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們的單休是否違反勞動法?
職場
06-03
管理大師德魯克說過:一切非核心的業務都可以外包。
您區分過您的核心業務與非核心業務嗎?
一
首先看一下《新勞動法》對工作時間、休息時間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二
單休違法要有幾個前提:
1. 每周工作時長超過40小時
2. 超出時長沒有額外加班費
3. 沒有調休
也就是說三項必須全部滿足,單休才是違法的。
為什麼要三項全部滿足?
因為很多企業平時單休,但是年底假期會比其他公司長,在國家規定的假期之外,會有額外的假期。把平常超出的工作時長給補到年假里,等於一種變相調休,理論上說這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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