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最嚴苛的法律制度連坐制度,曾助秦朝走向強盛,後世沿用千年
在中國古代史歷史上,如論哪個朝代的律法最嚴苛,那麼秦朝肯定榜上有名。在史學界學者的觀點裡,不少學者認為秦朝滅亡的原因之一就是推崇法家,使得律法過於嚴苛。而連坐制度作為秦朝律法重要的組成部分,它又有何歷史根源和發展呢?今天我們就來淺析秦朝的連坐制度,這個曾助秦朝走向強盛的律法。
一、連坐制度的形成
從現在的角度上看,連坐制度十分野蠻、封建落後,從人權角度來說,它根本不該存在。但事實上,連坐制度最早的原型在原始社會時期就形成一定的雛形。部落、聯盟之間為了擴大領地等征服行為,以屠殺全部敵對勢力的作戰習慣就是連坐最早的表現形式。
春秋戰國時期,齊國最早推行什伍連坐制後,梁國、魏國亦紛紛效仿。秦孝公時期,為了使國家走向強盛,秦國開始進行商鞅變法。在商鞅變法的內容中,就提出了出「令民為什伍,而相收司連坐」的連坐制度,這也就是說秦朝的連坐制度在這時期就已經初步形成。
《商君書·墾令第二》中記載:「重刑而連其罪,則褊急之民不訟,很剛之民不鬥,怠惰之民不游,費資之民不作,巧諛、噁心之民無變也。」也就是說商鞅認為加重處罰力度,實行連坐制度有利於社會的和諧和穩定。此後,他又結合秦國文公、武公時施行的夷三族之法、獻公的「戶籍相伍」之制,以及各諸侯國實施族刑、夷三族之經驗,將連坐的範圍從罪犯的親屬擴及到四鄰,同時,也在軍隊中將上下級關係的官吏和士兵聯繫起來,實行連坐制度。也就是說商鞅變法時期的連坐法,覆蓋範圍就已經遍及百姓、官員、軍隊等不同階級人員身上了。
1、百姓
《史記·商君列傳》將商鞅變法中關於連坐法的信息描述得很清楚:「令民為什伍,而相牧司連坐,不告奸者腰斬,告奸者與斬敵首同賞,匿奸者與降敵者同罰。」這也就意味著尋常百姓,不僅要監督自己的鄰里,還要監督自己的親屬,否則身邊人一旦犯罪就要遭到連坐之責,最嚴重的情況就是腰斬。雖然這個制度讓百姓間相互起疑,不利於凝聚力,但在戰亂紛爭的時代,確實起到了減少犯罪的作用。
2、官吏
對於官吏的連坐制度,《商君書·賞刑》中提到:「守法守職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周官之人,知而奸之上者,自免於罪,無貴賤,屍襲其官長之官爵田祿。」意味官員如果犯罪要波及三族,而且官員如果發現上級犯罪舉報的話,可承襲犯人的官爵田祿,那就是說秦朝連紀檢部門都省了,小官吏可以依靠舉報之路走向人生的巔峰?並不是,如果胡亂誣陷舉報,罪責同樣也不小。
3、軍隊
《商君書》中還講到:「其戰也,五人束簿為伍,一人兆而剄其四人」。秦朝軍隊以「伍」為最小管理單位,如果一人有罪「伍」制里彼此負有連坐責任。事實上,這並不公平也不嚴謹,在戰場上士兵們都在奮力殺敵,哪還有時間去監督睡我旁邊的舍友有沒有逃跑。
秦朝建立後,在商鞅變法的法令基礎上又進行完善,《漢書》記載:「秦用商鞅,連相坐之法,造參夷之誅。」,加上1975年出土的睡虎地雲夢秦簡律作為佐證,就足以證明秦朝沿用並完善了商鞅變法中的連坐法,並在管理秦朝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二、連坐制度在秦朝的發展
秦朝的連坐制度來源於秦國連坐法,在其繼承中又加以完善,在懲戒範圍上有很大的擴展,而且更加全面和系統。
在商鞅變法的秦國時期,一般來說實行連坐法的範圍控制在「什伍」之間,但在秦朝就超出了「什伍」的範圍。當秦朝罪犯所犯罪行較重時,連坐範圍就牽涉到整個宗室子孫。例如秦朝嫪毐之亂案中,嫪毐被車裂,其宗族子孫也被牽連殺害;秦末處理趙高案中,趙高其三族也遭到毀滅性打擊,這些案例證明秦朝親屬連坐制度會因犯罪程度而加深,親屬制度的連坐範圍也會變得更廣。但像影視中,動不動株連九族的情況,在秦朝並沒有存在。
而從地域上看,連坐制度就顯得隨意多了,很大程度取決於皇帝的決斷,而且就算沒有犯罪,也會因皇帝一時興起的隨意而受到牽連。例如秦末時期,因縣中部分百姓未能按時上繳稅收,整縣受到懲罰。《史記》中還記載:「於是始皇卜之,卦得游徙吉。遷北河榆中三萬家」,像這樣明明沒有犯罪,卻因皇帝的意願就讓三萬餘家百姓舉家遷移,明顯上就超出了「什伍」的範圍之內。
從職務上看,連坐制度在秦朝同樣也是一個突破,最初只是局限在官員的知情不報上,但到了秦朝時期,則明顯有大範圍的擴展。根據《睡虎地秦墓竹簡》的記載:「尉計及尉官吏即有劾,其令、丞坐之,如它官然。司馬令史掾苑計,計有劾,司馬令史坐之,如令史坐官計劾然」,也就是說如果官吏犯罪,相關的直屬官吏也會受到一定的懲罰。
此外,秦簡《效律》也記載:「倉屚(漏)?(朽)禾粟……過千石以上,貲官嗇夫二甲;令官嗇夫、冗吏共賞(償)敗禾粟。」也就是官吏犯錯,可能整個部門都會起到連坐,這顯然是對連坐法的再度完善,然而令人啼笑皆非的是現在的一些企業居然把連坐制度運用於企業管理之中,剝奪了勞動者的部分權益。
三、連坐制度也有特殊情況
當然,秦朝所實行的律法也不是所有情況都會連坐到家人親屬。秦律規定盜竊和類似盜竊的案件,以及逃避徭役和政治性犯罪,親屬會遭到連坐,但涉及誣告陷害、故意傷殺人、賄賂等罪名或者犯罪情節過於輕微的,一般也不會涉及親屬。
事實上,連坐制度一方面是為了威懾罪犯,在犯罪之前的約束行為,一方面是為了鄰里及親屬之間的相互監督,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減少犯罪行為的發生。《法律答問》載:「『夫有罪,妻先告,不收。』妻賸(媵)臣妾、衣器當收不當?不當收」,也就是說連坐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為了鼓勵家屬、鄰里告發犯罪親屬,且只要告發者就能免於連坐。
對於連坐制度,歷史上不少人發表了自己的看法,司馬遷在《史記?商君列傳》說:「行之十年,秦民大說,道不拾遺,山無盜賊,家給人足。民勇於公戰,怯於私鬥,鄉邑大治」,《荀子》也表示:「入境,觀其風俗,其百姓朴,其聲樂不流污,其服不佻,甚畏有司而順,古之民也。」
事實說明,連坐制度確實為封建社會時期減少犯罪起到一定的作用,使得社會相對安定和諧。這一制度也經過歷代統治者的改良使用,直到民國時期,我們仍能從「保甲制度」看出連坐制度的影子。
如今,我們處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社會時代,從現在的角度上看,連坐制度確實存在著很多的不合理性,甚至有點搞笑,但對於流動性極低且戰事頻發的秦朝,連坐制度確實幫助秦國迅速富強,統一六國,甚至為後來的王朝制度律法提供了很多借鑒意義。回顧現在,雖然我們的法律可能在某些方面還存在著缺陷,但對比古代我們已經幸福得不能再幸福了,所以我們更該學好法律,在面對人身財產受到威脅時,用法律的武器保護我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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