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論文收版面費」案二審將開庭 一審7人獲刑
新京報訊(記者 李一凡)幫期刊徵收稿件,並收取作者一定版面費;應部分作者要求,將其發表的論文下載,列印後郵寄給論文作者……去年12月,國內首例「發論文收版面費」一案在江西宣判,這條「利益鏈」中,包括了兩家公司的7名被控涉案人員。最終,7名被告人分獲法院不同刑期的判決。
獲刑4年6個月、並被處罰金450萬元的主犯蔡曉偉,與其他兩名主犯,因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今日(6月3日),新京報記者從江西省九江市中級法院和蔡曉偉的辯護人王萬瓊處獲悉,九江市中級法院已受理此案,二審將於6月6日在修水縣法院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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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日,蔡曉偉的二審辯護人王萬瓊收到九江市中級法院的出庭通知書。此案將於6月6日在該院開庭。 受訪者供圖
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人私設編輯部
今日(6月3日),新京報記者從蔡曉偉的妻子鄧朝暉處獲得了一份加蓋「修水法院」公章的刑事判決書。
修水縣法院一審認為,2014年10月以來,被告人蔡曉偉以重慶吉考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吉考公司」)的名義,與重慶維普資訊有限公司(簡稱「維普公司」),簽訂維普電子期刊版面合作協議,維普公司委託吉考公司對名下的《中國科技經濟新聞資料庫教育》等連續型電子期刊進行宣傳、收稿、初審等活動。
此後,蔡曉偉、胡靜等人,私自設立多個「編輯部」,以維普相應期刊編輯部的名義,通過電話、QQ、微信等方式,聯繫有論文發表需求的人員,或者論文發表代理,進行徵稿。
一審判決書顯示,當一期論文數量征滿後,即對該期論文進行排版,提交維普編輯終審,並收錄至維普網。之後,將該期論文文檔導出,添加封面、版權頁以及目錄,發送至印刷廠,印刷成紙質期刊,郵寄給論文署名作者,從中收取論文作者或徵稿代理支付的版面費。
最終,修水縣檢察院以蔡曉偉、胡靜、黃治飛等人擅自設立出版單位,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發行業務,涉嫌非法經營罪,向修水縣法院提起公訴。
去年12月,國內首例「發論文收版面費」案在江西宣判。 一審刑事判決書截圖
7人被控非法經營罪均獲刑
2018年12月14日,國內首例「發論文收取版面費」一案,在江西省九江市修水縣法院一審宣判,吉考公司4人獲刑,公司總經理蔡曉偉刑期最久,被判4年6個月,並被處罰金450萬元。副總經理胡靜獲刑3年,罰金450萬元。
與吉考公司有合作關係的重慶縱域文化傳媒公司(簡稱「縱域公司」)負責人黃治飛和員工鍾某也同時獲刑。另有一人受委託從事印刷,亦獲刑。
一審判決書顯示,被告人蔡曉偉、胡靜、黃治飛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發行業務,嚴重擾亂出版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被認定為主犯。
被告人甘雨等3人,受被告人蔡曉偉、胡靜、黃治飛雇請,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發行活動,並在各自部門中負責管理,對其依法應以非法經營罪的共犯論處。
被告人胡希月受上述被告人委託,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印刷活動,依法亦應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值得一提的是,該案還曾作為典型案例入選「中國掃黃打非網2017十大案例」。
3主犯不服判決 二審將開庭新京報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一審時,控辯雙方曾在法庭上,就發論文收取版面費,以及將網上刊發論文下載、列印,寄給論文作者行為,是否涉嫌非法經營罪,展開辯論。
但這一行為最終被修水縣法院認為觸犯了非法經營罪,最終導致7人獲刑。包括蔡曉偉在內的3名主犯,在宣判後提出了上訴。此案亦在國內法學界引發熱議。
今日(6月3日),此案有了新進展。
新京報記者從九江市中級法院和蔡曉偉的辯護人王萬瓊處獲悉,該院已受理此案,二審將於6月6日在修水縣法院開庭。
蔡曉偉一方今日告訴新京報記者,蔡曉偉等人得到維普公司同意後,從其官網上將已經公開發表的合法電子刊印製成數量極其有限的紙質冊子,這些冊子是電子出版物的非賣複製品,而不是一審所認定的出版物,更不是非法出版物。
但當初一審法院認為,因一本期刊內有約300名作者,將冊子定向贈送給作者後,這些作者相互之間就看到了其他作者的作品,因此這就是公開出版。
新京報記者 李一凡 編輯 白馗 校對 李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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