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給政治帶來的五大洞見
轉自:保守主義評論
哲學園鳴謝
基督教與政治的關係很複雜。毫無疑問,教會在政治自由的歷史上扮演過複雜的角色。它有時也會壓制政治、宗教和經濟自由。然而,儘管如此,基督教一直是支持自由和有限國家(a limited state)觀念的最重要的力量之一。儘管基督教不是一種政治綱領,但它提供了某種思考國家和政治之角色的思維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基督教的政府觀,並不是帶著宗教點綴的世俗主義政府觀。世俗主義從來不是中立的。基督教的政府觀紮根於關鍵的神學和哲學觀念:如上帝和現實的本性,正義的重要性,自由的價值,家庭的作用,以及對人類的多向度理解。
問題是,這些事情如何影響我們對政治的理解?
接下來,我要介紹基督教傳統為政治自由的奠基所貢獻的五個最重要的觀念。在此之前,我要澄清一點:儘管基督教提供了對政治的關鍵洞見,但基督教並不是一個有著具體政策建議的政治綱領。不存在單一的基督教政府模式。基督徒可以持有不同的政治立場,也可以在許多事情上持有不同觀點。基督教提供的是一種導向(orientation)——一種思考政治和政府的基礎——通常談論的是政治所能達到的極限。
國家並不神聖
基督教政府觀的第一個要素是國家並不神聖。事實上,有限國家(the limited state)的整個觀念與基督教傳統有著內在關聯。為什麼?因為基督教破除了國家的神聖性。國家不再有神聖的性質。
正如阿克頓勛爵所指出的,耶穌說:「凱撒的物當歸給凱撒,神的物當歸給神」,這番話是革命性的。它們對我們理解國家產生了深遠影響。並不是所有的物都屬於凱撒。在古代,正如阿克頓勛爵所寫的那樣:
「古典國家(譯註:古希臘、古羅馬)的弊端在於它集教會和國家於一體。道德與宗教無關,政治與道德無關;在宗教、道德和政治中,只有一個立法者和一個權威。」
在國家之外不存在道德訴求,因為凱撒和法老是神聖的。
但基督教說不:國家和國家領袖並不神聖,雖然他們值得尊重,但他們不能凌駕於自然法或神的律法之上。基督教提醒我們,國家的代理人和我們其他人一樣都是罪人。
這並不意味著基督徒認為國家和政治是邪惡的,甚至是必要的惡。與詹姆斯·麥迪遜的觀點相反(譯註:麥迪遜說過,如果人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即便天使也需要一些政府,即便只是為了協調和決定該走哪一條天使之路。對基督教來說,政治扮演著重要的角色,但只是有限的角色。基督徒認為國家在協調、司法、安全和防衛方面很重要。但國家並不是真理和法律的源泉。
需要說明的是,這並不意味著歷來的基督徒都尊重這一點。基督教——天主教徒、新教徒和東正教都曾將宗教政治化,並以宗教的名義濫用政治權力。
將國家神聖化、建造一座新的巴別塔,這樣的誘惑始終存在。這個主題在歷史上反覆上演,從古埃及、亞述和羅馬等古代王國,到現代的法國大革命及其意識形態後裔、20世紀的極權主義者和當代的技術官僚國家。
將國家拔高、逾越其適當位置的誘惑,基督徒也未能倖免。對基督徒來說,誘惑不在於將國家神聖化,而是將宗教政治化,並指望國家將他們的教義和其他信仰原則作為政策來執行——甚至強迫信仰。但是,這種做法背離了基督教最初的願景及其內在的自願屬性。(反對宗教政治化)並不意味著世俗主義,也不意味著教會無權指導和影響國家的道德品質。但是,強迫信仰的企圖把基督教變成了一種政治意識形態,這破壞了基督教的本質,最終導致不信仰。正如約瑟夫·拉辛格(Joseph Ratzinger)所指出的,「在某些時期,教會和國家的融合方式篡改了信仰對真理的要求,將信仰變成一種強迫,於是,它變成了一幅名副其實的諷刺漫畫。」然而,儘管有種種失敗,上帝的和凱撒的要求之間的界限,仍然存在著。基督教的本質決定了它無法接受一個試圖將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置於自身之下的極權國家。
國家不是正義的最終仲裁者
第二個主要因素,也是一個相關因素:國家不是正義的最終仲裁者。國家和個人一樣,也受到同樣的道德法則的約束。
有一種觀點認為獨裁者或多數派決定了或等同於真理和正義,基督教對這種觀念加以譴責。那些本質上錯誤的事情,任何國家權力或多數票都不能使之正確。因此,人的法律必須始終服從於神的法律和自然的法律。正如奧古斯丁、阿奎那和基督教傳統中絕大多數思想家所主張的那樣:不公正的法律根本不是法律。
猶太教和基督教正義觀的核心是「正義必須是公正的」(justice must be impartial)。這一觀點貫穿於希伯來聖經和新約全書。正如利未記19章15節所說:
「你們施行審判,不可行不義,不可偏護窮人,也不可重看有勢力的人,只要按著公義審判你的鄰舍。」
這正是法治理念的基礎。法律不能專斷。它必須是公平的,易行的,並為公民提供正當的程序。不偏不倚的觀念(The idea of impartiality)是必不可少的,而且很容易丟失。它不同於裙帶資本主義的實踐,即偏袒富人和人脈廣的人,也不同於當代「社會正義」(social justice)的許多觀點,即應該犧牲正義優待窮人。
公共利益
基督教政府觀的第三個主要因素是,致力於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包括創造政治和社會條件,讓個人、家庭和社區「充分實現他們的潛能」。
值得注意的是,公共利益並不等於國家利益。個人也不是國家機器的齒輪。此外,共同體不能簡化為政治共同體。這是一個常見的錯誤。公共利益也不等於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利益。它也不只是更有效率或更快樂。它根植於對美好生活(the good life)的多層次理解,並時刻銘記著人的永恆命運。
國家在促進公益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不能包辦一切。它的主要作用是幫助創造條件,使人民能夠安居樂業,並在必要時提供援助。正如托馬斯·阿奎那所解釋的那樣,「阻止人們按照自己的責任行事——除非在緊急情況下——是違反國家的正當性質的。」
社區的社區
這引出了第四個主要貢獻:家庭的重要性和豐富多樣的公民社會。
人類不是徹徹底底的個體。我們是社會性的,在社區中茁壯成長。我們出生在不同的家庭和文化中,並在社區中興旺發達。家庭是社會的核心。家庭是社會的基本單位。雖然國家承認家庭並且在管理家庭方面佔有一席之地,但家庭不僅僅是國家的組成部分。它是自然的共同體,而且從生物學和社會學現實上看,它先於國家而存在。這就是為什麼說試圖重新定義婚姻,是國家權力的越軌,歸根到底是一種極權主義行徑。在這一過程中,國家充當了現實本身的仲裁者。如果生物學可以被重新定義,還有什麼(對政府的)潛在限制?
基督教的政府觀承認家庭的獨立性和社會面向,以及家庭需要有發展和履行職責的空間。正如羅伯特·尼斯比特等人指出的那樣,基督教的家庭政治觀介於大家長統攬一切的羅馬家庭和極端個人主義的現代核心家庭之間。基本的社會和政治議題(如教育和私人財產)內嵌於家庭的作用中。就教育而言,兒童的主要教育者是家長,而不是學校、政府或教會。教皇利奧十三世在《新事通諭》(Rerum Novarum)中,不僅從經濟或政治角度,而且從家庭的角度對私有財產進行了討論。
雖然家庭是必不可少的,但它們不能單靠自己興旺發達。公共利益需要豐富多樣的公民社會,也就是托克維爾所說的「中介機構」,其中包括公民和社區團體、教會、互助協會、慈善組織、學校、各種聯誼會和志願組織。它們可以解決社會問題,促進社區的發展。
看待公民社會的一種方法是,把它看作促進公共利益、鼓勵團結和人類繁榮的社區的社區。
天然的反對烏托邦信條
第五種觀念,也是基督教政府觀中最重要的要素之一,是反烏托邦主義。
基督教傳統肯定人的善良,但也承認罪惡的現實(the reality of sin)。我們能做出善業。我們也能犯下滔天罪行。這意味著我們需要一個政府來保護人民免受傷害和懲罰壞人。但同樣重要的是,我們需要限制統治者。
正如阿克頓勛爵的一句名言:「絕對的權力絕對導致腐敗。」基督教的政府觀,對任何烏托邦願景都深表懷疑。它認識到我們無法創造一種完全公正的社會秩序。政治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它的作用有限。正如約瑟夫·拉辛格在他的文章——《何謂真理:宗教和倫理價值觀在多元社會中的意義》——中所解釋的那樣:
「創造人類的幸福不是國家的任務,創造新人也不是國家的任務。把世界變成天堂不是國家的任務。它也做不到……如果它像上帝一樣行事……就會變成來自地獄的野獸,成為敵基督者的力量。」
政治不能解決痛苦、邪惡、罪惡和死亡的根本問題。國家、技術、獨裁者或多數派都無法拯救我們。這種反烏托邦主義並不是悲觀主義,抑或對不公正的冷漠。事情會好轉也不是虛假的樂觀主義。反烏托邦主義所做的是將政治置於適當的位置,並警告我們,我們無法創造完美的正義。
以上只是對基督教傳統及其政治含義的簡單介紹。當然,要說的話還有很多,要討論、辯論的還有很多。但是,基督教政府觀的核心是:人是按照神的形象創造的。政治的目的是為人服務,而不是為了讓人服務於國家。基督教的政府觀將政治置於人類自由、人類繁榮的召喚以及人類永恆命運的背景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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