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獲罪可寬免是永恆的主題,談西周至唐的相關法規
之所以只談西周到唐朝的這段法律史,主要是如果加入宋朝以後的「寬免」內容,篇幅過長了。因此,本人會對唐朝以後的法律談另外一個未成年人保護地問題。
(1)對未成年人刑事免刑(有條件),是從奴隸社會開始就存在的法律原則,任性不能倒退到奴隸社會:從西周到三國前更多的是對「未成年」人的少年兒童進行赦免
《周禮》中有三赦。三赦中有一赦就是幼年,雖然犯罪但不加刑。這一法律原則延續三千年,期間的定鼎朝代就是唐朝。
《周禮》這本書能否作為證據呢?該書據傳是西周周公旦所做,後來流失。漢景帝到武帝之際被河間王劉德徵收到此書。因為先秦學者很少引用此書,一直被認為是西漢偽作。但因,《周禮》保留了不少西周時的史料,雖然被懷疑是偽作,但並不妨礙其作為資料使用。
其中《周禮·秋官·司寇》中就說:凡有爵者與七十者,與未齒者,皆不為奴。
這就是「三赦」——幼弱、老旄、蠢愚(精神殘疾)。七十歲以上為老,未齒為幼弱。
《禮記·曲禮上》又言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與耄雖有罪,不加刑焉。
打開今日頭條,查看更多圖片但是,具體如何應用沒有詳細說明。
(2)秦國的有限地區、秦朝短時期的變態,並不能割斷「三赦」的連貫性
從西周到東周的春秋戰國時期,該法律原則為中國境內各政權所遵守,到了戰國時期「法家」思想異軍突起。同為法家的李俚和商鞅對此產生不同觀點。
秦國雖強但畢竟只是「一國」,統一「六國」時間又太短,「天下苦秦」的心態使得秦朝、秦國在當時和整個封建社會史的名聲都不好。因此,秦國、秦朝的觀點並非主體。
法家代表李俚(前455年—前395年)甚至將兒童赦免擴展到類似於我們今天的「未成年人保護」範疇。其《法經·具法》說: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減,罪卑一減。年六十以上,小罪情減,大罪理減。
但是,法家最著名的代表商鞅則不這樣認為。商鞅(約公元前395年-公元前338年)認為:無論你的地位如何、對國家是否有過功勞、是否干過好事、是否是忠臣孝子等等,都不是赦免的理由。
但在實際執行中,秦國、秦朝則出於「利益」(經濟和軍事直接利益)因素,從另一方面繼承了「三赦」原則。秦國雖不以年齡作為赦免的標準,卻以身高為界限對「未成年人」進行減刑、免刑。
按照秦國、秦朝地法律,凡身高不滿6尺(秦一尺折23.1厘米,六尺即不到1.39米)者不追究某些法律責任,這是一種對國家資源的儲備。由此,我們可以看出:秦朝的法律是在用「法」的這種形式,保證君主法令暢通、國家實力迅速增大的方式。
《法律問答》書簡中就有案例對此進行說明,即:甲小未盈六尺,有馬一匹自牧之,今馬為人敗,食人稼一石,問當論不?不當論及賞(償)稼。
這句話簡單地說,就是未高六尺的某甲的馬吃了人家的糧食,該如何進行處罰?在實際執行中就是不必處罰,但需要賠償損失。
(3)自漢到隋,從保護兒童到保護未成年人
漢滅秦後,全面恢復了「三赦」理念,具體到保護未成年人問題上,其實還是我們現代意義的少年兒童。十歲以下的少年有兩種年齡標準十歲以下或七歲以下進行保護、有條件赦免。同樣,對老年人的規定也是七十、八十兩種標準。不同皇帝會在這兩種標準間進行選擇。
畢竟無論是奴隸社會還是封建社會,皇王本身就是法律的代表,他們一句話就是法律。
三國兩晉以後,未成年人地保護才開始出現,不同時期對其保護時而是對少年兒童的保護、赦免,時而提高到青少年。某些時段,已經和近現代社會類似了。由此,各個朝代就在五個標準年齡段間上上下下進行選擇。
五個年齡標準分別是:八歲、九歲、十歲、十三歲、十四歲。越是相對和平時期;越是相對經濟發展較好時期;儒家文化影響越大時期,「慎刑」思想就越濃重,保護、赦免的未成年人年齡的標準就越高。同時,以「成丁」作為年齡標準成為主流。其實,這和秦國、秦朝的做法類似,都是以國力提升,將人作為一種國家資源看待。
到了隋朝,由於經濟發展,「成丁」的年齡日漸提高。《隋書·食貨》記載:隋文帝時期21歲成丁(北朝某些時已如此),隋煬帝時期則22歲成丁。由此,處在「未成丁」時期的人就成為法律保護、赦免的對象。但具體如何施行,仍然沒有詳細固定下來。
這一歷史任務到了唐朝,由長孫無忌完成。
(4)大唐之所以大,其原因之一就在於:它對之前中國歷史進行了一次詳細地總結
唐朝是中國歷史上對已有制度、思想進行大規模總結固化並有所發展的時期。從法律上說,從對未成年人保護、赦免方面講,唐朝更是有了系統化表述。這就不得不提《唐律疏議》這部法典。《唐律疏議》是有發展歷程的。
因為不同時代,法律必然會有所變化。但因為皇帝、先皇所制定的法律有某種「神聖」,所以,後世不能直接去修訂。因此,就採用類似今天的「司法解釋」的方式,對法律條文不符合現在情況的部分進行修改說明。由此,我們在看《唐律疏議》的時候,裡面會有許多「條件限制」說明。
《唐律疏議》是對《武德律》(唐高祖)、《貞觀律》(唐太宗)、《永徽律》(唐高宗)的總結結。李治發現:無論是中央與地方、地方與地方之間對律法的解讀,因為各種原因在執行中使用了不同的解讀,沒有一個統一的權威的法律解釋。這樣,很容易造成同樣罪行在不同地區有不同的執行,甚至截然相反的判定。
在此情況下,他命令長孫無忌等人在三部法律的基礎上,以「疏」的形式進行了逐條解釋,由此形成了《永徽律疏》也就是現在的《唐律疏議》。
在《唐律疏議》卷四《名例律·老小及疾有犯》中,有對「未成年人赦免」方面最集中的闡釋,還有一些小的細節在其他章節中,本文就不一一介紹了。
按照年齡,《唐律疏議》分為三種情況:
A.對兒童地寬免
「九十以上,七歲以下,雖有死罪,不加刑;緣坐應配沒者不用此律。即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若有贓應備,受贓者備之。」
其中緣坐就是連坐。
教令就是教唆者。
解釋很簡單,就是凡事九十歲以上、七歲以下的孩子犯罪,無論犯任何罪都不用承擔責任。很顯然,這是針對兒童。那麼犯了罪必然有受害者,受害對象,那麼怎麼辦?法律不可能對此沒有規定。因此,去處罰誰呢?就是由教唆者去承擔刑罰、去給予賠償。
B.對少年兒童地寬免
「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篤疾,犯反、逆、殺人應死者,上請;盜及傷人者,亦收贖。有官爵者,各從官當、除、免法。余皆勿論。」
八十歲以上八十九歲以下,七歲以上十歲以下的孩子,以及身體和精神殘疾的人(篤疾),除了犯謀反、忤逆、殺人等重罪,上書皇帝請示如何處理外;除了搶劫盜竊、傷害五服以內血親親人(前邊的忤逆就是針對父母、祖父母等)可以拿錢贖罪外,一切罪行全免。
以上是針對老百姓的,對於有官爵的人屬於「盜及傷人」的情況時,可以以官當罪、除名、免官進行處罰,不許花錢贖罪繼續當官。
C.對有官爵的人、未成年人地寬免
「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犯流罪以下,收贖。犯加役流、反逆緣坐流、會赦猶流者,不用此律;至配所,免居作。」
廢疾指的是侏儒、痴瘂、腰脊折、一肢廢等情況。
對於以上人犯流放刑罰以下折可以花錢贖罪(收贖);反流放的押到流放地後免除勞役。其實,就是在流放地給牢獄、官府做些雜役。
如上,就是從西周到唐朝關於未成年人在刑罰上的寬免說明。總體上說,唐朝的法律比較先進,有很多開創性的貢獻。例如對不同國籍、宗教的管理;對商托兒地處罰等等。
比如對於違反婚姻自由地處罰,被逼迫的未成年男子(18歲以下)及未出嫁女可以免除「違律嫁娶」的罪責等等。
綜上所述:歷史不可能倒退。去年對於未成年保護問題的辯論,作為國民當然可以考慮。但在討論問題的時候需要理性,不要因為你自己以後永遠不可能再是未成年人了,就可以為了閱讀量、關注度而肆意胡言。未成年人保護是必須的,寬免也是必須的。任何人不能倒退到茹毛飲血的年代。
回味歷史,就是在回味人類歷史所走過的道路。人是不能越活越抽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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