兒童個人信息應徵得監護人同意

2019年5月31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兒童個人信息網路保護規定(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規定,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兒童個人信息的,應當徵得兒童監護人的明示同意。

《徵求意見稿》規定,網路運營者收集、存儲、使用、轉移、披露兒童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正當必要、知情同意、目的明確、安全保障、依法利用的原則。網路運營者應當設置專門的兒童個人信息保護規則和用戶協議,並設立個人信息保護專員或者指定專人負責兒童個人信息保護。

網路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兒童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用戶協議的約定收集兒童個人信息。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兒童個人信息的,應當以顯著、清晰的方式告知兒童監護人,並應當徵得兒童監護人的明示同意。明示同意應當具體、清楚、明確,基於自願。

《徵求意見稿》指出,網路運營者徵得同意時,應當同時提供拒絕選項,並明確告知:收集、存儲、使用、轉移或者披露兒童個人信息的目的、範圍、方式和期限;兒童個人信息的存儲地點和到期後的處理方式;兒童個人信息的安全保障措施;個人信息保護專員或者其他聯繫方式;拒絕的後果和影響,以及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前款規定的告知事項發生實質性變化的,應當再次徵得兒童監護人的明示同意。

網路運營者使用兒童個人信息,不得超出約定的目的和範圍。因業務需要,確需超出目的和範圍使用的,應當再次徵得兒童監護人的明示同意。委託第三方處理兒童個人信息時,網路運營者應當對受委託方及委託行為等進行安全評估,簽署委託協議,明確雙方責任、處理事項、處理期限、處理性質和目的等,委託行為不得超出授權範圍。

兒童或者其監護人要求網路運營者刪除其收集、存儲、使用的兒童個人信息的,網路運營者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予以刪除,此類情形包括但不限於:網路運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用戶協議的約定收集、存儲、使用、轉移或者披露兒童個人信息的;超出目的範圍或者必要期限收集、存儲、使用、轉移或者披露兒童個人信息的;兒童監護人撤回同意的;兒童或者其監護人通過註銷等方式終止使用產品或者服務的。

《徵求意見稿》還規定了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轉移、披露兒童個人信息可以不經過兒童監護人的明示同意的情形,包括為維護國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為消除兒童人身或者財產上的緊急危險;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網路運營者發現兒童個人信息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泄露、毀損、丟失的,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補救措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立即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並將事件相關情況以郵件、信函、電話、推送通知等方式告知受影響的兒童及其監護人,難以逐一告知的,應當採取合理、有效的方式發布相關警示信息。

《徵求意見稿》明確,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和其他有關部門收到舉報的,應當依據職責進行處理。

違反《徵求意見稿》規定的,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責令改正,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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